《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本案中,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笋干的质量,于是就提前履行了第二批笋干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因此,供销社的提前交货已构成违约,副食品公司可以拒绝接受货物。
33.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应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付人支付相应运费的合同。其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运送义务。承运人要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安全无损地将物品运抵目的地。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错运到货地点或逾期运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安全运送及妥善保管。货物自交付承运人起至交付给收货人或者提存止,除不可抗力、相对人过失或物品自然损耗以外,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约定或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的计算方法或限额赔偿。
(3)通知及提存。承运人在到货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如果收货人逾期领取货物,承运人可收取保管费;收货人不明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提存。
(4)交付货物。应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相关凭证。货物因运送过程发生短缺、毁损灭失的,负赔偿责任。
(5)强制缔约义务。即对托运人的合理的订立货物运输合同要约,承运人不得拒绝。
(6)多个运送人的连带责任。两个以上的同一种方式承运人,承运货物的,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运送货物有损害的,缔约之承运人与致害之运送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34.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应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交付货物。托运人要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提交托运的货物。托运危险品的,应完成国家规定的包装、警示标志等要求,并向承运人申报和提供相关防范资料。运送之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应向承运人交付相关的审批或检验文件。
(2)支付运费。按约定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支付运送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的,除有相反约定外,完成运送的承运人享有留置权。运送货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托运人可以免交运费,已交的可以请求返还。
(3)包装义务。凡必须由托运人包装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约定或适宜保护运送货物的方法包装,违反此义务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送。
(4)告知义务。不是托运人亲自收货的,应将收货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络方法告知承运人。
35.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应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领取货物。收货人须按约定时间、地点领取货物。
(2)支付费用。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或因逾期领取货物支付保管费的,应在领取货物时支付运费等费用,不履行义务的,除有相反约定,承运人享有留置权。
(3)验收货物。应按约定或交易习惯验收货物,货物有短缺或毁损灭失的,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未提出的,视为验收合格。
当托运人与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的部分义务便依托运人与收货人的约定而转移于收货人,但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仍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36.房屋租赁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一般法律规定包括:
(1)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该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房屋维修等条款。房屋租赁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4)房屋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1)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7.承租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移转特定物给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在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一般可以分为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给付租金的义务。租金是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因此,承租人应依约定交付租金。关于租金标准、给付时间和方式,由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交付租金期限,从习惯;无习惯的,应于租期届满时支付。承租人迟延交付租金的,有补正交付义务,经催告仍不为补正者,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为此,该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依约使用、收益和妥善管理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瑕疵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
(3)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
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合同终止时,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租赁物的返还应跟原状相符,但依租赁物的性质或依约定的方法使用致其发生变更或毁损的除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8.租赁物损坏,责任由谁来负?
2002年5月,王某租赁村民马某的楼房底层房屋作为废品收购经营用房,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王某在收购废品经营过程中,将所收购的废塑料油纸、蛇皮袋、废油漆桶等物品堆放在所租房屋的门前场地上。2004年7月下旬的一天夜里,王某堆放在经营用房门前场地上的废旧物品由于天热自燃起火,因堆放的物品多,火势大,导致马某的底层楼房部分被烧损,财产大部分被烧损。后来马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王某则认为其经营废旧物品有合法的经营执照,经营过程中亦不违反有关消防规定,而且起火是因为天气炎热的自然原因,不是自己的过错导致,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本案应该由谁承担马某楼房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承租人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与马某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王某将收购的废旧物品堆放在房屋外的场地上,该废旧物品中有部分可燃物品,王某应当预见到这些物品的危险性,从而管理好这些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王某却缺乏安全意识,疏于管理,夜间经营场所无人看管,以致火灾发生时不能及时发现,从而丧失采取有效的扑救措施的时机,导致马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王某应负承租人管理不善的责任。对此,造成马某的实际损失,王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9.怎样订立保险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须经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阶段。《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供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告成立。
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暂保单等其他文件构成。首先,投保人要填写投保单,依其所列项目填写。其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文件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履行相应的说明和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果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0.人身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身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但投保人已经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其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故意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41.怎样签订农业承包合同?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时,应该把以下主要条款全都包含在合同里:
(1)承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2)承包项目的名称、坐落、数量、质量和用途;
(3)承包的期限和起止时间;
(4)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即规定承包方应完成的农产品品种、产量和其他经营项目的产值等;
(5)承包方应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如提供良种、化肥、农药、农具、灌溉等;
(6)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奖罚措施;
(7)承包方应交的承包款;
(8)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
(9)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2.劳动者享有哪些基本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