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亿农民兄弟是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的衣食父母。他们朴实、勤劳、任劳任怨,也往往信天由命、逆来顺受。不法商人和歧视性政策总想从他们那里捞些“好处”。要知道,坑农害农天理难容!
1997年5月6日,江苏省泗洪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本县大楼乡村民许某等20户农民的联名投诉:为脱贫致富,这20户农民于1996年12月在县蔬菜办购买了810余公斤的防雾薄膜,据说能阻止产生水蒸气,就用把它用在蔬菜大棚上。没想到,所谓的防雾薄膜不但产生水蒸气,而且还滴下大量热水,将蔬菜大部分给烫死了。农民们要求蔬菜办赔偿全部经济损失8万元。
经过消费者协会查看发现,农户使用的其实不是防雾薄膜,而是三层共挤膜。县蔬菜办因为工作失误,向农民们错供了薄膜。责任明确后,蔬菜办愿意提供补偿2万元。经消协查实,农民是按全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来计算的,而较合理的计算方法是按季度计算。因此,消协根据《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29条的规定进行协调。最终两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蔬菜办赔偿许某等人经济损失2万元,未损害的共挤膜由蔬菜办教授农民使用办法,继续使用。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不可少的,有些不法商贩在种子上作“文章”,赚农民兄弟的“黑心钱”。江浦县的一对农民兄弟王某俩购买了浙江省义乌市某农技公司的杂交水稻种子131公斤,每公斤14元,共计1834元。随货发放的信誉卡上标明:“价格合理,品种纯正,质量可靠。”
王家兄弟两人在1996年4月,将25公斤稻种泡种催芽,浸泡数日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仅为50%,有些稻种还出现了发黄、发霉的现象。他们眼看着栽种季节即将来临,心急如焚,分别向《农业科技报》和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一段时间的解决协调工作,全部货款才被退回,又立即重新购买了稻种,进行播种,总算挽回了经济损失。
1999年6月4日,陕西省华山县农民徐某持兽医开的药方到某兽医站购买苗猪助肠胃消化药,据该站工作人员介绍,此药有助于仔猪的消化吸收,生长快,疗效好。徐某当即买了1瓶,计100毫升,花了20元。当日上午,徐某请本村的兽医按该药的说明书所述的最小剂量,分别给8头仔猪注射了10毫升此药。不想10分钟后,苗猪出现了呕吐、呼吸急促短粗、大小便失禁、皮肤发红等症状。虽经本村兽医竭力抢救,但8头苗猪还是相继死亡了。第二天,华山县某兽医站派出5人对徐某送检的苗猪进行了解剖会诊,认为苗猪死亡系药物过敏血管破裂所致。徐某即向卖给他药的某兽医站要求赔偿,但因赔偿金的多少问题屡次商量未果。
徐某出于无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和有关人员一同去调查核实,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确认苗猪死亡系药品过敏所致;二是某兽医站擅自出售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对苗猪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是徐某的8头苗猪,平均每头净重10公斤,按市场价计算,直接经济损失1400元。另外,根据地方性的消费者保护办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造成农民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就苗猪死亡赔偿事件进行协商,由某兽医站一次性赔偿徐某8头苗猪死亡的经济损失1400元,赔偿徐某用于购药、化验、误工、车旅费等120元,合计1520元。
家住在边远贫困山区的菜官镇农民黄兴全,为了摆脱贫困,经多方考察,决定从事菜籽油的加工。于是,他变卖了家里的耕牛,又在互助会借了4000元钱,凑足了购机款于1997年5月在安顺市农业机械经营部购买了1台由四川省绵阳市江南机械厂生产的“江南”牌XYCW_100A型榨油机,价值5300元。没想到,这台机到家没几天就有“卡”机现象,三天打油二天修机。到了1997年9月,榨油机的减速轴承被卡住了,成了“死机”,愁坏了黄兴全一家人。经过了大半年的时间与销售方交涉未果,无奈之中只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即派人去销售单位调查了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协调,要求销售方更换同规格的机器一台;“三包”有效期自换机之日算起;销售方补偿黄兴全运输费120元。
朴实的农民兄弟终于露出了笑容,直夸消协为民主持公道。
农膜、种子、苗猪等都是农民日常生产中最离不开的,有时可以说是关系到他们一家老小温饱问题的大事。而社会上的有些人却还干起了坑农害农的勾当,真是“天理难容”!
让我们稍感欣慰的是,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虽然农民朋友们受到了侵害,但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讨回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