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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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发生劳动争议怎样进行解决

劳动争议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形成原因也是五花八门。

2001年元旦前一天,广东省顺德市一家美商独资企业“宏威电器(顺德)有限公司”突然发布公告,将公司毫不知情的30多名员工辞退,这些员工为此在经济补偿方面与公司产生纠纷。

被辞退的员工看到公告后,都表示事前并没有得到通知,因而应依法得到至少不少于1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但当他们去领工资时,发现只是给他们发放了11、12两个月的工资,并没有经济赔偿。在领工资时,他们被告知要在一张拟好的纸上签字,表明领了工资即与公司没有了任何关系。这些员工于是拒绝签字,当然也就没有领到工资,双方形成了对峙。据了解,该公司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

没有签订合同的用工是否合法呢?对此员工们心态不一。

沈阳市盖伦启蒙教育中心的张老师,仅试讲了两个星期的课就坚决离开了。原因在于,她觉得盖伦的聘用合同不合理之处太多了,特别是该校一位老师因为聘用合同和学校闹上法庭,让张老师心有余悸。在咨询了一位法律顾问后,她发现员工们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竟达5处之多。

与张老师相反,孙老师在拿着聘用合同咨询了法律顾问后,马上签了字。她解释说,“法律顾问告诉我,这合同好多地方都违法。这些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就是双方发生了纠纷,你也不用怕,对方告不倒你。我一听心里就踏实了,所以就签了。”

两位老师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是很耐人寻味的。

广州一家网络公司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发生争议的事,则源于公司在所有的电脑上安装了监控软件,员工的电子邮件和键盘输入过程都处于电子监视中。

这家公司规定,员工在使用公司的网络时,应该保证系统管理员能够看到你的所有活动;利用公司的网络来发送电子邮件和其他任何活动,都不具有个人保密性;任何个人信息都不能利用互联网来传送。员工认为,这一规定使得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老板的严格监视下,连打哈欠都觉得浑身不自在。

有位员工胡先生,正在网上偷偷地阅读女朋友发来的一封E-mail,没想到一封提醒函飘然而至:“你的工作时间是付了薪金的,请不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胡先生觉得自己的隐私被曝光了,感到“恶心得像吞了一只苍蝇”。

就在员工们抱怨企业对员工缺乏起码的信任之时,企业一方却认为,公司为员工提供了这样好的工作条件,当然有权实行监控,根本目的倒不在于对下属实行高压管理,而是为了有效的工作,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在这两种对立的意见以外,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公司的这种监控行为,关键是要看员工是否知道他们正在被人监视。如果员工知道,就表明了员工已经给企业以一定的授权,就视为合法。否则,就是非法的。至于企业给员工提供了一定的办公条件,就一定拥有监视员工的权利,这是站不住脚的。例如,公司给员工提供了厕所,难道就能在厕所里安装录像机监视员工大小便吗?

讲到这里,我觉得很有必要来看一看,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怎样进行正确处理。

总的来看,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是着重调解、及时处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我们常常会听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个名词。需要由这个机构来处理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先经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程序。只有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后,如果员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有时效的限制,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必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员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在该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仲裁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天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最多只能延长30日。

《劳动法》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对这句话中的“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吵架动拳为标志,而是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例如,争议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解除合同之日,就是员工已经知道并且也应当知道可能会存在经济纠纷和补偿问题,以后的60天就是本案的仲裁时效,而不是等到之后双方发生正面冲突之日起才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