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重新再就业是国家的政策,也是自己应有的工作和生存权利。
所要注意的是,下岗职工在重新寻找到新的就业岗位后,一定要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好与原有单位的劳动关系,避免造成两头不着落的窘况。
1998年,女工程师小韩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0年元旦,小韩产假结束以后回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考虑到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员工顶替掉了,便希望她在家在休息几个月,仍然享受产假的待遇。就在这期间,小韩耐不住寂寞,来到一家中日合资的计算机公司应聘。被录用以后,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含3个月试用期)。公司人事部施经理对小韩说:“从现在开始,你就是我们公司的人了,请告诉我你个人档案存放的地点,1周之内我会派人把档案调入公司。”小韩提议等过了试用期再说,公司表示同意。
使用期结束以后,人事部找到小韩要求调档案。小韩如实地说出了自己在电子公司暂时待岗的实情。人事部认为,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这份劳动合同就不能签订,应当解除。
小韩认为,如果计算机公司要跟她解除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意见无法统一,双方开始争吵。
从本意上讲,小韩对原单位也很留恋,希望能够得到一笔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某个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时,不得擅自与另一企业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小韩的劳动关系仍然是电子公司的员工,现在是她私自与计算机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这种同时与两个企业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其中,她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在先,是合法的;与计算机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因而是非法的,应该取缔。很明显,这种非法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小韩不能像被企业解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那样,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程历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当然,如果是非法职业,则应当在取缔之列。
据武汉晨报报道,2000年7月,一位自称17岁的“三陪小姐”,因为酒店老板要她交纳600元钱办理就业证,便主动打电话给报社,询问她们这些人能否办理就业证。对此,武汉市劳动局有关人士称,只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武汉从业就必须办理就业证,如果该“坐台小姐”与酒店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办理就业证。至于“坐台小姐”这一职业是否合法,那是公安机关管的事。而武汉市公安局有关人士则认为,“坐台小姐”、“三陪小姐”都是国家明令取缔的非法职业,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就业证,岂不是使之合法化了吗!武汉市劳动局有关人士辩称,劳动部门在办证过程中对谁是“坐台小姐”无权认定,如果外来务工人员从事“三陪”被公安部门查处,劳动部门将收回就业证。
为了给下岗失业人员自食其力创造条件,2001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就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人员,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得到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以及特困群体的特殊援助等8个方面的帮助。
除此以外,困难群体人员还可以得到以下特别援助:对于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定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援助,街道、居委会还将定期走访这类人员家庭,并可以优先推荐社区服务就业岗位。
如果是属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以享受以下各项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者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的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另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再就业时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