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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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企业产权明晰了 劳动关系模糊了

跨入新世纪,企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改制年。随着改制企业的越来越多,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投诉大幅度增加。劳动部门的人士形象地说,中小企业通过改制“产权明晰了,关系却模糊了。”

南京市玄武区有一家区属企业,在企业卖给个人以后,一位51岁的许先生被老板要求离开企业。许先生提出,离开企业可以,但是要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或者是给予工龄补偿、由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是都被老板所拒绝。许先生认为,自己还有将近10年时间才能退休,如果不交社会保险金,自己31年的工龄岂不是没有了?

另一家已经改成股份制企业的工厂员工张女士说,厂方在改制后向每一位员工发了一张通知,要求给员工们补贴一些钱,然后与员工断绝一切关系。有的员工认为,自己不愿意和新企业脱离关系;有的员工则要求,补贴钱可以,但是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能“短斤少两”。

劳动部门的人士表示,企业改制以后员工普遍对新的劳动关系感到担忧。而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改制首先要拿出改制方案,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妥善安置好原有职工。而事实上,有的企业改制方案根本没有与职工代表见面,有的甚至连劳动部门都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做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呢!

不管是由于企业改制或者是其他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下岗失业,员工都会得到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如果这些权益得不到保证,员工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2000年3月份开始,海南省百货公司与该省其他17家商贸企业,按照省政府部署进行体制改革,企业职工买断工龄。5月,省百货公司张榜公布了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方案。在公司的催促下,职工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合同约定:职工退出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公司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年7月,12名职工如约交班离岗,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公司却以他们尚未交齐房改款为由不予支付。

12名职工分别以百货公司没有如约支付经济补偿为由,将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公司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则提出了要求12名职工交齐房改款的反诉。

法院对12宗案件进行了分别审理。法庭认为,省百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向该12名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公司反诉要求12名职工支付房改款,因房改款与劳动合同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故予驳回。法院依照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判决省百货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分别向12名职工进行赔偿,共计32.3万元。

下岗职工中也有以解聘方式终止劳动关系的,他们在领取补偿金方面有什么标准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是:

7类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属单位经济性裁员范围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这些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中,如果是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与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和从社会上录用的合同制职工,1995年12月31日以后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愿与其续订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每满1年,单位便应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例外);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标准支付。

讲到这里,有必要顺便谈一谈有关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下岗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很多下岗失业职工对此非常关心。

关于这个问题,各地做法可能并不一致,应该根据本地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以广州市为例,根据广州市地税局转发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6月1日起,对广州市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广州市下岗职工从解聘单位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