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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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货比三家,更要价比三家

俗话说,“质量、价格、服务”是三驾马车。可见在这三个消费者最关心的焦点中,价格高低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货比三家不但要比质量,更要比价格。因为现在市场上价格放开以后,商家的随意标价,使得普通商品的价格实在相差太大,一不小心就会给人宰了一刀,获得“冤大头”的光荣称号。

例如,一盒出厂价只有20余元的铁盒中华烟,几经周转,市场上便以80元、75元、60元、45元的缤纷身价出现在柜台上,价格差悬殊可见一斑。

2001年3月20日,广东沃尔玛超市的一瓶400毫升(ml)潘婷洗发水标价为27.52元,一瓶500毫升(ml)的38°飞天茅台标价为130.77元。沃尔玛向社会公开其利润率为5%。如果我们把自己周围这两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与此进行对比,我们就可以大致可以推算出所标的价格后面有多少利润空间了。不比不知道,一比你可能会吓一跳。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的价格确实乱,那物价局是怎么管的呢?

根据物价部门的解释,我国已经放开的商品价格,由企业、商家根据市场行情加以确定、随行就市。至于定价多少是个限度,也没有明文规定,物价部门管不着,也不属于他们管的范围。至于说明码标价的商品标签,虽然都由物价部门统一制作,但是也只要求商家做到“明码”标价就行了,到底标多少那是商家的事,别人无权干涉。经营者应当根据诚信的原则、依据成本的高低来制定销售价格,是否属于暴利,还只能靠道德与良心了。

问题在于,在目前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道德与良心”实在靠不住,对它的希望不能太大。

虽然说合理的价格差是市场流通的必然结果,而目前对经营暴利和价格欺诈还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这会导致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策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比较选择,严格的说是对整个社会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本来想从中捞到好处的商家,也未必是长期受益者。高额差价使得消费者对商家产生了怀疑,甚至产生了抵触情绪,这无形中也降低了购买率。也正是因为有了高额的价格差,才会有商家持续并近乎疯狂地不断打折。

这样说来,是不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价格标注就束手无策了呢?或者说,消费者就只能依靠自己在各个市场上跑来跑去、相互比较,凭运气和感觉购物,一旦受到欺诈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呢?

事实当然不是这样的。早在1994年3月1日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就在全国实行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不按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批评教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以公开方式点名曝光。

而实际上,敢于标高价的商家,都不愿意实行明码标价,否则就无意于打自己的嘴巴:“我的价格最高,欢迎光临!”而如果商家不明码标价、或者采用自制的标价签,消费者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向消费者委员会和物价局进行举报。如果商家价格奇高,而采用的是明码标价,那么消费者同样可以根据“诚信”的原则向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