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跟深圳人学创业·创新·敬业(套装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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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深圳人的敬业激励机制(7)

(4)试行检控事务官制度。针对书记员短缺的现状,深圳市检察院大胆打破旧规定的束缚,通过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控事务官,从事事务性工作,较好地解决了检察官的辅助机制问题。

(3)其他配套改革

(1)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深圳市检察院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电台、手册、挂图、活页等传媒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内容,并先后建立了新闻发布会制度、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六项制度,从而保证了检务公开的力度。检务公开的不断深化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2)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深圳市检察院于1999年8月,聘请了18名法律、金融、计算机等方面的全国知名教授、专家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提高干警素质、促进机关决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不断完善“两员”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聘请了30多名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并建立了联系直通快车和专门工作室。特约检察员制度——聘请了十几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并在全国首开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长接待日活动。“两员”制度架起了一座新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系的桥梁。

(4)建立调研工作压力机制。2000年初,深圳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枟关于调研工作职责任务的规定枠,将调研工作与评先创优、提拔晋升直接挂钩,使调研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5)大力推进科技强检。深圳市检察院现已建立了法医、文检、痕检、视听、司法会计、计算机等六大技术门类,并居于全国领先地位。

3.深圳监狱管理监督考评机制

深圳监狱建立管理、监督、考评并重的机制,严格警容风纪,树立干警形象。

(1)监督考评机制的内容

(1)抓素质教育,引导干警想干事。通过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优势,教育广大党员同志坚定理想信念,端正职业态度,爱岗敬业。

(2)抓制度建设,健全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责任分工,鼓励干部大胆管理,激励干警敢干,创新工作。

同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教育,使干警充分认识到严格警容风纪既是监督人民警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文明程度、管理水平和作风纪律过硬的体现。按照警容风纪建设的要求,健全管理机制,做到按级负责、按职尽责,搞好警容风纪,强化作风纪律。

(3)健全监督体系。建立起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体系,使行政监督、制度监督、领导监督、群众监督紧密结合,政治处、纪检监察室、督察队等职能部门采取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定点与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察。

(4)奖优罚劣、严格考评。加强对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的跟踪检查和考核评比,制定严格警容风纪的奖惩办法,坚持奖罚分明,营造奖优罚劣、从严治警的良好氛围。对责任心强、大胆管理,警容风纪好的单位领导给予表扬,对无视警容风纪规定,自身形象差、管理能力低的领导干部帮助其提高,对因疏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坚决纠正对警容风纪违规的现象。

(2)具体办法

(1)年初制定责任量化与考评具体内容是:

a.细化创建标准。各个单位制定详细的创建标准。

b.明确责任目标。每个人根据岗位性质明确责任目标。

c.签订责任状。与领导签订责任状。

d.编写应知应会手册,制定落实措施,抓业务培训,促使干警能干事。

继续加强以岗位练兵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深入开展理论调研,着力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e.制定创建模拟检查方案;经常性进行模拟检查,查找问题,进行整改。

(2)保障措施落实

a.统一狱务公开公示栏;b.统一台账资料档案柜;c.统一狱务公开栏;d.统一台账标签;e.统一六条禁令警示栏;f.统一信箱;g.统一生产区标示牌;h.统一生产区企业文化牌匾;i.统一监区文化宣传栏。

(3)年终检查工作量化考评

a.通过“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问警察、考罪犯”等方式检查各单位的基础业务、“三大现场”管理、日常管理、业务台帐等工作,达到了以考评促整改,以整改促规范的目的。

b.强化了警务督察力度。考评中严格落实枟深圳监狱现场警务督察暂行办法枠,将警务督察公示情况列入加减分标准,督察结果直接与评先评优挂钩,强化了警务督察力度。

c.促进了信息工作开展。年初监狱给各单位下达狱讯信息报送任务,考核中严格落实监狱信息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在评比中均予以扣分,促进了信息工作开展,信息投稿量大大增加。

d.提高了机关科室和后勤单位的服务质量。由全监干警分别对机关科室、后勤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打分,评分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工作量和难度、履行职能、工作效率或效果四个方面。通过考核,机关科室和后勤单位的工作热情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4.深圳法院敬业机制改革情况

深圳中级法院是全国唯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立现代司法理念,勇当改革创新试验田。深圳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要“坚持五条基本的原则,突出五个方面的重点,实现五大目标”。

(1)五条基本的原则

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必须坚持立足国情和深圳的发展实际;必须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程序正当性、公正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本质特征。

(2)人事制度改革

(1)在法官选任制度方面,深圳法院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拓宽视野,广纳贤才。

目前,市中院干警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占85.7%,其中硕士以上学位者占30%。为进一步规范法官遴选制度,深圳法院先后从各区法院选调了20多名法官补充到中院,积极探索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选任,上级法院法官选派到基层法院挂职锻炼的良性循环机制。

(2)建立“终身培训”体系,强化职业素养。

制定了法官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规划,选送优秀法官赴港研修、出国进修,开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法官任职续职资格培训等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培养了一批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丰富审判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在繁重的审判工作压力下,全市法院大力宣传陈麟基、钟志坚等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倡导自我加压、无私奉献的精神,每年都组织干警集中加班加点办案。

(3)法院体制改革

(1)在内部机构设置上,突出监督制衡的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监督分立制度,强化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在全国率先建立“大立案”格局,建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运用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所有案件实行公开排期,对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

(2)建立新的组织框架与运营模式。

根据司法工作的特性,深圳法院确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法官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运行模式。中院建构了有6个民商事审判业务庭、专业审判特色明显的民事审判新格局,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均向审判一线倾斜。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负责制,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制,发挥高素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权责清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实现审判权的真正“回归”。

(3)改革审判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法院管理制度与法院体制。

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创新步伐,实现新的突破:

a.进行诉讼程序的改革。

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庭前程序,依法合理界定庭前程与庭审程序的分工;探索建立民事普通程序案件实行简化审理的程序,并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更加简便的民事速裁制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建立和完善以法院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

b.审判组织形式改革。

突出审判公开原则,全面落实“阳光审判”制度,能够公开的案件和事项全部公开。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并在全国较早地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证据展示制度。试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提高裁判结果的公开性。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首批95名人民陪审员经选任、培训后按期上岗,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

探索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的有效方式,建立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机制,规范院长、庭长职责。认真落实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枠,今年5月1日起,各区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全部正式上岗。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科学配置审判委员会的职权,突出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组织特征。

c.执行制度改革方面。

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和执行分离要求,强化执行权的制衡机制。

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与银行、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和车管、边检等部门的工作联动,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d.加快法官管理制度改革。

抓住深圳市法院被确定为全国法院职业化改革综合试点单位这一契机,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制度、职业监督制度、职业保障制度和激励机制。

e.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审判管理模式,完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估、评查体系,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增强司法民主化公开化职业化。

第一是司法民主化。要通过法院的改革,加强社会与法院的互动,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同时也要让法院从社会获得支持和信任,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从而把司法改革当作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认识司法规律的过程。

第二是司法公开化。通过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增强司法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法院与当事人信息交流的电子化,实现案件材料网上查阅、判决文书网上公布,将司法审判、司法事务处理建立在一个网络信息平台上,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第三是司法廉洁化。通过司法改革,将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变成可以操作、用以奖惩的行为准则,使之始终牢记宗旨,尊重自己的人格,注意自己的言行,珍惜自己的名节,重视自己的形象。

第四是司法便利化。通过司法改革,使司法的原则、制度及程序的设计都以便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归属,保障群众尽可能低投入、高效率地参与司法活动。

第五是司法职业化。法官应当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所需的经验及技能。通过司法改革,要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凸显法官的职业地位、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