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连锁企业管理制度表格流程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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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连锁企业商品验收管理规范(1)

第一(节)商品验收操作规范

一、食品原料验收规范

1.肉类

(1)表皮应盖有政府完税证明章。

(2)确定新鲜度及所要的部位。部位不同,价格相差很多。

2.家禽类

(1)越老,味道越差。

(2)注意新鲜度。

3.海鲜

(1)鱼类应挑选眼睛明亮、鱼鳃鲜红的,虾类头脱落或贝类打开者均不新鲜。

(2)鱼鳞紧,有弹性。

(3)除鱼的腥味外,不应有腐败味。

4.蛋

(1)蛋皮略粗,具有光泽。

(2)手摇无声。

(3)放入水中沉下者为佳。

(4)向光线成透明者为佳。

5.干货类

有特殊品质、特殊香味或味道,包装完整。

6.罐头食物

凸起或裂开者不宜。

7.冷冻食物

送来时应保持冰冻状态,若已解冻可拒收。

8.蔬菜

(1)叶绿,鲜美,完整。

(2)茎直,无断,结实。

(3)土豆无芽为佳。

9.生奶

(1)A级牛奶每立方厘米生菌数不得超过3万个以上。

(2)B级牛奶每立方厘米生菌数不得超过5万个以上。

(3)政府检验合格者。

(4)牛奶为易腐品,应特别注意新鲜。

10.水果

(1)外皮光亮结实。

(2)水分多。

(3)过生或过熟均不宜,适度即可。

二、食品类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2)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3.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4.进口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符)。

动植物检验放行单。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或以盖章的方式进行检验的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食品名称。

食品配料表。

产品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原产国、地区名。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产品保质期和有效使用期。

储藏注意事项。

质量等级。

特殊标准内容。

5.国产食品具体要求

(1)引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食品名称。

食品配料表。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保存期。

储藏注意事项。

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

特殊标准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6.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和不经改制适用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他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1)引用标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食品批准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特殊要求。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7.进口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

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保存期。

储藏指南。

原产国、地区名。

销售方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的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志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8.国产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志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

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食品配料表。

功效成分。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

储藏的注意事项。

商品标准号。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的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志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9.国产酒类

(1)引用标准。

《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

酒类生产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

酒类名称。

配料表。

所含酒精度。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

产品类型。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0.进口酒类

(1)引用标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酒类管理条例》、《饮料标签标准》。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相符)。

(3)标贴标志。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酒名。

配料表。

所含酒精度。

原产国、地区名。

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质量等级。

产品类型。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附注:

(1)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

有效期为1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3天以下(含3天)、1天以上的,须在第1天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7天以下(含7天)、3天以上的,须在第1天起前3天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0天以下(含10天)、7天以上的,须在前5天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1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半个月以下(含半个月)、10天以上的,须在前7天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2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个月以下(含1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20天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5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3个月以下(含3个月)、1个月以下的,须在1个月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7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3个月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年以下(含1年)、半年以上的,须在前1/2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1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有效期为1年以上的,须在前3/5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至保质期前3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下列情况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超市打价标签纸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

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食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

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三、家用电器、燃气器具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志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电视机、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专用计算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话机、手机、电熨斗、电热毯、空调、家用电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进口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分电器)。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志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储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

(1)必需电器具体要求。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

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

厂家营业执照。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志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储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额定输入功率;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6.国产燃气器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

厂家生产许可证。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志内容。

商品名称。

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商标。

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产品使用说明书。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7.进口燃气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志内容。

原产国(地区)。

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中文使用说明书。

(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设立或委托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电话、传真机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志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进口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志内容。

原产国(地区)。

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规格(型号)。

功能、使用要求。

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

4.国产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志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

规格(型号)。

功能、使用要求。

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五、化妆品验收规范

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基本要求

(1)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容器上、小包装物上或商品说明书上。

(2)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或毫升,L或升。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护肤类。润肤乳液、化妆粉块、香脂、香粉、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护肤水、洗面奶。

(2)护发类。染发乳液、冷烫液、发用摩丝、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3)美容类。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睫毛膏。

(4)特殊用途化妆品。染发剂、脱毛露、祛斑霜、除臭剂、防晒露。

其他种类均不属发证范围。

4.进口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志内容。

化妆品名称。

原产国名、地区名。

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净含量或净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