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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1.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2)保护范围。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3)保护权利。

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

(4)自动保护。

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

(5)独立保护原则。

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

(6)保护主体。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7)保护期限。

作品的保护期限,公约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

2.发展中国家与伯尔尼公约。

《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