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私立学校概念存在不同见解,划分标准也不尽一致。
以办学主体是不是政府为基准,把一切由非政府组织直接举办的学校统称为私立学校,“私立学校包括了社会力量办学”。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沿袭了传统的(如建国初期对私立学校的界定)私立学校的概念。
这种观点只简单地以办学主体是否有政府权能为标准来划分公办学校和私立学校,有不足之处。因为“非政府”概念的外延十分宽泛,主体具有复杂性,校产归属和资金来源有很大差异,如全民企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尽管不具有政府权能,但其校产的所有权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这类学校也有相当基础和数量,将其归为私立学校显然欠妥。
以所有制成分为划分标准,将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即除国有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基层自治组织以外的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学校统称民办学校,而“民办学校实质上相当于私立学校”。此观点将私立学校等同于民办学校也不合适。实际上,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相对应,民办学校和国办学校相对应,所谓“非公即私,非官即民”。但在我国,公立学校不完全等同国立学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举办的学校属于公立学校,但不能视其为公办学校,可见,私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外延是不同的。
以学校的教育基建投资和经费开支的基本来源是否属于国家为标准,即凡属用国有资金办学的,包括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都属公立学校;凡学校的投资和经费来源于非国家财政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属于私立学校。这一划分标准,克服了仅以政府为主体进行划分的狭窄性,但将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视为公立学校,则与宪法第19条把国有企事业单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视为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相抵触,并且,随着企业兼并和股份制等经济行为和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原先国有企业产权的单一性质有所改变,企业用于教育的投资很难说是国有资金了。
以办学主体是不是公共机关为标准,将国家公共机关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学校法人所设立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以国家公共机关为基准似乎不太明确,将国家公共机关以外的公有制形式(如全民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归为私立学校,不能让人接受。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采用公、私两分法很难对我国多元发展的学校类型进行科学划分。综合考察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情况,应将现有学校划为三种类型:公立学校、民办学校、私立学校。凡由国家机关直接举办的学校(即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的学校)是公立学校;凡学校资金来源于非公有制资金举办的学校为私立学校;凡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资金举办的学校为民办学校。采取公、民、私三分法符合我国国情,也能体现私立学校如下特征:
一是办学主体非政府性公有制以外的经济成分是私立学校的经济基础,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非公有成分主体是私立学校办学主体。用这个标准划分有利于贯彻宪法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原则,有利于完善与多种经济结构相适应的学校体制。
二是办学经费独立于政府部门这是衡量私立学校的重要标志。当然,并不排除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包括直接和间接)。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增加社会力量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三是学校行政自主性私立学校虽然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但其在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法规的前提下,在较大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其招生方式、录取条件、收费标准、工资等级与福利待遇,在人事、财务、教学、办学特色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国家不能通过行政措施强迫其服从自己的意愿。
二、私立学校的地位
关于私立学校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有益补充说”,认为私立学校是社会主义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这种意见占大多数。其根据有二:一是与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存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二是现行政策一致。原国家教委198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地位作了表述:“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办学的补充。”
第二种观点是“并重说”,认为只提私立学校是公办教育的“拾遗补缺”还不够,它应是社会主义教育的“一条腿”,而且“两条腿”不能一条粗一条细。归纳其理由亦有二:一是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对世界各国私立学校所占的比例考察,我国私立学校应有很大的发展,进而形成”两条腿”并重发展的格局。二是完全依靠国家投资的单一渠道,我国教育水平和教学条件都难以保证,为保障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后劲,必须强调私立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都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要准确评价和认识私立教育所处的地位,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考虑到私立教育给少年儿童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义务教育是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原则上由国家办理,对私人办学应严格把关。
第二,要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结构的需求。应大力发展私立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以更好地发挥其灵活机动的优势。
第三,要考虑到目前我国教育结构不平衡的现状。我国基础教育比较薄弱,而高等教育现有规模基本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由此,目前私立高等教育不宜大力发展。
综上所述,从发展的观点和我国国情出发,不能笼统地讲私立教育是“补充”或“并重”地位。基础教育阶段私立学校应从严掌握,待法规和政策完善、成熟,可根据”我国基础教育要有一个较大发展”的需要,逐步放开进而大力发展,应是“补充”到“并重”的动态过程;而私立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培训不是“补充”地位,只有将私立高等教育确定为公办教育的补充地位较为适宜。总之,私立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不同情况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并建立宏观调控机制,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及方向更趋于合理和健康。
三、私立学校的公益性和自主性
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自主性是各国私立学校的重要特征。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特性,通过尊重其自主性,提高其公益性,而谋求其健全发展。”韩国《私立学校法》也明确规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发挥其公益性,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为目的。”
(一)私立学校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作为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机构,私立学校并不是私人学校或私有学校。学校财产独立,自主管理,学校创办人或主要出资人可以董事身份进入校董事会或担任学校管理人员参与学校管理,但须严格遵守学校章程,不得将学校作为私有财产,擅自决定重要开支项目,更不得随意挪用或抽回投入的资金。
2.私立学校以传播文化知识,提高人的素质和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私立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作为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但不能用高额学费作为偿还先期投入经费的手段。学校可以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但其收益只能用于维持和发展教育的各项开支,不能给特定人或组织以特殊利益。
私立学校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并不是无限的。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教育包括私立教育均需置于国家监督之下,一般讲,私立学校自主性受到三个方面的制约:
1.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教学实施方面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国家的指导监督。
2.学校行为和其他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3.在教学质量和文凭发放等方面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和认可。
(二)私立学校的自主权
1.自主运营,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
私立学校体制一般采用董事会制,由创办人组建并进行法人登记。董事会的主要作用为筹措办学经费,并将捐资人的捐资财产转化为法人所有。学校校长为学校教育管理行政首长,也由董事会聘任。涉及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事项须经董事会通过,但董事会不得任意干预校长所负责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为避免出现少数人把持学校的现象,还必须严格禁止三代以内亲属同时在董事会和学校中供职,尤其不得在学校行政领导以及人事、财务等关键岗位上任职。私立学校教师由校长聘任,并报经董事会核准。私立学校校长、教员的任职资格同于公立学校,其聘任一般还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2.自筹资金、自我发展机制。
私立学校经费应当立足自筹,量力行事,不应要求国家资助。对政府有条件的资助可以接受,也可拒绝。私立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外,还可接受与争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外捐赠款项、物资、设备与图书资料、技术信息等,亦可在不妨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下,兼营营利性事业,用于维持和发展教育事业。
(第二节)中国私立学校现状与分析
一、私立学校出现的原因
尽管今天人们对私立学校还不太熟悉,但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创办私学的国家。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曾经兴办私学。私立教育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直到新中国诞生才在社会改造中销声匿迹。从此,我国的教育均由国家统一包办。时隔多年,私立学校为何会在我国再度出现,而且呈迅速发展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
私立学校的再度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必然产物。众所周知,教育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封闭系统,它跟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具有密切的联系,新的经济体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教育体制。8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计划经济转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也由单纯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随着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由国家包办的教育办学体制与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日益深化的经济改革大潮中,一种新的与多元化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体制应运而生。于是,民办私立学校逐步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有了大幅度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且提高了人们对于文化教育的追求。科学技术和教育也使生产力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已经成为人们实践的重要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家长对子女,在学前阶段希望尽早开发智力,在升学考试落榜后希望有补习机会,对待业的子女希望学到一技之长;已走上工作岗位的人希望有机会进修,增强能力;离退休者也希望有机会学点养生之道,丰富晚年生活……近年来,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也使人们有能力负担求学的费用。但是,我国传统的公办教育却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普遍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民办私立教育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投资体制的这个重大缺陷。
(三)国家提倡社会力量办学
对于民办私立教育,国家一直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方针。早在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以国家办学为主,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也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5年5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1994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指出:“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这些文件的有关精神,为民办私立教育的发展创造了外部环境,提供了政策保证。
民办私立产学校的兴起,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私立学校出现的意义
(一)拓宽了教育投资渠道
民办私立学校不需要国家解决办学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资金配置上,它按照适当标准收费以获取办学所需要的经费,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在师资配置上,它利用社会上潜在的教学力量,按照需要自行聘请教师。民办私立学校的这种做法,改变了教育资金和师资全部由政府通过计划来配置和调节的单一模式,在客观上减轻了国家财力负担,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困难,加快了教育发展步伐。
(二)转变了传统教育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国家包办教育习以为常,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似乎只有国家才有义务,而个人没有义务。实际上,发展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都有责任。而且,民间蕴藏着巨大的办学潜力和积极性,民间举办教育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举办义务教育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发展民办私立教育,有利于人们树立国家办学和民间办学两条腿走路的新观念。与此同时,民办私立教育的发展也能积极引导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民办私立学校对学生收取学费的做法,使越来越多的公民对“教育投资”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发现将“教育消费”纳入消费结构之中已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三)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要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小学毕业生,由于国家招生能力的限制而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继续学习,民办私立学校为这些青少年中的一部分提供了学习的机会,也为社会上的待业者提供了学习就业技术的机会。同时,我国尚有2亿多文盲和半文盲,民办私立学校为广大劳动者劳动素质的提高提供了培养场所。
(四)促进了教育结构的调整
我国传统的教育偏重于升学教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培养的人才远远适应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需求。公办教育形成了许多“真空地带”,而民办私立教育的出现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近年来,各类民办私立学校陆续开设了公共关系、外文秘书、证券与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计算机技术等许多热门专业和课程,深受社会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