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夫妇的性生活,一要注意有节制。老年夫妇性交的次数应减少。据有关调查表明,六十岁上下的老年夫妇,一般每月性交一、二次为宜,而且每次性交维持的时间也不宜过长。二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性交时心律明显加快,血压明显升高,患有这方面疾病的老人尤其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有些医学工作者认为,老年人性交最好安排在清晨,这样精力和体力都要好些,而且作为退休了的老人来说,性交后还可以睡个晚觉。
(三)怎样对待老伴性功能的减退
每个人性功能的减退年龄是不同的,这与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和生理机能有关。如果夫妻一方表现出性功能的明显减退,而另一方仍有较强的性要求,那么,有较强性要求的一方应谅解对方。应该看到,老年夫妇的恩爱包括性生活在内,但它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关心、体贴、照料。如果能使夫妻间情感融洽,大家心情舒畅,倒是会一定程度地提高老年夫妇间性爱的欲望和要求的。
老年丧偶
(一)为什么老年丧偶应“节哀”?
我国传统医学的“七情说”认为:“悲伤肺”。严重悲伤可使人肺气都闭,上焦不通。一般人每分钟呼吸为16~18次,而在悲哀情况下,可增加到22~23次,这样肺从血液中所吸取的二氧化碳将超过身体所制造的分量,血液中二氧化碳成份降低,会造成四肢麻木,头晕目眩。同时,在悲哀情绪支配下,胃肌会受刺激而紧缩,结果肚子发胀,食欲锐减,据说50%的胃肌病患者是由于情绪波动引起的。过分的悲哀会使整个人体的机能代谢能力减低,活力削弱,对老年人来说,往往由于缺乏抗菌抗病能力而急剧衰老下去,有的为此而丧生。有人对4555名鳏夫进行了九年的跟踪调查,发觉其中有5%的人由于丧妻后过分悲哀而半年后死去。
(二)怎样消除丧偶后的悲伤感
丧偶当然是悲伤的事,但丧偶后长期保持悲伤感,这有害于身心健康。为了减少和消除悲伤感,最好的办法是“化悲痛为力量”,把悲痛的思绪,转化为生活、学习、工作的力量。要知道,老年人还有许多事要做,包括自己从事的事业,照料子女和孙儿。把亡故配偶未竟的事情办好,这既是对亡偶最好的追念,又为社会作出了贡献。陈毅生前有将自己诗词整理出版的愿望,陈毅亡故后,爱人张茜虽然自己也疾病缠身,但她决心完成陈毅的遗愿,她说:“正是这一切给我的巨大鼓励和支持,使我振奋精神,不被哀痛的情感所淹没,不被疾病的威胁所压倒。”
(三)消除丧偶后的孤独感
为了消除丧偶后的孤独感,最好能改变一下居住环境,免得“睹物思人”。如果原先不与子女住在一起的,最好能与子女一起住一段时期,用子女和孙子女的骨肉情来温暖老人悲凉的心。有条件的,可以与子女或其他老年人—起结伴外出旅游一段时间,在集体生活中可以免除孤独情思的滋生。有的还可以到自己的至亲或好友处走动走动。总之,丧偶后关在斗室中苦思冥索,乃是老年人的大忌。
(四)料理丧事简朴些好
杭州市郊有一位73岁的老贫农,在逝世前留下遗嘱:一不请和尚、道士吹吹打打。也不要尼姑、祝婆来念经念佛;二不要儿孙披麻戴孝表孝心,要把精力放在工作学习上;三不要亲戚或朋友送斋饭,浪费钱财,要把钱用到生产上去。这位老贫农的遗嘱对于老年人为亡故配偶办丧事也是适用的。
丧事简办,一可以破除在殡葬仪式上几千年沿袭下来的旧风陋俗;二可以节省钱财,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三可以把对死者的哀思,化为更好工作、学习的实际行动。
(五)寄托对亡故配偶的怀念
俗话说:“一夜夫妻百日情。”数十年朝夕相处的恩爱夫妻的一方亡故了,活着的一方怎能不寄以深深的怀念呢?当然。怀念亡者,一方面是作为“感情的动物”的人的一种自然情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生者自身。因此,应该选择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遗物珍藏起来,作为永久的纪念,比如死者生前的著述;能反映死者生前情趣特性的物件,或者死者生前赠给配偶的信物。至于遗照,应该有所选择地保存。心理学家认为,遗照以保存老年初期的为好,那样既可反映死者晚年的风采,又可给人留下成熟、精神、老练的印象,给人一种积极的力量。临终时病态恹恹的相片,一般以不保存为好。
老年再婚
(一)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在配偶亡故或配偶离异的条件下,可以再婚,这是老人的合法权益。老人再婚就是在特殊条件下的再一次结婚,它的条件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对老人来说主要是两条: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再婚的生理学基础是
老年人再婚的生理学基础是性能力的存在。
男性大致50~60岁起循环血睾酮水平下降,但性能力未丧失。日本学者长谷川调查认为,男性保持性交能力最终年龄为75岁。女性更年期为40~52岁,我国1980年调查表明我国女性更年期平均为49.5,但绝经后并不意味性欲的减退,更不意味性欲的消失。可见,无论男女,老年人都有再婚的生理学基础。有人认为,老人男女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闲暇时间的增多,以及旧观念的破除,性欲中的接触欲还有比现今增加的倾向,性功能的延续时间也会更趋长久。
(三)再婚的心理学基础
社会心理学者认为,“成双性”是人的自然本性,寻找配偶是人的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老年人也不例外。因此,丧偶就成为一种压力,会造成一系列身心失调和疾病,会使性格变异,有的表现为不喜欢见人,有的反应迟钝,有的出现健忘、妄想、幻觉。丧偶人的心理倾向是向往再婚的,这是“成双性”起作用的反映。
上海对退休工人调查表明,60岁以上的老年鳏夫死亡率不仅比同龄有妇之夫高,而且比同龄从未结过婚的单身汉更高。老年人的婚姻状态影响其生活的满意感。有婚配的老人比丧偶老人生活满意感高4.3倍。
(四)再婚的社会经济学基础
老人再婚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经济发展了,传统的“大家庭”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核心家庭”所取代。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这种转变。在我国,近年来的调查资料表明,“核心家庭”也有上升的趋势。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家庭代际关系的改变,这就促使老人更多地考虑再婚,以寻找新的老伴来维护和提高“自立”能力。而随着城市老年人退休金的提高和农村逐步对老年人给予养老安置,老年人再婚的经济条件也具备了。
(五)妨碍老年人再婚的障碍?
老年人再婚的一大阻力来自社会。有些人认为,追求情侣,卿卿我我,那是青年人的专利,而老年丧偶又求新欢,就会被斥之为“情感怪诞”。这就使有些老年人一谈再婚就躲躲闪闪,欲言又止,即使找到了适当的对象,也一时不敢表露出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心理障碍是对老年寡妇的思想桎梏,不少人还是用“好女不嫁二夫”的尺度衡量妇女,有些老年妇女再婚,子女也会以为坍了后辈的台,而要与老母断绝关系。
(六)老人再婚前该向子女打个招呼
老人再婚前应该同成年的子女打个招呼。老人再婚,根本上说是老人本人的事,可以自作主张,但是,从实际利害角度看,也与子女有联系,得跟子女打个招呼。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有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也可以在事前解决一些颇费周折的事,包括日后财产的分割,老人的去向,等等。再说,成年子女已经长大成人,他们有自己独立的观念和见解,跟他们打个招呼,也可请他们来出出主意,可使老人在再婚问题上处置得更郑重、更妥贴些。
(七)子女阻碍老人再婚时
再婚是老年人应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碍。如果子女阻挠老人再婚,那是违法的,错误的。在这个问题上,老人不要有畏难情绪,要对自己的子女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如果工作做不下去,可以让子女所在单位领导出面向他们进行解说。若子女蛮不讲理,强行阻挠,并以驱逐、断绝关系等胁迫,老人可以直接诉之法院,让法院出面作出必要的裁决。
(八)选择再婚对象
选择再婚对象时,首先要考虑对方与自己脾性是否相合,晚年结成夫妻,主要的目的是要相互照料,相互体贴。如果脾性不合,疙疙瘩瘩,那再婚后就不会有幸福的生活。其次,要考虑对方的健康状况,如果双方都很康健,那当然没什么,如果有一方身体很差,另一方就要考虑能否照应的问题。如果双方都很差,则要考虑再婚后生活是否能或基本能自理的问题。再次,还要考虑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再婚后住在何处?再婚后双方子女关系能否融洽?再婚后经济上能否维持?这些问题很具体,不解决好,往往成为再婚夫妇隔阂的起因。
(九)对再婚对象一定要如实反映情况
再婚比初婚情况要复杂得多。初婚主要双方自愿,情投意合即可,而再婚除了上述条件外,还涉及很多实际问题,包括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居所问题。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向对方——讲清楚,就容易在再婚后节外生枝地闹出许多矛盾来。把问题讲清了,如果对方认为不适合,就不要勉强凑合,如果对方认为可以,就要共同把一些实际问题妥善处置好,这样就能确保再婚后的幸福生活。
(十)更多地关心对方原有子女?
再婚以后,再婚的老年夫妇,与再婚双方原有子女之间,客观上组成了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长期的剥削制度下形成的传统观念是:“亲不亲,骨肉亲。”这样,处理好与对方原有子女之间的关系,成为再婚后处理家庭关系的关键。当然,老年再婚后组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不同于中青年人再婚后组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后者有一个抚养和赡养的关系问题,而前者一般不存在抚养和赡养的关系问题,从这层意义上看,老年夫妇与继子女之间的实际利害关系要少些。但要处理好也不易。为了处理好,再婚老人要主动些。比如逢年过节时,主动去看望对方的子女,或者请对方的子女来团聚。对方子女遭到什么不幸时,主动去问候,对方子女经济上有什么困难,要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解囊相助。这样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感情就能与日俱增了。
(十一)在再婚配偶前叨念亡故老伴
对亡故老伴怀有怀念之情,那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般地说,在再婚初期,不宜过多地在再婚配偶前多叨念亡故老伴,否则容易伤害对方的感情。再婚时间较长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关系也紧密了,这时叨念亡故老伴就容易取得对方的理解,但要注意,不要用亡故老伴的长处去触动再婚配偶的短处,否则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十二)不能冷淡亡故老伴的亲属
亲属二字,早载于我国古代典籍。汉刘熙《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村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这些解释说明亲属间具有相衬相续的亲密关系。原先老伴本人虽已亡故,但由亡故老伴而形成的种种亲属关系是继续存在的。我国亲属分为三类:一为配偶,二为血亲,三为姻亲。如果疏远已故老伴的亲属,对整个亲属系统都会产生影响,尤其对搞好再婚夫妇与亡故老伴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利的。
(十三)再婚后居于何处
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条,也完全适用于再婚老人。就是说,再婚老人可以居住在男方,与男方子女一起生活,也可居住于女方,与女方子女一起生活。如果估计到与双方子女一起住会造成种种矛盾,或有实际困难,在住房许可的条件下,再婚老人单独另觅居处也可以。
父子关系
(一)父子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
父子关系,又称亲子关系。亲为父母,子为子女。父母和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双方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时代,父母与子女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不管在哪一个时代,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和谐,父母子女关系处置得是否恰当,始终是家庭兴衰的决定性因素。
(二)“父母之命不可违”是旧观念
在历史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是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所谓“父为子纲”,实际上就是封建社会“君为臣纲”的一个缩影。在那个时代,父母有绝对的权威。宋儒罗从彦曾说:“天下无不是的父母。”魏叔子在《日录》中甚至说:“父母以非理杀子,子不当怨。”现在,封建制度早已消灭,但封建的传统观念源远流长,至今还影响着一部分人的言论和行动。“父母之命不可违”就是一种封建的旧观念。
(三)新型的父子关系
父子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新型父子关系的显著特征。这里说的平等,首先指人格上的平等,不管是父是子,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家庭生活中,也不管谁是家政的管理者,都不能以势压人,而应以理服人。父子平等使父子关系更亲密了。他们之间除了骨肉之情外,还是朋友之谊,因此,这种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所能比拟的。
(四)父母是子女的“终身教师”
家庭教育的终身性。对每一个人来说,家庭是一所永不毕业的学校,而这所学校中的教师,就是父母。子女不管处于幼年、少年、青年、壮年、都应该接受父母的教育。当然,每一年龄阶段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是并不相同的。当父母的要根据子女不同的年龄阶段施以恰如其分的教育,父母对子女放弃教育是不对的,子女不接受父母的教育也是错误的。
(五)父母与子女间有权利义务
总的来说,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对子女的抚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生活上的照料,二是思想上的教育,三是行为上的监护。所谓对父母的赡养也有三个方面:一是物质上的供给,二是精神上的安慰,三是感情上的体贴。中国历来提倡“以敬为孝”和“以教为养”,这可以说是父母与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集中体现。
(六)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
相对独立性是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