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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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1-2

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理念

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创了新中国物权立法的新纪元。这种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和物权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为各种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从此以后,中国的物权立法面临着更好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不失时机地制订实施“物权法典”,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与实践意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充分发掘、利用、整合法律资源,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群策群力,众星捧月,将现有的物权法立法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由现行的《物权法》单行法推进到综合法《物权法典》,大大提高物权法制水平,实现物权制度法典化,大力弥补单行法诸多不足之处,完成伟大的历史使命,这是新时代、新形势的新要求,也是亿万群众的美好愿望与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1、物权法与物权法典

所谓法典,应该包括以下几层意义:一则,是经典式法律,每个人必读、必记、必执行,不能误读、误记、误解、误执行。二则,是容量大、综合式同类法律的汇纂,与单行法相对。如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经典著作,也是多种法律汇集而成的总法律,涉及到公民的诸多项目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每个人必读、必记、必执行,不能误读、误记、误解、误执行。

所谓物权法,是指专门以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的民事法律。以物为本原,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主要物与从属物、智慧物与派生物的归属与利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各种物权人的各种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由物、物权发生的物权关系、产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占有关系等等,都在这种民法范围之内,对整个物权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是改善全体公民物权生活的法器,是防止一切侵占、侵权行为的利器。其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

所谓物权法典,是诸种物权法汇集而成的经典式民法,与物权法单行法相对。除了对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保护法进行全面改进以外,还应当包括物件关系法、知识产权关系法、所有制关系法、零物权关系法和物权侵害责任法等方面的新内容。应当是相当完整的基本民法、相当全面的权源法、内容饱满的担保物权法和更加中肯的物权制度法,既能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充分发挥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又能整体上提高宏观物权法的执行效力。

物权法典,应当是与民法典并列的另类法典,不应当将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进行强行编制。

物权法,既有财产权法、又有非财产权法的内容,既有民法的内容、又有大量公法的内容,而且公法的内容在物权法中所占的比例较重。至于公法的内容,加入物权法中是必须的,因为物权法是系统性的权源法,许多私人的财产是与国家、集体的分配关系相关联的,而且仅仅规定保护私有财产而不规定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是根本不行的。但是,公法的内容,大量加入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法加入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协调;或者说,物权法及其大量公法的内容,加入民法典就显得很不协调。

既然如此,那么最好的选择方案,就是将未来的物权法典与未来的民法典区分开来。既可以让物权法典放心大胆地规定公法的内容,又可以让未来的民法典减轻负荷,也不会出现公法的成分太浓厚的状况而影响到民法典的本份编制。

当未来的物权法典,或者当现行的物权法,没有并入民法典的情况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那么,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编“物权法”,便可以由“债务关系法”或者“财产关系法”来代替之,这就相当于法国式无物权法的民法典。原民法典立法规划中没有财产权法的项目,可以借此机会增补进去。应当说,这种规划与实施方案就是帕雷特优先选择方案,确实值得研究。

标准更高,质量更好,内容更多,效力更强,适用范围更广泛,应当是未来物权法典的立法目标。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部分采纳了、部分没有采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物权法原理有了进一步的理性认识,逐渐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物权法结构与内容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其中包括制订物权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典在内。

物权法与物权法典,只有一字之差,而立法思想、法律体例、文章结构、条文内容和应用范围却有很大的差别。

按照原来的立法计划安排,物权法是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安排的,现在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单行法,等到民法典组织编纂时,就会与其他的民法一起合并,改变单行法身份而进入到民法典大家庭中成为重要的一员。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中国是否应当编制民法典各执一词。赞成者认为,制订民法典很有必要,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制订过民法典,实行多年来效果很好。反对者认为,制订民法典没有必要,所谓法典化时期的热点早已过去。民法典将人权法、物权法、财产权法等民法搅和在一起便于阅读是一方面,条款格式僵化、内容逐渐老化和不便于补充与修正相关内容才是主要的方面。

现行的物权法,尽管是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然而总共才有247条(物权法草案共268条),一些编制、章节、条文相当简略,许多重要内容没有编入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原先的民法典立法规划中将整部民法编制为1209条,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条款总数相当(1125条)。规划中的“民法典”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正好与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相对应。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我们平民百姓至今仍然不明白,既然知道“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却以1209条作简单化的规划处理?

若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中国21世纪的民法对象与物权法对象,应当远比19世纪、20世纪西方国家更加广泛、更加复杂,也远比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旧中国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再说,中国现在有13亿几千万人口,正处于信息化高速公路上,整个民族的集体智慧,应当不比几千万人口民族的智慧差,亦不比旧中国旧官僚主义者们的智慧差。

《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开始实行的,列举条款2283条,此后增加与修改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公布、1900年1月1日实行的,列举条款2385条,此后增加与修改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其中,德国物权法连同后来增补的9条,共有552条,散布在总则、债务关系法等方面的也有数百条之多,仅仅物权这一部分就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总条款还多许多。

《日本民法典》是个反面典型。条款总数只有1146条,后面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因为条款太少,内容太单薄,此后陆续增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场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利息限制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等十余部法律。这是民法法典化和条款内容短少的反面典型,民法典与公法、民法之单行法拼凑在一起,更是不伦不类。

就中国现行的物权法而言,即使是不制订中国物权法典,里面有许多内容是需要修改、补充规定的。

就物权主体、所有制关系法方面,物权法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4种类型。但是,其他人这种主体,只是代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并不代表集合所有制或者混合所有制。这是需要补充规定的方面。

中央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合并,乡镇集体企业与村、组集体企业之间合并,私人公司与私人合伙企业之间合并,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这是集合所有制的类型。

以上几种经济所有制,公有、共有、私有之间杂交的,民族企业与外族企业杂交的,都是混合所有制。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其他人”,不属于经济所有制范畴,属于物权所有制范畴,客观上亦存在“集合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也应当在物权法或者物权法典中进行补充规定。

公共利益与征收补偿方面,非常重要。物权法在第42条、第44条条文中有所涉及,但公共利益的概念没有下定义,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相对模糊,总共两个条款实在是太少。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后,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第8条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第17条~第29条专门规定了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另外还有5个条款的法律责任。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国有资产保护方面,应当可以增加几百个条款。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8年10月28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质权登记生效方面,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如雨后春笋般颁布实施,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时,关于物权保护与诉权等方面的文章,可以借题发挥。

关于占有保护方面的规定,这是最复杂且最敏感的物权法内容之一,也只有物权法才作出这种专门的规定。物权法总共才有5个条款,应当增加几十个条款。与此同时,占有关系法理学方面应当有大胆性的突破性进展。

无权占有中,区分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中划分出一般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以及他们的占有关系,有数十种类型之多。恶意占有中划分出一般恶意占有与恶意处分,以及他们的占有关系,也有数十种类型之多。

涉及到善意占有,问题就来了,要不要进行保护?保护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在哪种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下进行保护?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涉及到恶意占有,特别敏感性问题就来了,要不要进行保护?占有保护的目的意义是什么?短暂保护的时效性如何确定?在哪种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下进行保护?问题在于,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的,却没有明确规定。

其他法律体系中,是一律排斥恶意占有保护的,对于善意占有保护也是很不看好的。通过反复的思考与认真研究,物权法中关于恶意占有保护在极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善意占有保护在很特殊的情势下也是客观存在的,他们不能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却有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临时性、暂时性和代表性行使的。

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尽管物权法中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而有的草根学者能够撰写出数十万字的研究成果。但是,也因为仅仅规定了5个条款,使得很多人看不懂,而且这种模糊的现象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关于诉权与诉讼时效,这也是物权保护、财产权保护最要紧的问题。物权法专家们论证,法定的物权优于意定的物权,已经登记生效的物权优于未登记生效的物权,许多物权优于债权,许多担保物权优于担保债权,物权关系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有的物权法专家认为,应当修正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为妥等等。

其他的,还有很多很多方面的事例,不便于一一列举。修改物权法或者制订物权法典方面的专题研究,一写就是数十万字,本文不再赘述。

物权法颁布实施几年来,在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等各个方面做足了功夫,法律的自身效力与连锁效力、联合效力等执行效力、对世效力、溯及效力得以显现,证明了物权法的社会效用确实不能低估。与此同时,整个社会深层次的物权矛盾日益复杂与尖锐,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保护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无法可依,然而现存的优质立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从天而降的大好立法机会一次次地擦肩而过。广大的物权人,伤不起,输不起,玩不起,等不起,渴望更完整、更具威力和适应能力更强盛的新型物权法—物权法典面世,全面地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美好愿景。

为了彰显中国宏观物权制度的独具特色,顺应21世纪的深刻变革,为了面对色彩斑斓的物权新世界,打造世界一流的物权法制新体系,未来中国将会面临着极好的机遇与挑战,在未来的一二十年里,中国很有可能将现行的物权法大修成“物权法典”。这种别出心裁的构思,比制定“民法典”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因为总共247个条款的现行物权法本来就非常单薄,因为物权法典内容更加充实,宏观法制技术含量较高,可以扩展各种形形色色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各种元素,可以进一步规范与调整各种层级物权关系与层级法锁关系,同时与时俱进地修正各种不合时宜或者有瘕疵的法律盲点,有效地提高法律质量,整合物权法制水平。

倘若中国如日本等西方国家那样,执意要将物权法列入民法典之中,三五年之内看不出什么体例上的问题。时间一长,有关内容很有可能变成百衲衣,还不如修订为物权法典。

日本民法典在100之内修改了数十次之多,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100年之内修改了100多次。这是什么原因呢?大大扪心自问,好好想一想吧。

2、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权法律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的物权法律资源至关重要。使得这种极其宝贵的立法资源不至于在时间流逝中和无厘头的争议中而造成巨大的浪费,这才是首先亟需解决的认识问题。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步调一致地积极推进物权法典的立法进程,集结广大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确保物权法典的立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才是现实意义中的最现实主义、最现实意义。

说到物权法律资源,确实是非常重要、非常难得、不能错过、不能浪费和不可替代的法律资源。别的财产权法,可以用商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进行替代,甚至于可以利用一些纯民法来替代。

物权法能够用什么法律来替代呢?物权法是专司基本权源法的,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的本职工作就在于物权法,物权法的节点、节目、词汇多达数以千计,光是一些法律概念是独一无二的。物,物权,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政策物权,技术物权,当代物权,传统物权,宏观物权,微观物权……;物中之物,物权中之物权,物权关系中之物权关系,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而且,物权往往优于债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诉讼保护时效也不相同。仅仅以民法通则论诉讼时效,很多已经过时了。

想当初,对于担保物权法引进《中国物权法》的主张,也有的人不赞成,最后还是统一了认识,实现了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的有机统一,充分说明了这不是糟得很,而是好得很!如果当初不把担保物权法引进《中国物权法》,就会对于现有的立法资源造成浪费,而且立法质量也肯定没有现在这么好。

众所周知,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和非常别致的法律,她是规范与调整物权走向、平衡各种物权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之非常独特的财产法。与物权关系有关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等,有许多主流与支流,可以纵横捭阖地延伸,如数家珍地把各家各户各个层次的物权宗谱和网络图谱展示出来。

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除了王兆国副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表决通过前的说明,提出“制定物权法必要性”的四大意义以外,主要集中于填补国内空白甚至于国际空白,更加有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与法律改革,有利于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没有颁布实施物权法典。这是人类立法史上最大的遗憾,巨大的物权法立法资源被无情地形成了巨大的损失浪费。抢救与利用物权法立法资源,已经迫在眉睫,中国应当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决不能被麻烦与困难吓倒。

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西方世界的精神文化遗产有两大板块,一是圣经,二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精华集中在物权法里面。可惜的是,那么好的物权法埋没在民法典中,受前后左右的其他民法所束缚,不能进行大幅度的或者彻底的修改。

如德国民法典的编排秩序,分别是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五大板块。日本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大板块,整部法典的内容很不完善,后来陆续地补充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户籍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借地借房法、工地抵押法、企业担保法、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制造物责任法、假登记担保契约法、信托法、遗失物法、国家赔偿法、法例等单行法。

各国民法典的内容非常庞杂,某些民事法律对象随着时代的变迁、物权法学史的进展,需要重新定义、定位与修正。但按照该国民法典的的体例顺序进行修正,修正起来会遇到很多麻烦,需要重新进行再统一规范与调整。因为民法典中各编各章各节的条款序列是固定的,每次修改起来,要么是非常麻烦,要么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常常暴露出“民事法律法典化”的窘迫的尴尬现象。

人类历史社会中,有无数英雄豪杰和志士仁人,为国捐躯,为国争光,为民造福,为整个中华民族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呕心沥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穷则努力奋斗,富则兼济天下。爱国为家,同仇敌忾,涤恶扬善,惩贪倡廉,扶贫帮困,睦邻友好,拾金不昧,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宽宏待人,所有这些都是很朴素的道德法与物权法。长城内外,大江南北,海峡两岸,处处洋溢着物权法的正能量。

伟大的哲学家******同志说过,人类社会总得有所发明,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能总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拿我们的话来说,中国物权法总得有所发明,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能总是停止在一个水平上。

过去,很多法律在规划、起草、制订、颁布、和修正过程中,反复研究,反复斟酌,反复修改、反复完善,从而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法律的影响力、执行力、威权力。其中,物权法经过13年的刻苦磨砺,8稿定谳,但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而不失时机地制订物权法典,大量充实内容,提高立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很有必要。

物权法既是非常要好的法律资源,也是非常深奥的法律科学,必须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努力发展这种科学事业。所有制关系学,所有权关系学,用益物权关系学,担保物权关系学,占有关系学等等方面,还有很多空白需要填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还有很多规律性需要掌握,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充实,还有许多表现形式需要艺术化地综合运用。

现行的物权法,搭建了很好的拓展平台,构建了宏观物权法的框架,已经形成物权法典的雏形,经过几年来的贯彻实施已经积累了很多好经验,形势大好,不是小好。制订与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物权法典,完全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俗话说得好,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

我们的目的是能够达到的,我们的目的是一定要达到的。中国物权法典成功颁布实施之日,就是胜利之日,就是万众欢腾的喜庆之日!

二、一般意义

本文的论题,是“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预示着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法制建设之大创举与大变革,中国将会第一个登上物权法典的巅峰,具有特别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若论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也是相对保守的说法。这里说是“一般意义”,究竟其实俨然是“重要意义”。现在不把话说过头,最好是留下来,等到既成事实出现后,再作结论也不迟。

简单地说,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一定是21世纪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典,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典,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这种要求并不高,而且应当较容易做到。因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是宏观物权法典的雏形,在世界物权法百花园中一枝独放。大家动动脑筋,一起出主意想办法,达到目的是指日可待的。

不可否认,迄今为止,现行的中国物权法仍然是个试验品,仍然是属于不太完整的产品,因为有许多物权类型没有加入其中,甚至于有许多物权内容仍然是一片空白。主要原因在于立法规划不周到所致。

按照原先的立法规划要求,物权立法是民法典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民法典立法计划进展不够顺利,故将物权法立法先行一步。至于,物权法从第二草案起加入了许多“公法”元素、新型的担保物权法元素,纯粹属于歪打正着。

如果说,我们的胆子再放大一些,步子再放快一些,内容再充实一些,未来中国物权修法的正确思路,应当是公法与民法兼容、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并行、有物权与无物权明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她既不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与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互不隶属,而应当是一部独立自主的“新型法典”。

从这个意义上说,她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这几类法典,还没有出现过物权法典。物权法典的出现,定会让全世界的法制国家为之轰动,也定会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向前迈进一大步。

第二,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再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编制上的束缚,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增补新内容,将应当规定的全部规定进去,奉献在全国人民面前的,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就其体例而言,中国物权法典的制定,可以大大突破固有的立法观念和物权法体例的限制,还可以取材于民法、商法和部分公法的精华部分加以充实;可以将原来忍痛割爱的部分重新找回来补上去,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放手地加入物权新内容、新品种。

就其内容而言,物权法典是综合法,几乎是可以上不封顶的,制定个800条款也不算多,甚至于可以在物权法基础上翻一番至两番。物权法是单行法,中国物权法总共才247条,许多地方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许多重要物权对象并未列入其中。某些重要的所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是一种新兴的经济主体与物权主体,现行的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下来,这是一种很大的遗憾。

这与中国21世纪丰富多彩的物权景观、生动活泼的物权生活很不对称,很不协调。西方国家甚至于在19世纪制定的物权法—纯普通物权法、不包括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长达552条,相比之下,中国物权法可以定义为“半边法”。这种落后状况亟待改观,再也不能固步自封、不求进取了。

具体而言,未来的物权法典必须大大超过800条款,才能算作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优质的法律与法典,是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的事物,没有原则、毫无顾忌的删减和浓缩,连单行法的质量都大打折扣,更遑论物权法典的宏观世界了。

第三,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质量上数量上都有一定的保证,能够高瞻远瞩指导未来,能够高屋建瓴基础扎实,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物权制度不同于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经常性的地调整的,且受政治制度影响的范围较大。物权制度,几十年来甚至于几百年来基本上是恒定的,且受政治制度影响的范围较小。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的物权,所有这些物权,在人类社会中都有共同的物权价值观和同一性的行为规则,除了法定的物权容易浮动以外,一般是不轻易浮动的。

如果说,物权法的目标应当管用30年以上的话,那么,物权法典的目标应当是100年以上。

确切地说,这个目标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以德国物权法为例,它是1896年8月18日公布、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至今有110多年的历史了,由于具有前瞻性,制作比较精良,故很少有修改的痕迹,总共才增加9个条款,目前总共552条。看过德国物权法的人,都会对该法叹为观止。然而,某些德国人认为,瑞士民法典和物权法比该国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更好一些,完全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21世纪的中国,更有条件和更有理由“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中国有学者夸张地说现行的247条的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典”,大错特错!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为什么没有人说这是“德国物权法典”呢?正如中国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所说的“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一切固步自封、骄傲自满的思想是要不得的。

确切地说,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典的一个雏形”,离“中国物权法典”还有很大的距离呢!根据自己的设想,给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再增加上247条是分分钟的事情,而决不是胡闹和凑数之作!

第四,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倘若中国真的制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再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编制上的束缚,物权法内容不必裁减了又裁减、省略了又省略。既有宏观物权法的宏伟气势,又有微观物权法的涓涓细流,不必为尊者讳,不必为卑者贱,更加娴熟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立法目的意义更加明确,收到的社会效果更加显著,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

制定物权法的初衷,就是将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编来规划的,实际上是已经落入了古老民法典的窠臼,束缚了自己的思维与手脚,不能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也不能在物权法中注入新的物权元素、拓展新的内容。

实质上,中国物权法依然是一部“掐头去尾”式的“半边法”,省略了大量内容,创新力度不够圆满,难以更加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资料显示,2002年1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参考》第63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情况汇报)

从以上资料来看,有关方面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其一,是将物权法列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相当古板的,没有意识到中国的国情不同、新世纪的立法要求与境界不同。中国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为什么一定要纳入“民法典”中去呢?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制定的新型法律,为什么一定要向人家18世纪、19世纪的民法典看齐呢?

当代社会有许多民法学家抨击一些国家“法典化”倾向不识时务,搞那个机械的古板的“民法典”以后,从头到尾将条款序列固定死了,要修改起来就麻烦多多了。大多数“民法典”经过若干年修改后简直是个百衲衣,难看得要死。如果说是制定物权法典,那么任何时候的增删改调是自由自在的,无论修改多少次是整洁的。全世界每一部民法典,无一例外地表现出相当的保守性与封闭性,把几部民法七拼八凑汇编起来就叫“民法典”了。汇编的时候,就将好端端的单行法裁剪得七零八落的,落得个四不像的东西。

其二,是中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篇幅实在是太短小了,与现实社会需求反差太大。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与义务,由于与公有制权利交叉点很多,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利更加复杂多变,规范或者调整这些权利与义务,以及平衡各种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等,应当花更大的力气、用更多的篇幅来规定才对呀,为什么中国现阶段“民法典”比之古代外国民法典的条款少了1000多条以上呢?这是其一。

其三,民法典也不至于短到共1209条的地步。

人家18、19世纪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权利义务种类,显然不能与21世纪的中国相比,全世界每个国家只会是水涨船高的。尽管个别权利义务有消亡的,但总体上是会大量增加的。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正式成型的,总条款达2283条以上,后来这些补充的条款有数百条之多。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正式成型的,总条款达2385条以上,后来补充的条款也有数百条之多。然而,中国“民法草案”仅仅区区共1209条,还不到人家的1/2,实在是太奇怪了!

既然是“中国民法典草案”是短小又短小、缩短又缩短,毫无疑问,中国物权法也会跟着接连短小、缩短。本来,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共268条已经是很短小的了,到颁布时再缩短到247条。既然中国“民法草案”是德国民法典的1/2弱,中国物权法也跟着是德国物权法(552条)的1/2弱。

关键在于:中国物权法应当是完整地保护各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是必须内容完整、更有效力的。既然物权法是如此重要、又是可以独立成就的财产法,本身具有特别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为什么不把胆子放大一些、步子迈快一些?为什么不可以突破陈旧的立法模式,不敢大胆地制定物权法典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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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创了新中国物权立法的新纪元。这种当代的宏观物权法和物权衡平法,又是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和基本物权制度法,为各种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从此以后,中国的物权立法面临着更好更广阔的发展机遇。不失时机地制订实施“物权法典”,具有划时代的创新意义与实践意义,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充分发掘、利用、整合法律资源,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群策群力,众星捧月,将现有的物权法立法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用,由现行的《物权法》单行法推进到综合法《物权法典》,大大提高物权法制水平,实现物权制度法典化,大力弥补单行法诸多不足之处,完成伟大的历史使命,这是新时代、新形势的新要求,也是亿万群众的美好愿望与迫切需要,也是一件非常自然而幸福的事情。

本文的论题,是“制定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预示着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的法制建设之大创举与大变革,中国将会第一个登上物权法典的巅峰,具有特别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若论制定物权法典的一般意义,也是相对保守的说法。这里说是“一般意义”,究竟其实俨然是“重要意义”。现在不把话说过头,最好是留下来,等到既成事实出现后,再作结论也不迟。

第一,应当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权法典。

第二,应当是中国最有分量的物权法典。

第三,应当是可以管用100年以上的物权法典。

第四,应当是完整地平衡保护各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物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