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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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1

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请求防止侵害的物上请求救济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近,但权利人受侵害的程度和维权的紧迫性相对大一些。是指他人的危险行为或者危险物可能导致对自己的占有物或所有物达到中度以上的妨害,并酝酿成险情之虞时,权利人享有的消除险情的物权请求权,使得权利人的物权与人身权处于安全状态。基于立法目的,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了普通物权法之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外,担保物权法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加强型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之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强制型之消除危险请求权。

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相当的是,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两个方面。传统的物权法学,受“有形物物权法”之体例限制,基本上不涉及无形物方面的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反思和重视。倘若,当排除妨害请求权达不到目的,或许可以启用消除危险请求权;当消除危险请求权已经达到目的并仍然存在妨害时,或许可以降低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是连续性的,但应当适可而止。如施险人对于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权利人可以合并损害赔偿请求权。

危险,实为加重妨害或者严重妨害、多方面妨害,有时候会由财产妨害发展到人身的伤害。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已经造成(或者必然造成)大的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障碍状态。危险是可以预见、看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防止侵害并消除危险的物上请求救济权。这种物上请求权,可以是单元的、单个主体的成立,也可以是多元的、多个主体的成立,民事之间、公事之间或者民事同公事之间,都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消除危险请求权。

无论是涉公、涉民的消除危险请求权,都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三原则,都要分清是非,分清权利与义务的临界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恰如其分地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物权纠纷。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方面,公有制企业面临着的险情一直很严重,导致了国有、集体资产严重的大量的流失;另一方面,单位、个人财产在被征收过程中,面临着不合理征收、野蛮拆迁、野蛮征地的严重破坏之严重困境,导致了公民财产的严重流失,甚至于导致了许多流血冲突事件。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已经由简单、个体、局部性的小法定权利,演变为复杂性、整体性、社会性的大法定权利。某种意义上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好的维权平台,并与制度物权法形成了公平竞争之势,故正确处理公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尤其重要。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方便之处。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权利人的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使当事人的义务落到实处。排除妨害请求权,亦称财物去除妨害请求权、所有物保持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嫡亲关系。紧迫、危急、凶险、强烈状态下妨害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就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个升级版形式。当物权被妨害到一定程度,或者当物权面临着一定的险情程度,危及到物、物权的安全时,甚至于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时,而产生的应急救济、救援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就属于升级版“排除妨害请求权”,即消除危险请求权。因此,有时候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合并行使,此时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项目,第4~8种即中伤性妨害、侵占性妨害、侵权性妨害、破坏性妨害、消灭性妨害这五种妨害,扩展到一定程度会产生险情,对于险情进行排除的请求权,就是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包含事前预防、事中除险、事后救济加协商解决问题等几项措施。权利人在遭受重大财产、生命安全威胁时,应当允许他们自行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所谓消除危险的“相对人”,包括施害人、被害人、与危险有关的利害攸关人,其中施害人是责任人,被害人是请求权人,其他关系人是义务人或参与人。其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形成复合请求权,由施害人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生命或健康危害的,施害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消除危险导致的施工费用以误工费用等费用,则由施害人负担。

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此项规定,包括了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两种物上请求权。因是紧密交叉性概念,有时候可合并为一种物上请求权。或者统称为“排害除险请求权”,或者从以上两种称呼中选择一种(只要贴切)即可。排除妨害请求权方面,主要侧重于妨害物权的事实要件已经发生,关于“可能妨害物权”的逻辑推理空间相对较狭窄一些。

消除危险请求权方面,关于妨害物权的事实要件和“可能妨害物权”的逻辑推理是并重的,法律赋予逻辑推理空间相对较宽广一些。

二、主要类型

物权达到中度以上妨害,即达到中伤性妨害、侵占性妨害、侵权性妨害时,可能会酝酿出物权的险情;当达到高度以上妨害,即达到破坏性妨害、消灭性妨害,险情容易发生。但这并不不能保证低度的妨害,即试探性妨害、进行性妨害、干扰性妨害这三类妨害就一定不会出险情。

物权的险情,也分为预兆型、进行型、成立型、中止型四大类险情。

1.预兆型险情,指其危害性是可以预见的;

2.进行型险情,指其危害性是确实存在的;

3.成立型险情,指其危害性连续进行了一段时间,或者进行了多次;

4.中止型险情,指暂时未发生险情,但存在潜在危险,仍然足以威胁到物权人的物权之安全。

四大类型的险情,不是专属于某一类妨害扩展升级的结果,中伤性妨害、侵占性妨害、侵权性妨害、破坏性妨害、消灭性妨害这五种妨害扩展升级,都可能发生四大险情,甚至于试探性妨害、进行性妨害、干扰性妨害这三种轻度妨害也可能突发性地产生险情。

险情,可以分为可预知的和不可预知的险情。可预知的险情,是征兆明显可以察觉的险情,或者是正在进行中、已经成立了的险情。不可预知的险情,是已经有妨害的征兆,不知道会发生危险的征兆,更不知道危险的突发性的险情。后一种险情,一般就是突发性的险情,是量变到质变的险情。

【例一】

某栋楼房下半截墙壁已经开裂,上半截未开裂,但是否倒塌、什么时候倒塌也不知道。此时,险情明显存在,楼上住户(承租人)“排除危险请求权”有两个,第一个是要求楼下的住户(出租人)负责修缮、加固楼房,第二个选择是要求楼下的住户赶快搬家,以免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此险情,既涉及物的安全,又涉及人的安全。而险情发生后,左右前后邻居的楼房完好,左右前后的邻居也可以向危楼的全体住户行使“排除危险请求权”。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的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单元式的直接式的物上请求权;邻居向出租人主张的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多元式的间接式的物上请求权。前后两类消除危险请求权均有效,而直接式的物上请求权肯定最有效。

“消除危险请求权”的生效时间,应当从被临险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开始算起。此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兼人权保护请求权,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例二】

计算机受攻击、中病毒是比较常见的受妨害事件,妨害不等于险情,但妨害酝酿了险情。被妨害人已经有了被妨害的知觉,但往往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危险,更不知道危险的突发性。在这个时候,物权人应当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并用,而应当以“消除危险请求权”为主。

例二与例一有些区别,区别点在于:一是例一是有明显征兆的危险,例二的征兆不明显。二是,例一是纯物权的危险,物权法上的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包括消除危险请求权都能对上号;例二是包括纯物权和精神物权在内的两种物权的危险,物权法对于此类双料物权保护特别是精神物权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三是,例一在一个物权上产生了多个物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这可能会产生一级、二级或二级以上的“消除危险请求权”;例二也可能不止一个“消除危险请求权”,一个是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另一个是保护精神产品或者电脑资料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本定义的一个关键词“可能导致”,这是对于大多数潜在险情而言的,但并不排斥“已经发生”特别是“已经连续发生”险情在内。由邻居危险设施引起的险情,多数不是人为的,而是由自然灾害连带引起的。尤其是地震之类的自然灾害,一个地震过后又接着发生地震或者余震。进行型险情、成立型险情,均标志着“已经发生”特别是“已经连续发生”的险情。如果发生的后果是不太严重的,不够格损害赔偿或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貌之类请求权的,可以维持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变。譬如,数九寒天里,施险人在公共道路上乱泼生活废水,导致他人行路、行车滑倒,但都是轻微伤害,对行人、自行车没有毁损之虞,尽管属于“已经发生”或者是“已经连续发生”的,受险人只能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如果说,受险人有皮肉伤甚至骨伤,或者自行车因滑倒而损坏零部件,才可以升级到损害赔偿或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貌之类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对于人为的施险和客观的施险(包括自然灾害导致的危险)都是有效的请求权。人为的施险有直接的险情,依据公序良俗等习惯法考量或者裁量,对于主观恶意者可以加重消除危险请求权,对于非主观恶意者可以持平消除危险请求权。但对于客观施险者可以适当减轻消除危险请求权。客观施险者有间接的险情,施险人之物对于他人造成妨害并有危险之虞,责任人在于所有权人或者直接的占有支配权人,但关于自然物、天然物日积月累造成的危险,可以从道义上减轻施险负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5条

相关名词:【排除妨害请求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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