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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亦称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指运用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限期性的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并法锁性的占有关系。物、权利、金钱的占有关系往往是三位一体的占有体系,担保期限内可以取代或者变更普通物权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体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主导权人是担保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被主导权人。申言之,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之权利人是债权人即他物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即所有权人。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正好与普通物权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相反。

此类占有关系,分别由留置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抵押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在处理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时,具有正规化、短平快、强有力和物权、债权双管齐下等特点。在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比较普通物权占有关系优秀而成效显著。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债务人而言,物的使用、收益和利用效率几乎可以为零;对于债权人而言,物的利用效率大为提高,以标的物为媒介迫使债务人及时地清偿债务,从而达到优先受偿债权的目的。

完全是趋利性占有关系,非趋利性占有关系根本无法成立担保物权占有关系。趋利性目的,一般是以金钱清偿债权、而不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一点特征,也与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大相径庭。

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是常态,只有一些特殊留置权项目中的债权关系非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占有关系。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每种占有关系的设立、行使、保全、实现与消灭,全部适用于上述套路。

由于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很严格,而且有相当成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处理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很少有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参与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辅助性处理。这样的特色,也与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很不相同。关于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以及逻辑法等参与处理普通物权关系,在其中是经常碰到的事情,因为普通物权法本身是弹性余地过大的一类物权法。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追究,追究的焦点是债务履行方面的追究,即债权性质的追究。是通过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控制权、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以及及时受偿权等一整套权利来进行的,贯彻执行的约束力强悍,于成效、成果和效力等方面非常出色。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也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追究的焦点是债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即物权性质的追究。担保物权人对于其所占有控制的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物权占有体系中,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所有权人不同意成立普通占有关系,他物权人只能是干着急。

担保物权占有体系中,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债权人不同意成立担保占有关系,自物权人只能是干着急。

2、权利的占有关系

他物权人享有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占有关系,是极其特殊的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其他的担保物权法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格式的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体制中,有一种占有关系体制非常独特。绝大多数情势下,所谓占有关系,就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用占有标的物共同成立的占有关系。然而,权利质权占有关系,却是他物权人利用标的权利与自物权人成立占有关系,其占有控制权大大提升,实现权利质权的效力与效率非常显著。

基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之类的权利占有关系,属于一般权利质权的占有关系。所形成的占有控制权,一般不属于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当量变产生质变时,都可以成为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

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权、商号权等权利质权,属于特殊权利质权的占有关系。所形成的占有控制权,一般属于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当量变产生质变时,都可以进一步成为致命的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

权利质权是一种超级物权,由权利质权主导的占有关系是超级占有关系。比如,股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权利质权人也可以对此进行占有控制,占有关系的义务人是股权中的债务人。又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些派生性权利是民事主体中最具特色、最有价值和受到法律最大限度保护的一类特权,即使如此,权利质权人也可以对此进行占有控制,占有关系的义务人是知识产权人的债务人。

3、类型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滥觞于以担保债权为头领的占有关系,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物、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高端的担保占有关系。

此为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留置权,义务人是债务人。

指留置权担纲的占有关系。留置权,中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专指动产留置权。实践中可能发生“最高额动产留置权”或者个别性的不动产留置权。

既然一般抵押权可以成立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可以成立最高额动产质权,且有的留置权本来就是从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权进化升级而成的,发生最高额动产留置权并不奇怪。

既然留置权人可以收取天然孳息,而果树之类天然孳息的本原是果树和未成熟果实的不动产留置权。诚然,成熟果实从果树上摘取下来后,又变成了动产留置权。

留置权这种高端的担保占有关系,是非常独特、奇异的占有关系。本法第230条指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普通物权法中,主要由合同决定或者引导占有关系。成立不动产占有关系时,登记对抗主义的可以直接由合同生效,需要登记生效的也离不开合同。成立动产占有关系时,除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需要登记以外,其余成千上万种动产占有关系,由合同和动产交付决定效力。

其他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都是要签订担保合同的,不动产一般抵押权和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注销都要依法登记。

留置权从成立、确认、保护、限制到变更、转移、消灭等整个程序中,一可以不签订担保合同,二可以不必登记,留置权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债务人的留置财产。更有甚者,有的特殊留置权人不仅采取“二不主义”,还可以更加堂而皇之地占有债务人之关系人的留置财产,如不动产收益特殊留置权人、营业主人特殊留置权人就有这种特权。企业特殊留置权人也很特别,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和将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被企业特殊留置权人占有。

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是对称的或者相当对称的占有关系。有偿的普通占有关系是对称的或者相当对称的占有关系,无偿的普通占有关系是基本对称的占有关系。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氛围中,占有关系人都不能脱离所有权中心,因此需要与之匹配的对称性。

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是非对称或者反对称的占有关系。抵押权占有关系是非对称的占有关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是反对称的占有关系,留置权是极端反对称的占有关系。留置权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表现最积极。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表现也积极。只有抵押权表现一般,是慢条丝理地有条件地最后占有抵押人的财产。

二是中端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为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动产质权人,义务人是动产出质人,

权利质权为权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权利质权人,义务人是权利出质人。

指动产质权或者动产最高额质权、权利质权担纲的占有关系。此三种质权的担保占有关系是中等偏上的占有关系。

名义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是同一档次的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属于同一档次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事实上,权利质权及其占有控制权,总体上优于动产质权及其占有控制权。因为质权人占有债务人的权利比占有债务人之物,具有更高约束力的占有控制权,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往往更胜一筹。

一般而论,权利人对于自己物或者他人物的占有是浅层次的占有,然而,权利人对于自己或者他人权利的占有才是深层次的占有。当权利质权成立、行使、保全、实现时,那种约束力、爆发力瞬间密集性地显现出来,以最方便、最直接、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优先、完全、及时清偿债权,从而达到圆满成功的显著效果。

动产质权或者动产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留置权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如两者都是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都是以占有的动产优先受偿等。所不同的是,动产质权是依据质权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将或者未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动产质权就不能成立。一旦动产质权成立,实现动产质权与实现动产留置权的权威就相差无几了。

权利质权担纲的占有关系也很特殊,一举改革其他担保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占有关系的依赖性作风,大胆地占有债务人的权利。权利质权不仅谋反的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而且还谋反物权保护主义和物权中心论。

权利质权是实现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最便捷的途径,连留置权的实现也没有这么方便、直接、安全、快捷。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占了很大的便宜,即使如此,每时每刻提心吊胆地担心留置财产是否毁损、灭失或者贬值,实现留置权时要等到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才能成就。权利质权人没有那么样的担心,也不必等到变现财产后才清偿债权。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或者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由物的占有转变为权的占有或者钱的占有,而且分别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债券监管结算中心、中央金融监管结算中心或者征信中心等权威登记监管机构的鼎力相助非常安全而快捷,有的甚至于可以无纸化、电子化操作,不远万里可以一点鼠标就可以完成交易。

三是低端的担保占有关系。

此为物的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抵押权人,义务人是抵押人。

指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担纲的占有关系。

严格地说,一般抵押权或者最高额抵押权担纲的占有关系,对于抵押人的财产是精神占有关系,或者说是间接占有关系。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时,倘若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对于清偿债务的时间、地点、办法等不能达成一致,抵押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构成法院与抵押权人共同主导扣留权式的占有关系,可以快捷地就扣留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及时受偿。

名义上抵押权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实际上占比例最大的是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是可移动的,债权人控制占有抵押物有一定的难度与风险,只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才算放心一些。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且大多数是很值钱的,债务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故为设立抵押权的首选。

二、主要特征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

此种占有关系,基本上是定期的或者是基本定期的占有关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定要把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当作临时性的占有关系,即使是最高额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也都是临时性的占有关系与假占有关系。制度物权法中有的占有关系可达数百年至无限期,普通物权法中不动产的占有关系可达70年以上。然而,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维持,最长不超过两年,最短的在两个月以内。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担保物权人占有标的物都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此标的物来约束债务人,迫使其不延迟地清偿债务或者以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来还债。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是一件好事,不是坏事。

所谓短平快,是指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从成立到确认、保护、限制、变更、转移和消灭的各个环节要短促、扁平、快捷,越是短平快,其担保债权法锁的效率就越高。担保债权法锁可以充分调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积极性,使得其占有关系趋于友善与圆满成功。

第二,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担保物权法之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行使担保物权,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至于留置权,一直被立法专家和法理专家一致认定为“法定的留置权”,法定的因素比其他各种担保物权的成分高出一大截,即使如此,有合同有约定的终归比没有合同有约定的优越很多,更不用说多快好省的实现留置权和解除占有关系了。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几乎是清一色的法定占有关系,除非是放权让利才启用合同关系。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

第三,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能够整合。

除了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常常是交织在一起以外,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也常常是交织在一起。

债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普通债权法锁并不具备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由普通债权法锁升级到担保债权法锁,就具备了占有或者控制标的物的效力。

物权占有关系,实为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派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没有担保债权占有关系,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就不能生根、开花和结果。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建立健全,为的是重新调整与理顺物权关系。担保债权成立之前,其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担保债权成立之后,其占有保护是以债权中心论为法律依据的。因此上,要将普通占有关系变更为担保占有关系,必须建立健全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第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占有关系。

其主要表现是:

(1)担保物权法之各种占有关系,包括担保债权法锁占有关系和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从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上与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有一定关联,基本上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普通债权法脱胎换骨而来的。

(2)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分离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分离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物权占有与债权占有两个部分是融合的,法定占有与约定占有也基本上是整合的。

(3)普通物权法之占有关系,好像对于合同关系的依赖性很严重,好像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合同就不能成立占有关系似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

(4)普通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担保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与占有改定等,是建立在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基础上进行规范与调整的,故物权的占有效力和债权的优先效力,较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的效力为优。

第五,最大特征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

担保物权法改写了物权历史和物权面貌,改变了物权化方针和民商事主体的物权生活。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得将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同意让债权人暂时占有,等到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让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

这种不同凡响的物权化方针,由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冲击了所有权保护主义,由担保债权中心论冲击了所有权中心论。最后或者最坏的结果是,担保债权人的占有关系导致了所有权人地位的瓦解,或者最后使得债务人丧失了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或者留置财产的所有权。担保债权人不一定需要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但优先取得所占有控制财产的价款就已经足矣。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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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亦称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指运用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限期性的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并法锁性的占有关系。物、权利、金钱的占有关系往往是三位一体的占有体系,担保期限内可以取代或者变更普通物权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体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主导权人是担保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被主导权人。申言之,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之权利人是债权人即他物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即所有权人。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正好与普通物权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相反。

他物权人享有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占有关系,是极其特殊的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其他的担保物权法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格式的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体制中,有一种占有关系体制非常独特。绝大多数情势下,所谓占有关系,就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用占有标的物共同成立的占有关系。然而,权利质权占有关系,却是他物权人利用标的权利与自物权人成立占有关系,其占有控制权大大提升,实现权利质权的效力与效率非常显著。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主要特征。第一,占有关系目标明确而短平快。第二,合同占有关系与法定占有关系相得益彰。第三,债权占有关系与物权占有关系能够整合。第四,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的占有关系。第五,最大特征是担保债权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