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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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1

物权保护的途径

一、基本理念

物权保护的途径,是权利人基于物权受侵犯的程度、范围、性质、时间、地点、案由和侵犯对象、案件管辖权限和诉讼时限等各种因素,除了自力救济以外,恰当地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依法依程序解决物权纠纷或者经济纠纷。换言之,物权保护的途径,是物权的确认与保护、规范与调整等物权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几种途径。

此项规定,由物权确认和保护法、诉讼制度保护法规范与调整,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律保护范围,既有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保护的运行机制,也有制度物权或者政策物权保护的运行机制。总体上要从宏观物权法角度认识物权保护的途径,具体内容上可以按照特定的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具体问题。一般而论,物权运动规律上,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物权保护途径上,刑事诉讼法优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优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优于和解法、调解法、仲裁法。其中,和解法、调解法部分地融入了习惯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逻辑法的元素。

物权保护的途径,一般指司法干预、行政干预、第三人干预的途径,所有这些都是特殊途径。而物权人自我保护、自我救济的途径是一般途径。物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特殊途径和一般途径中作出优化选择,寻求物权保护效率最大化。

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纠纷采属地主义受理,动产物权纠纷采属人主义受理。公示力、公信力、执行力和整体法律效力方面,和解、调解是轻度效力,仲裁是中度效力,诉讼是重度效力。属于制度物权法保护的,多选择行政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来保护;属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保护的,多选择民事诉讼法来保护,较少采用刑事诉讼法来保护。

二、一般理解

1.和解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基本含义在于意定或者协议的物权保护范畴。一定程度上,受人情世故、公序良俗、诚实可信等习惯法左右,过程很简单,处理很快捷,但短板是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较大,不按照物权价值规律办事、甚至于有时候不按照成文法的规定运作等现象时有发生。适用于侵权程度不深、涉及标的数额较小或者较容易解决的纠纷,或者是基于简便起见、熟络起见、省时省力省费起见,当事人才选择私下了结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更多的时候,和解是顺便形成的维权方式。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第一反应是向对方讨说法、讨解决问题的办法。

通常和解是经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基层组织来进行的,也有经过亲戚朋友的劝和进行的。不过,和解这一方式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复议、仲裁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是主观愿望式的和解。故和解是处理民事纠纷事情的最常见的措施之一。

2.调解

调解,是当事人通过第三人或者基层的调解委员会来调停解决纠纷。某种意义上,调解是和解的一种变相的形式或者主观愿望式的形式,或者说是较高级的和解形式。也是解决纠纷的简便途径之一。由权利人动议的调解是主权式调解,由侵权人动议的调解是合作式调解,由第三人动议的调解是主持式调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申请式调解,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调解动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是过程式调解。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建议式调解,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也可以建议向当事人提出调解。

被调解人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没有意见是圆满的调解,被调解人或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仍然遗留下未解决的问题是不圆满的调解,被调解人或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是调解破裂或者是调解不成。其实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很多时候,仲裁员、法官会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这是民主办案或者法制民主使然,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所有被调解成功的结果均视为和解,否则就属于未达成和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的维权途径。仲裁委员会的分工很明细,经济、劳动、行政和涉外经济都有对应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收费低廉,结案较快,权威性仅次于人民法院。

多数情势下,是当事人在和解、调解不成或者失利的时候,选择仲裁委员会来裁决。在上述两个途径的选择不成或者失利以后,当事人或选择仲裁途径,或选择法院判决途径,这都是可以由当事人来确定的。有的当事人首选仲裁程序,有自己的盘算,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如果仲裁失败或者失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维权,即采取“两步走”的战略维权。但是,很多时候会因“两步走”而耽误时间甚至于耽误大事。仲裁完结并送达仲裁决定书后,如当事人不按照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向人民法院上诉时间上诉,法院可以超过上诉时限为由不予立案,权利人的维权历程有可能到此为止。

另外,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上访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类似于仲裁决定。就其法律效力来说,两种决定各有千秋,基本上是平行的。****部门依据法律和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可以建议仲裁委员会修正不当的仲裁决定,同样地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根据自身的职权范围可以建议****部门修正不当的仲裁决定。

4.诉讼

诉讼,是根据当事人案情的的程度、范围、性质、时间、地点、案由和侵犯对象、案件管辖权限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中的一种来立案,准许权利人起诉或者申诉。民事案件中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单的案件、调解的案件可实行即审即判。行政案件中普遍设有人民陪审员,对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庭法官进行全程监督。刑事案件中有自诉和公诉两种形式,侵犯公民、法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可采取自诉形式维权;侵犯国家财产或者涉及到公民的生命权的,可采取公诉形式维权。公诉人是地方人民检察院。满足法定的双重诉讼条件的,公民、法人在诉请民事赔偿和诉请刑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分步进行。甚至于刑事案件也可以调解,但不得以金钱抵刑期“私了”。人民法院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对于判决生效的物权标的,侵权人拒不执行的,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机构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不得收取佣金与贿赂,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权利人物权受到侵害,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有的侵权人不服气、不服输,与权利人甚至与法院较劲,甚至于连法院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也抗拒不执行。对此,权利人应当早有心理准备,要有应对的策略和不延迟的付诸实施的行动。权利人自己应当熟练掌握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的民商法工具和相关的诉讼法工具,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物权的保护途径,其实是个物权请求权途径。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物权请求权,并有明确的请求对象、标的、目的,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遂选择性地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进行维权。如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害除险请求权、修作更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行政赔偿请求权、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权等,所有这些,都是物权保护途径的重要元素,并且有的途径不是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的。如行政赔偿请求权、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权,权利人必须到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与判决。

本条款告知物权请求人维权的途径,按照级别划分,由低级到高级,可以分为以下几级:

一、低级:物权人与侵权人或者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和解,尽量通过和平解决双方的争议。这是最就近、最直接、最简便的途径。

二、中级:物权当事人双方和解不成,或者和解之后仍然存在必须解决的争议,可以找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这也是比较就近、简便的途径。

三、次高级:物权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一个或两个途径不能成就,可以找经济仲裁委员会请求调解或裁决。此类机构,专业人士较齐备,也有一些专业分工,所生效的法律文书仅次于法院的判决书。这是第三种请求的途径。

四、高级:同样地,物权当事人双方在以上一个或两个或三个途径不能成就,可以找人民法院请求调解或裁决。此类机构,专业人士较齐备。这是第四种请求的途径。法院,又分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级法院。

多数情形,是在双方和解不成时,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最信赖的是人民法院,法院不但很专业,办事效率也较高,又能够行使执行财产查抄权、冻结权、扣押权、强制抵押权、强制拍卖权、强制执行权等。

以上四个途径,不必面面俱到,最好的选择,应当是“和解+诉讼”。其次是“和解+仲裁+诉讼”。

俗话说:“民不诉,官不理”,物权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一点,准备充分一点。当然,还得学习物权法,多看看关于解释物权法的书籍和文章,多了解点物权请求权的意义,同时,多了解一点聘请律师的好处。

中国物权法起草者之一、物权法专家陈华彬研究员给予物权请求权的定义是: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须注意的是,各种损害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然需要有客观的违法性,但妨害的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便可依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①

物权请求权,就是物权保护的诉求权,是物权人排除妨害、排除危险、排除障碍的固有权利,主要是以自请、自求、自我主动保护的权利。由于物权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较少,物权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时要多动脑筋,要结合其他法律来进行具体操作。有时候,在行使物权请求权难以见成效时,应当考虑是否运用侵权责任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陈华彬《物权法》第100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

相关名词:【物权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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