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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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

物权的保护

一、基本概念

1.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全称是指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的物权保护,是物权法的一大法律杠杆,与物权的确认和物权的利用形成物权铁三角,作用十分显要。其为规范、调整物权及其义务的范畴,与物权的限制、禁止或者依法取消、消灭相对,用于测量物权的存在与发展、静态与动态、正能与负能、主权与从权、生效与失效、作用与反作用等等物权现象、物权本质与物权关系,依靠自力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途径,遏制各种侵害物权的不法行为,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处于圆满状态。

物权的保护,分为纯粹物权的保护和附带人身权的保护两个类别。纯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专用术语,仅仅指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物权保护,仅仅指保护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未包括保护人身权在内。民法通则中称之为财产权保护,涵盖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在侵权责任范围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而侵权责任法中包括了人身权保护,附加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面的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附带人身权的保护,属于广义上的物权的保护,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

依据物权法第32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运用实体法和工具法双管齐下,可以较好地保证物权的保护落到实处。这种规定是指物权保护的主要途径,称之为司法救济。其他的保护途径称之为自力救济。

物权的保护,涵盖物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各种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等各个方面。理顺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保护物权至为关键,可以起到提纲挈领的关键作用和举一反三的便利作用。这些方面的内容,源于民法通则又高于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仅调整普通的民事关系与简单的财产关系,而物权法调整深层的民事关系与复杂的财产关系。且物权法是多等级、多层次、多脉络、多用途的基本的财产法,在保护物权方面是极其重要的专门法,可以高屋建瓴,鹤立鸡群。

2.物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请求权,系指自力救济和司法救济两个基本点的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权,均为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主要内容。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人身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表示在物权有损害之虞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也是侵权事实发生后的一种保护措施。诚然在此之前,应当有立法保护、立约保护和自我保护、共同保护等预防保护措施。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纠纷,只不过是一些可资选择的保护途径和求救方式之一。这些保护途径和救济渠道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会打折扣的。故物权保护要重视预防保护、过程保护、自我保护和共同保护,以期收到更多更好的保护效果。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采取自我救济的办法,也可以径直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的司法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就普通物权法体系而言,关于物权保护请求权,就出现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三个版本。民法通则的法理学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方面基本上被物权法的取代了;物权法关于侵权责任不够明细,这一部分被侵权责任法取代了。无论是以财产权或者是物权、或者是财产权加人身权的面目出现,这三部法律各有千秋,需要取长补短或者优势互补。由于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中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其基本套路是参照普通物权法体系来进行略加修改的,故本文对于这两类物权法体系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不作赘述。

3.物权保护制度

物权保护制度,是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普遍化甚至于模式化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涵盖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能够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广泛深入地规范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财产权关系以及人事权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物权保护,不是简单的财产权保护,也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权一样东西,客观上需要它对于财产权以及财产权以外的另类权利进行多元化、深层次、广角度、密集性、全程式的保护。因此,物权保护制度能够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相对复杂的财产权关系以及非财产权关系,弥补一般财产权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收到更多更好的普法效果。

尽管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而担保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担保债权为中心展开的、制度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展开的,但普通物权法之物权保护制度的一些好的成熟经验却它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就是说,物权保护制度既有微观的定义、也有宏观的定义,只不过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物权的保护浅析

本法第三章的题名是“物权的保护”,本条款的内容是“物权保护的途径”。这就将物权的保护作为重点来规定。

物权法有个“三步曲”:物权的确认,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利用。物权的保护在其中处于中心地位。就这一点上来说,倡导物权的保护,好象是突出了主题。诚然,物权的规范与调整,包括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等等,都包括在“物权三步曲”中了。

1.十大基本问题

分析“物权的保护”,有十大基本问题不得不考虑。

一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确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保护的确认”或者“物权确认的保护”,前者是以确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确认。

二是,“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限制”和“物权限制的保护”,前者是以限制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为前提的限制。

三是,“物权的保护”与“债权的保护”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的债权保护”和“债权的物权保护”,前者是以保护物权为优先的保护,后者是以保护债权为优先的保护。

四是,“物权的自我保护”与“物权的救济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我保护的救济”和“物权救济的自我保护”,前者是以自我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救济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五是,“物权的优先保护”与“物权的暂缓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优先”和“物权保护的暂缓”,前者是以优先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暂缓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六是,“物权的专属保护”与“物权的平凡保护”是相平行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的专属”和“物权保护的平凡”,前者是以专属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平凡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七是,“物权的动态保护”与“物权的静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静态中的动态”和“物权保护动态中的静态”,前者是以动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静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八是,“物权的强制性保护”与“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是对立统一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自由保护的强制”和“物权强制保护的自由”,前者是以强制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自由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九是,“物权的突击保护”与“物权的常态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保护常态中的突击”和“物权保护突击中的常态”,前者是以突击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常态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十是,“物权的剥夺保护”与“物权的补偿保护”是相交叉的概念,这分别叫做“物权补偿保护的剥夺”和“物权剥夺保护的补偿”,前者是以剥夺保护为前提的保护,后者是以补偿保护为前提的保护。

以上列出十大类物权保护的组合模型,当然还远远不止这些。本章“物权的保护”合共才7条,究竟能够涵盖多大范围,可想而知。真正属于保护物权最有力度的条款,不在本章,在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五章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2.专家说法

我国物权法奠基人之一、物权法草案第一稿主持人梁慧星教授对此提出过不同意见。

梁教授说:物权法第3章原名“物权请求权”,2001年5月专家讨论会之后,定名为“物权的保护”。除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之外,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五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什么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专门针对“物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是“物权”的特殊保护方法。我们知道,“物权”同样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物权”受侵害将发生侵权责任请求权。这样一来,“物权”既受“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也受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我们就须要弄清楚:为什么在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制度之外,还要规定一个“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区别何在?

梁教授又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的保护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项要件。①

再往下,梁教授讲了“物权请求权”的优点,还讲了“物权请求权”的限制,以及注意事项等问题。

根据梁教授的意见,采纳“物权保护请求权”这一术语比较妥当。

注释:

①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39~40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

相关名词:【物权保护的途径】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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