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64-2
质权放弃
一、基本理念
1.质权放弃
质权放弃,即质权人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主动放弃质权的行为,一般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质权人因放弃享有质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将导致质权关系和质权法锁关系消灭,将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回复到普通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法锁关系受主债权锁定而不变。如果有其他担保人为债务人的质押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于质权放弃时,可以免除其质权法锁关系的信托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的设立、变更主要由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质权的主动解除主要由质权人本身的原因而解除。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而消灭质权时,如果没有瘕疵,不违反法律规范,法律予以认定。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无须经过出质人同意才成行。出质人对此合理放弃的,亦无追及权和溯及力。
质权放弃也要合乎行为规范,质权人不能逾越质权放弃的限制条件而滥用权利。
2.质权放弃的征候
第一,质权放弃是自作自受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质权人之质权自主权份内的事情,其他人无权过问。但质权人有向出质人、保证人等关系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属于出质人信托责任不落实的原因而导致放弃质权的,更是不待言说。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解除。如果有保证人担保,同样地会解除其质权法锁关系、信托关系。
质权人因自己的原因主动放弃质权,同样是属于没有完成质权的信托责任的行为,将以丧失质权的优先受偿权为代价。其他担保物权人可以从此获得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并可因此获得免除担保责任的待遇。但保证的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人放弃质权,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质物太多、占用面积太大等不好保管,质权人感到很厌烦,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质物容易被盗被抢,容易发生霉变锈变,以及易燃易爆等不好保管,质权人感到很紧张,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缺乏质物保管经验,缺乏人力物力支持,质权人感到力不从心,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自然灾害频仍,对于质权人保管质物的环境压力和心理压力承受不起,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有的是因为质权人觉得质押担保没有什么意思,干脆改为一般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算了,选择了中途放弃质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大多数情势下是因为质权人被迫无奈才中途放弃质权。
第二,质权放弃是权利与义务打包放弃。
所谓质权放弃,亦称质权人放弃质权,包括质权人放弃自己享有的对于质押财产的占有控制权、质物的保管权、质物的保全请求权、孳息的收取权、承诺或意定的转质权、特定情势下对质物的特别处分权,以及届时对于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未完全清偿债权条件下对于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等等阶段性和综合性的权利。因为质权是起核心作用的主权利,包围着一系列的从权利与卫星权利,故质权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质权人一旦放弃质权,其他相关的权利就得放弃。
质权附着了一系列的大小权利,这些权利中附着了大大小小的义务。当质权为有物权和有义务时,其他的权利也会先后设立大大小小的有物权和有义务;当质权为无物权和无义务时,其他的权利也会先后设立大大小小的无物权和无义务。因此,质权和质权义务均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故质权人一旦放弃质权,其他相关的权利就得放弃,一些义务也可以跟着勾销。
第三,质权放弃是有条件的放弃。
质权人放弃质权,就是单方面违约了。因为这是担保合同,是质权人自愿放弃权利为代价的,对于其他关系人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在这里可以不追究质权人单方面违约的责任。当然,这在普通合同关系中往往是不允许这样开恩的,普通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者往往是要负违约责任的。在这里,合同法的有些规定不一定符合担保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作用的合同混淆适用。
质权人有权处分与放弃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范,应当受担保物权法规范与适当调整。(1)质权人中途放弃质权,应当尊重其他关系人的知情权,应当向其他人明示或履行告知的义务。明示得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如果是公证或者登记了的质权,放弃质权后应当注销质权登记。(2)质权人应当尊重出质人及时清偿债权的请求权。故意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已经构成对于出质人的不敬与妨害事实,不能推定为放弃质权,甚至于要承担“不作为”的民事责任。(3)质权人应当尊重保证人的豁免权。质权人不得自个儿或者伙同他人专门选择保证金清偿债权而故意质押财产的担保,这种行为是无效的。(4)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也应当视为是放弃质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其是什么原因。(5)质权放弃后又反悔的,原则上不允许恢复质权担保关系和法锁关系。(6)质权人以放弃的方式处分质权,是单方面更改法锁关系的行为,无需取得出质人的同意,但对于出质人有告知和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7)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而归于消灭,其质押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和对世关系一并解除。但质押担保法锁关系可以更改为抵押担保法锁关系或者普通法锁关系,以其他方式清偿债权债务。
二、质权放弃的限制
质权人可以单方面放弃质权,但不是无条件地可以放弃质权。为了防止质权人放弃质权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对于出质人有妨害事由的发生,应当对于质权放弃的行为加以限制。限制,就是分清有物权与零物权、有信托责任和无信托责任的范围与界限,以便于定分止争。
质权放弃的限制,法律并无专门条款的规定,但可以参照类似的规定来实行。
其一,限制的时间界限。应当是以出质人履行债务期届满与否为标志。未届满的,质权人可视满足条件情况放弃质权;已届满的,质权人于债务清偿期间不得单独放弃质权,除非出质人没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其二,限制的情节界限。应当是以是否达到质权实现的成熟条件为依据。够条件实现质权、清偿债权的,并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质权人不得单独放弃质权;否则,质权人可以单独放弃质权。
以上限制界限是基本要领。具体说来,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
质权人放弃质权,尽管是质权人自己份内的权利所能及的事情,但不能否认与原质权的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还有些牵连,不能否认出质人应有的质押财产所有权人的地位。完全的、绝对的单方面放弃质权,是只要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条款设置的质权放弃限制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这里的“应当”,包含了在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必须”的意思。明示,是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通气,说明不再运用质权的办法来清偿债权,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质押合同上向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签字确认,并及时返还质物予出质人,予以公开明示。这个程序,是不可或缺的,尽管是一个细节。否则,对于出质人和其他担保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明示是质权放弃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关键在于质权人要符合质权放弃的行为规范。质权人放弃质权后又反悔的,一般原则上是不允许的。
质押期间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并且已经明示,应当认定为是放弃质权的意思表示。出质人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主动交还质物并且已经明示的,不属于质权放弃范围之列。
2.质权不能无厘头放弃
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合乎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违反规范化的质权放弃,属于无厘头放弃,应当加以限制。
无厘头放弃及限制,指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既占有质物又不行使质权,会致使出质人丧失质押财产择时交易的良机,导致质物价值精神磨损与交易机会损失。无厘头,本义就是当事人做事不讲法式与法度,也不度量利害关系,往往做得过火与过头,欲速则不达。无厘头放弃就是过火的放弃,单方面不受任何约束的放弃,结果是错误的、有瘕疵的放弃,容易对于出质人、其他担保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上损害。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或怠于行使质权,就是典型的无厘头放弃质权,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因为质权人及时应出质人要求行使行使质权是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
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故意拖延时间不行使质权,这是不能允许放弃质权的。其二,如果债务履行期未满,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要分清两种情形来对待:一是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的。质权人有证据表明提前实现质权没有意义,证明该项质押财产于近期内并无太大的波动痕迹,而且长期占有质押财产相当的难以保管等,应当允许质权人放弃质权。二是质权人不应当放弃质权。出质人有证据表明提前实现质权很有意义,所对应的质押财产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及时交易可以获得充足的清偿债务的价款,且出质人请求了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此时质权人从大局出发,不应当放弃质权。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及限制,实际上与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基本相当。前者是行为认定,后者是性质认定。行为认定,是对于质权人不行使质权行为的认定,有些行为可以与怠于行使质权挂钩,有些则不能这样挂钩,关键在于质权人放弃质权是否合适,是否合乎放弃的行为规范。具体办法,可参照“质权人故意不行使质权及限制”的推论来判断,合乎条件的是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有物权”,不受质权信托关系的影响。否则,不合乎条件的是质权人放弃质权的“零物权”,要受质权信托关系的制约。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8条
相关名词:
〖质权放弃后其他担保人责任减免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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