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6-2
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一、基本理念
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指抵押权成立后保证优先受偿权以至完全受偿权的法律效力,显示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目标效力。
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是抵押权之最能体现的本质特征之一。所表达的意义,与抵押权的核心理念与核心作用密切相关。如果没有抵押权人的特别处分权,那么,抵押担保制度就完全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有的抵押权必须具备特别处分权,包括不动产、动产之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以及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财团抵押权、企业抵押权,以及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和法院裁定抵押权等,全部应当特别处分权。而此项特别处分权的效力,决定了抵押权人在不直接占有控制抵押财产的前提下,保证优先受偿权以至完全受偿权的法律效力。
之所以要将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作为一个考核指标来衡量,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多,抵押权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是相对弱势的处分权,因此对于这种弱势物权应当加以关怀与精心保护。
首先是,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只有精神上的占有控制权,没有实际上的占有权,这跟质权、留置权的定位方法是不一样的。风险评估方面,由于动产是可移动的,容易毁损、灭失,容易增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其次是,实现抵押权时,往往利用抵押物的替代物来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跟质权、留置权的定位方法也是不一样的。这同样具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其三是,虽然不动产不允许一物多押,但动产一物多押是潜规则。在多个抵押权人争夺一抵押物或一类抵押物时,再次增加了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其四是,同类抵押物对同类抵押权人时,倘若其中一部分抵押权人由抵押权升格为质权、留置权,一部分抵押权人没有由抵押权升格为质权、留置权,再次增加了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总之,在对外和对内的抵押关系中,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是很多的,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第二,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不动产、动产抵押权种类繁多,实现抵押权时所遇到的困难因素、难以确定因素随时会袭来,因此对于这种复杂物权应当加以分析研究。
抵押权种类繁多,无法一一列举。其中动产的类型有成千上万种,动产抵押权同样可以列为成千上万种。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行情往往是瞬息万变,担保物随着潮起潮落,价值规律也不是能够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容易掌握的。市场行情的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是很多的,必须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抵押权的可靠性不如质权、留置权的可靠性,实现抵押权时所遇到的困难因素、难以确定因素随时会袭来,因此对于这种复杂物权在设立前后都应当加以分析研究。
第三,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抵押权是最常用的担保工具之一,又是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担保类型之一,关注这种较低档次的担保物权,首先应当从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的事由开始。
抵押权是最常用的担保工具之一,其本身的作用是后发制人,不如质权、留置权那样的先发制人。加强抵押权关系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至关重要。
抵押权档次低而设立容易,因为抵押物不为抵押权直接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照常利用抵押物做些其他的事情,很受债务人的欢迎。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不容易,因为在抵押前、抵押后变量因素、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因素是很多的,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很受抵押权人困扰。
实现抵押权时,又最容易发生争议的担保类型之一。问题在于,抵押权关系法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困难。抵押权关系法在人类社会中沿袭了几千年,至今并没有太大的改观。原因在于,抵押权之习惯法、道德法惯性力难以改变,成文法能够处理争议的范畴仍然有限。在这种情势下,必须认真对待,认真加强抵押权关系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质量管理,认真增强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
第四,在担保物权法三大物权性担保类型中,抵押权是唯一包括不动产担保对象的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对象中往往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法,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别处分法”。
动产抵押权有很多焦点难点问题,不动产抵押权也有很多焦点难点问题。从各个国家的物权法系来看,无论是普通物权法还是担保物权法,浓厚兴趣、浓笔重彩的必然是不动产物权。土地私有制社会尚且如此,土地公有制社会更不待说了。申言之,对于不动产物权关系而言,纯粹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这些民法“私法”几乎是不存在的。哪怕是极端私有化、极端自由化,前台是自由主义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后台是限制自由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
每种不动产抵押权,尤其是自然资源类不动产抵押权,从设立、变更、转移到消灭的整个过程,首先是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的,其次是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最后是由抵押权制度规范与调整的。我们往往只是看到表面现象,没有认识到本质问题。
其中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法,是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的“特别处分法”,必须认真对待抵押权特别处分权之效力的法律关系。
二、抵押权之特别处分权效力推导
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没有具体或完整的规定,那么,通过本文的法理推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一:在一个债务法锁关系圈子里,存在多个债权人,完全没有担保物权存在,债权的实现是完全随机性的,主要由债务人选择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此类情形发生,不存在特别处分权。
结论二:在一个债务法锁关系圈子里,存在一般债权人,同时存在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完全倾向性的,担保物权人包含抵押权人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清偿债务。此类情形发生,存在特别处分权。
结论三:在一个债务法锁关系圈子里,同时存在多种类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一般而论,留置权人最优先,质押权人次之,抵押权人最次之。以上三大类特别处分权,留置权为甲级特别处分权,质押权为乙级特别处分权,抵押为丙级特别处分权。
结论四:在一个债务法锁关系圈子里,同时存在多种总类型抵押物权的债权人,一般而论,特殊的特别处分权应当优先于一般的特别处分权。特殊的特别处分权为Ⅰ级特别处分权,一般的特别处分权为Ⅱ级特别处分权。
结论五:在一个债务法锁关系圈子里,同时存在多种分类型抵押物权的债权人,一般而论,最高等级A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优先于B级和C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B级优先于C级非正常状态的特别处分权。
结论六:在一个债务法锁关系圈子里,同一财产同时存在多种同类型抵押物权的债权人,一般而论,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登记的为M级特别处分权,抵押权未登记的为N级特别处分权。
[公式一]抵押权登记的为M级特别处分权基本数学模型—登记顺序不相同M级特别处分权数学模型
M级特别处分权=M1-M2-M3-Mx…-Mm=0
其中,M为实现抵押权的总价金,M1-M2-M3-Mx…-Mm为顺序序列的各个分别行使的特别处分权,“-”号表示先后分别清偿债权,0为债权、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呈不均衡分布指数。
抵押权登记,实质上是一种抵押权权先后成立或者同时成立的审核通过,所抵押的财产,于登记时是足够清偿债务的。但不能保证永远凑效,如抵押物受商品市场贬值影响等所致,可能对于个人或者大家的债权完全清偿受到影响,特别是对于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影响更大。
[公式二]抵押权登记的为M级特别处分权基本数学模型—登记顺序相同M级特别处分权数学模型
M级特别处分权=M1+M2+M3+Mx…+Mm=0=ā
其中,M为实现抵押权的总价金,
以上公式,鉴于登记顺序不相同M级特别处分权数学模型而设立。如果是登记顺序相同M级特别处分权数学模型,其特别处分权数学模型如下:
M1+M2+M3+Mx…+Mm为顺序序列的各个分别行使的特别处分权,“+”号表示抵押权人一同清偿债权,ā为比例数(特别处分权是平均的),0为债权、债务清偿完毕为止,特别处分权呈均衡分布指数。
[公式三]抵押权未登记的为N级特别处分权基本数学模型
N级特别处分权=N1∩N2∩N3∩Nx…∩-Nn=0
其中,N为实现抵押权的总价金,N1∩N2∩N3∩Nx…∩-Nn为随机并列的各个特别处分权,0为债权、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呈不均衡分布指数。也许N∩债权人一次性地将实现抵押权的总价金清偿完毕,但这种情形应当说是占少数,可能是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对于抵押物估量过高或者不确定因素(如抵押物受商品市场贬值影响等)所致。即使是N∩债权人不能一次性地将实现抵押权的总价金清偿完毕,随后参加清偿的债权人面临着抵押权风险可想而知。
因此,抵押权未登记,有可能发生厚此薄彼的情形,有可能自食其果,对于某些抵押权人很不利。
[公式四]抵押权登记的各级特别处分权优于未登记一般处分权的基本数学模型
M级特别处分权(M1-M2-M3-Mx…-Mm)>N级特别处分权(N1∩N2∩N3∩Nx…∩-Nn)
EM>EN
因为抵押权登记的各级特别处分权优于未登记的一般处分权,所以任何登记的抵押权全部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从个体之间和总体之间来衡量,均呈高低两级不平衡状态。由此可见,经登记的抵押权,其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优于未登记的效力,是更高一级的特别处分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79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抵押权的主要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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