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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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63-1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

一、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最主要的类型,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两种形式。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关联度很大。

土地、河流、海洋、矿产、森林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其标的物具有稳定性、可靠性等易掌控性的自然属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容易建立相当牢靠的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法锁关系、对世关系和劳动关系。中国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国家,国家所有的和集体共有的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可以扩大到单位、个人,以便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物权法第118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从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两个层面规定的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利用权。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划分如下:

1.按所有制源头划分,分为国家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和集体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

前者可设立的用益物权主体与客体对象,所设立的一般是特许用益物权,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力度大一些。前者可设立的用益物权主体对象与客体对象,所设立的是一般用益物权,传统的用益物权占绝大多数,受制度物权法限制的力度小一些。

2.按物权主体划分,可分为国家、集体、合有、个人的和其他人的几种用益物权人

其中,合有的存在杂交所有制上的用益物权,其他人的是外国人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主体,可以直性繁殖,也可以杂交繁殖。杂交繁殖的物权关系趋于多元化,所遭遇的法律瓶颈多一些,这种情势在自然资源公有制国家表现很突出。

3.按照权利的等级划分,可分为加权、平权、减权型用益物权

(1)加权型用益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原本是无权取得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而是通过相当的资格和特许的途径取得用益物权;二是低阶所有制权利人向高阶所有制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提高了他们的物权地位;三是由于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有偿义务的用益物权变成了无偿援助的用益物权,物权价值有所增加。

(2)平权型用益物权,是既不加权也不减权的用益物权,保持原有的权利与义务项目不变,一般是指同一所有制中个人取得的用益物权出现的情势。为了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或者法律的公信力,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保持某项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法律适用上的持续性,对于此类用益物权不予调整,就成就了平权型用益物权。如农民的自留地用益物权,其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一直是平稳的。

(3)减权型用益物权,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高阶所有制(国家、集体)的信托所有权人与低阶所有制当事人合作,信托所有权人的权利几乎降格为用益物权的权利;二是公有制权利人与私有制权利人合作,也是放权让利的权利人几乎降格为一般用益物权的权利;三是用益物权人被增加了义务的项目或份量,或者应所有权人的要求缩短了用益物权的寿命,直到中止了相互之间的物权关系,用益物权的价值在贬值。

4.按对价形式划分,可分为有偿型和无偿型用益物权

(1)有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并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向所有权人提供报偿或者有偿的物权交易,然后才能支配标的物开展自己的物权活动。其主要集中于经济价值高、有特殊用途、资源紧缺的几大类物权客体,如建设用地、矿藏、森林、水域与海域资源等重要资源项目。

有偿型用益物权是传统的用益物权的主要形式,过去的主要物权人是农用土地租佃权人,现在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但有明显的行业与职业倾向,具备一定资质或资格的权利人才能充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锋式与后进式有偿的用益物权所处的物权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有相当的优先权,后者是没有优先权,只有传来接受权。

(2)无偿型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于所取得的自然资源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需要所有权人同意,但并不一定需要对所有权人付出代价。如中国农民所使用的承包土地,既不用向所有权人交租,也不用向国家交公粮与农业税,目前属于无偿使用的土地,而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实际上已经加权,也属于“加权型用益物权”。就情势而言,无偿型用益物权范围有所扩大,总量上多于有偿的用益物权项目。

无偿型用益物权重点在于明确权利人的义务。如通过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权利,为了使得其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就要增加合理利用、不随意改变用途、不得违法担保标的物,不得私自转让土地等义务。

5.按照物权成色划分,可分为纯色型和染色型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与国家的自然资源制度相关联相适应的,纯粹私有制的用益物权是没有多少杂色的,非纯粹私有制的用益物权夹杂着公权的色彩。同为用益物权,因自然资源制度的差异而衍生公权限制条件的差异。

(1)纯色型用益物权

纯色型用益物权,亦称标准型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私人的并由此及彼地造就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类社会经过了社会制度转型的漫长时期和农业社会的漫长通途,尽管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并行,这种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物权模式持续地实行了数千年。

从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西方国家的民法典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主要是为农业社会度身定作的“专业用益物权”,对于城市社会没有涉及,因为城市社会中的土地类自然资源有许多被调整为公益类物权对象,向私人利益倾斜的少了许多。

(2)染色型用益物权

染色型用益物权,亦称非标准型用益物权,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对于非本所有制的利用权人下放的“三项权能”的权利,一般是高阶级的所有权人向低阶级的利用权人承认的用益物权。说其是“染色型用益物权”,是因为其他所有制对于本所有制进行了浸染,不再是同一色彩的物权关系。说其是“非标准型用益物权”,是因为它是传统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的另类,突破了“私对私”的条条框框,实现了“私对公(共)”的转轨过程。

染色型用益物权,是自然资源公有制的产物,在农村社会和城市社会基本上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对于自然资源私有制国家来说,在城市社会中也有这种染色型用益物权,只不过是染色体与法律适用范围不同罢了。

(3)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

染色型用益物权中,也包括一般用益物权和特许用益物权。一般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标的物,是广泛应用的大众化的、不关系或者较少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标的物,如农用土地资源即属于此类,受行政经济法限制的范围较少一些。

特许用益物权的自然资源标的物,是密切关系或者较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计民生的、适用物权主体很狭窄的自然资源标的物,一般需要特许法律和特许资格才能取得,如煤炭工业的小型煤矿采矿权下放给集体或者个人即属于此类,受行政经济法限制的范围较多一些。

染色型用益物权关系是很复杂的物权关系,不是所有的的自然资源可以随意设立用益物权的,也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意取得用益物权的。即使是一些私有制国家,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严重的自然资源,是国家专属和专控的所有权,对于本国私人和外国私人(外国的集体也是“私人”)是一律不下放权利的。

二、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刍议

本条款“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规定是很抽象的,对于什么样的自然资源是否可以设立用益物权,什么样的单位与个人是否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等等,均没有确切的说明。

通说上一些关键性的命题并没有涉及到。从法律条文到各种论坛与理论原生态上,都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论创新的。应当坚持原则、坚持不渝地大胆想大胆干大胆闯,戮力同心地促进中国的物权法科学事业向前发展。

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外观上是普通物权法的对象,内容上有许多是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对象。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权能与物权定位,用益物权人意定的义务与行使权利时的限制条件,这些都是普通物权法的一套技术要求;而自然资源权利的交易与取得,不能如一般商品那样随意交易与取得,需要依据特别法、专门法的规定交易与取得,这些都是制度物权法的一套技术要求。

多数情势下,自然资源型用益物权是定向性的利用权,是特许性的利用权。如集体成员使用本集体的土地从事农业就具有优先权和排他权,别的单位与个人就没有这种权利;国有企业勘探与开采国家的矿藏资源具有优先权和排他权,别的单位与个人就没有这种权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自然资源,旧民法上称之为自然力。是指存续于自然界,以因应经济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价值的天然物自然物。广义的自然资源,不仅指有形的天然物自然物,而且还包括无形的天然物自然物。狭义的自然资源,仅指有形的天然物自然物。

自然资源或者说自然力,因为因应经济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需要,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价值,遂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一类稀缺物,对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对于国家财政收入是一笔巨大的稳定的经济来源,对于用益物权人是天赐良机。规范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合理利用、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规范用益物权人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同时平衡所有权人的权益,是本条款立法的中心思想。

用益物权,归根结底就是以自然资源的合理占有、使用与收益为标志的定限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都是与广义的“土地”有关的权利,也就是与自然力、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均需要在不违反所有制制度的前提下行使用益物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8条

相关名词:

〖用益物权的概念〗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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