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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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53-1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从随主转”规则

一、基本概念

1.概述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之间的聚合关系、耦合关系。每当在一个物体中既存在主物、又存在从物的时候,只能看作一个整体的物,而不是两个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共同作用,才能保证整体上的效能效用。主物在一个物体中起主要的功能作用,从物在一个物体中起辅助性的功能作用,若是要发挥物的作用,谁也离不开谁。整体物之物权在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时候,一般需要遵从“从随主转”的原则。这是一般性的原则,对于大多数整体物转让时是适用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形。这种一般性的原则,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经受了法律实践的长期考验,为规范与调整主物与从物的关系进行了法律的平衡。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相互附着或者耦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以后,当物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而适用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标志着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价值关系,为了使得物的整体功能保持完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需保持完整性与统一性,需要适用于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如物权法第115条所示:“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人们从长期的工作实践与生活实践中总结起来的一项切实可行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的划分,是从自然法角度进行自然划分的。附着物、耦合物、聚合物中的主从关系是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及非人为拟制的。很多人造物是由主物与从物拼装成完整物的,有拼装容易和拆分不难的特点,但每个部件、零件和螺丝钉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例如,汽车与发动机,汽车是主物,发动机是从物。如果没有发动机的作用,汽车就不是完整的汽车,就不会产生整体性的功能。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在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几分之几所有权”。法律的规则是,没有特殊需要,不许在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重要成分上分设立两个独立的权利,既不能分设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分设两个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而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规范与调整,在从物与主物转让的一般规则下,均承认当事人例外约定的效力。例如,甲将自行车转让给乙,完全可以约定其自行车车锁仍由甲所有。乙买把新锁就解决问题了,况且乙对甲的车锁也不怎么放心。

比较而言,在“从随主转”规则下,受让物的当事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转让物的当事人也只有这么干才能保证自己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按照“从随主转”规则办事,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根据需要和可能下定决心的,并不是说“从随主转”规则不是规则、不管用。

2.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其划分标准,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自是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物理上看是两个独立的物,而不是整体与部分的物。至少是在两个可聚合的物聚合之前各自是独立的物。如自行车与车锁在聚合之前各自是独立的物。

(2)是相辅相成的物。主物与从物结合在一起才发挥作用,即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能够发挥辅助性作用。如汽车发动机的作用是从物的辅助性作用,各自独立又发挥不出应有的聚合的作用。

(3)是应合和可分的物。主物与从物在机械上应当是合二而一的,在物理上应当是可以分离的。“从随主转”的规则,是建立在机械价值上转让规则,是相对性规则,不是绝对性规则。

(4)聚合物所有权为一个所有权。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的判定方法,是将聚合物所有权定义为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所有权。其所有权名称是以主物命名。如汽车发动机之于汽车,统一称之为“汽车”,并不称之为“汽车发动机”。

(5)本条款的“从随主转”可能有暗指。本条款是本法本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有“无处分权人”和“有处分权人”的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处分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经过本条款可以串联起来加以拓展领会。下一条款中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也可能涉及到“从随主转”的处分规则。总体上是“承上启下”的特别规定。

(6)物权关系的“从随主转”。已知“从随主转”是个普适性和相对性原则,“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然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却是不完整的物权关系转让方式。笔者分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很狭隘的观点,也许普通物权法中比较(不是完全)适用一点,在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很多时候是不能随便约定的。如业主将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提出又出卖房屋又出卖屋基地,当事人双方没有权利作出这种“约定”。

请注意:这里的“从随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起转,不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起买卖”,而只能是买卖房屋,不能买卖土地,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只能由国家来出卖土地。

(7)影子的从物“从随主转”。某些从物,不是物理上的也不是机械上的从物,却是影子的从物。如房屋、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的产权证书,与主物没有必然的关系,但是“影子从物”或者“权利象征的从物”。“从随主转”是个大的物权方向,绝大多数情势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二、“从随主转”规则

“从随主转”规则,全称是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的交易规则。这种规则存在的前提是:

第一,在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中,必须有从物附着并从属于主物的事实,即主物与从物一定存在聚合、耦合的联体关系,并且从物对于主物能够产生辅助性的作用。这是基本上客观的前提条件,否则“从随主转”规则就不能成立。

第二,主物转让时,首先要考量物的聚合性、耦合性与整体功能,要正确处理好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当事人不能由着性子胡来。除非主物与从物确有必要拆分转让或者当事人确实需要拆分转让与受让,才不参照“从随主转”规则。

第三,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随主转”规则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是专门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在普通物权法系列中,“从随主转”规则主要是针对物的所有权人,因为所有权人可能决定是否转让其物。但是,这种规则同样适用于买受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包括担保债权人不能对于所有权人强买强卖其物,同样需要认真落实“从随主转”规则。

1.“从随主转”的转让规则

“从随主转”是法定的包容性、普适性、刚强性、优先性的组合物转让规则,一概为商家和消费者推崇。主物与从物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聚合性和使用价值,决定了其是否“从随主转”,决定了人们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肯定了“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以及“从物权利随主物权利一同转让”,是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并非纯物权理论的推定。普适性的规则,也是普适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各个物权法系,并有一定的适用价值。总体上,对于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从随主转”的规则,表现最为突出,如建设使用权的转让和地役权的转让,往往是与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被动的转让。

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破例将从物从主物中分离出来,但一般情况下存在于动产标的物的“主从分离法”。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则必须遵循“从随主转”的法定规则。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是法定的“从随主转”规则,代表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正相关的规律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意定的“主从分离”法则,代表了个别物权调整与买卖自由特例,代表不了物权化大方向和物权变动的主流意识,于动产组合转让尤其是不动产组合转让呈现负相关的规律性。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有主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耦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从物,是主物的陪衬物、辅助物,能够拆散独立存在,对于主物有很强的依赖性,有次要的使用性能、价值性能特征,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附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的附从物,包括人造物、自然物和动物的主物。

法定的规则是,不允许在同一物的整体上和该物的成分上分设两个独立的物和两个权利;然而,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却不同,要么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要么从物不随主物一同转让,二者必居其一。这也是本条款的主题思想。

“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一般而论,是主人造物与从人造物组合(物理或机械组合之主从组合)转让、主自然物与从自然物组合(主土地与从土地、主矿物与从矿物、主植物与果实)转让、主动物与从动物组合(怀孕组合)转让;如果说,人造物与自然物甚至于动物能够浑然一体,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杂交”型“从随主转”的组合转让类型。

如建筑物是人造物(主物),土地是自然物(从物),两者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给骡马四蹄(主物)安装上马铁(从物),给驯鹿(主物)身上安装芯片(从物),两者是是人造物与动物之杂交型的组合。

既然“从物随主物一同转让”,在一定的时候是这样的,一定的时候是那样的,到底以什么为准呢?答案是:如果存在刚性的规则,必须以刚性规则为准,其他的柔性规则服从于刚性规则;如果不存在刚性的规则,则以双方的意思自治规则为准。

法定规则的限制情形是,与担保物权的法锁原则一样,一旦主物权或者从物权被债权锁定,需要解锁和清偿债务时,主物权的转让和从物权的转让才有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5条

相关名词:

〖主物与从物的耦合〗〖主物与从物的转让方式〗〖法律关系的“从随主转”〗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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