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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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8-1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一、一般理念

已知,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4大类权利,这是从公安部门特殊的职权范围考量的。其实,所有这些权利,是从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中派生出来的,即义务才是第一要务,权利服从于、服务于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简而言之,第一题4大类权利,也就是义务的化身。任何当事人,包括公安部门负责人在内,盖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公安部门作为公职公权机关,基本职责是便民服务、爱民服务。所有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所有权利是附加了义务和任务条件的。老百姓的事情无小事,某些小型或者价值小的遗失物的事情虽然不算很大,公安部门再忙碌也同样尽义务、尽能力办好。

德国民法典第978条关于“收到遗失物”的特别规定是:“(1)在公共机关或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共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运输工具中,拾得并占有物的人,应不迟延地将此物交付机关或交通机构或其职员中的一名职员。不适用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第965条至第967条和第969条至第977条的规定,是用来规范与调整私人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适用于规范与调整公共机关或交通机构遗失物及其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能将交通机构中遗失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为当地乡镇政府所有。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5条规定:“对旅客的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时,移交列车重点站。”(第52条规定不得带入车内的5大类禁止或限制物品和食品不办理转送)所谓下车站、重点站,实指车站的公安部门,对于旅客的遗失物分门别类的作出返还与不返还的适当处理。

总之,凡是由公安部门作主处理遗失物的人和事的,公安部门的本职义务是需要与各个方面的关系人处理好各种关系。公安部门的所有事务,本质上不是事关自身收益物权性事务即公益事业和文明建设的义务,是事关失主、拾得人、政府财政物权性事务,完全是无偿援助性事务。这跟物权关系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商品交换原则、物权交易原则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不相同的,故本法本章作为“所有权的特别规定”区别对待。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二、一般分析

1.辨别真假遗失物的义务

公安部门从拾得人或者其他人那里收到遗失物,首先是立案的义务和辨别真假遗失物的义务。立案,是公安部门办事的一个必经的程序,有电脑的需要记入电脑,以便于跟踪调查和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客观上,有真遗失物,也有假遗失物。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主要有发下几种:(1)以假乱真的所谓遗失物。有貌似遗失物的埋藏物、地下珍贵文物和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盗挖掘的、盗墓挖掘的地下和水下埋藏物、隐藏物,偶然捕获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尸体等,偶然捡拾到的珍贵、濒危植物等,这些以假乱真的“无主物”不属于遗失物;(2)不合常理的假遗失物。施工工地露天存放的东西、运输工具附近存放的货物、市场或商店仓库周围白天置放的商品、房屋周边存放的器物与交通工具、晒谷场所放置的劳动工具、草地上放牧的牲畜等,这些不合常理的“有主物”均不属于遗失物;(3)不合常规的非遗失物。没有多少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和立案破案的遗失物,对于国家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来说可以作为“假遗失物”看待。这些微薄的遗失物,可以由具体的基层单位、团体组织来自行处理;(4)其它的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因偷盗、抢夺、侵占、骗取、坑害他人之物为非遗失物;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物为为非遗失物;骗取赏金、损公肥私而串通作弊的“捡拾物”为非遗失物;其他以假乱真、不合常理、不合常规之捡拾物亦为非遗失物。

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均不存在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和劳动关系。对于假遗失物或非遗失物,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交由其他对口机构办理。对于报假案而性质严重者,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纪教育甚至于治安处罚。

2.通知与发布公告的义务

即本条款所明示的,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这里就有两个要领,一个是公安部门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有及时通知、即时办理、不得延迟交付遗失物等项义务。另一个是公安部门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有继续寻找权利人、发布招领公告、不得延迟等项义务。

其中,履行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是公安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先行垫资的义务,不能将部分遗失物折价处分或者抵押以后再作发布招领公告的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的义务,如出动警力、警车及其通信、交通、人工等等各项费用,这些都是国家财政支出的费用,无论是多或少,都是本职工作的义务和无偿性质的支出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这项义务未列入本条款之中,然而,公安部门为失主或者也是为拾得人妥善保管、保存遗失物,是与通知与发布公告的义务同步履行甚至更早履行的。从拾得人送交遗失物完成交接仪式那一时刻起,公安部门就已经开始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

如果细化妥善保管、保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认清如下:(1)时间点上,是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全过程的义务,从拾得人送交遗失物完成交接仪式那一时刻起,直到将遗失物交到失主手上时止,或者不知道权利人而错过6个月的招领公告期满以后交给国库时止,这种义务与任务是一直在进行着的。(2)质量点上,公安部门妥善保管、保存遗失物的义务,还包括整个过程中不发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义务。如果发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遗失物,应当冷冻保存或者及时处理,实在不行的就立即变卖或者拍卖处理。(3)费用点上,基本上是公安部门义务性质的支出,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失主的的保管费用,有的时候根本就不收取,属于完全的义务赞助性质。(4)认真区别的义务。要将一般遗失物与危险遗失物区别对待,要将一般地方捡拾到的遗失物与在国家机关场所捡拾到的遗失物、与公共交通场所捡拾到的遗失物区别对待,要将及时交付失主的遗失物与不能及时交付失主的遗失物区别对待。

公安部门作为公职公权机关,履行通知与发布招领公告的义务,履行妥善保管、保存遗失物的义务,以及履行其他各种义务,主要是为遗失物的失主尽其所应履行的义务的,其次是为拾得人尽接力保管的义务、为国家尽转移或处理遗失物的义务。这也说明了公权力介入私权力之间,并非是一件坏事,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都证明了他的好处。许多所有权和所有权人不明、处分权与处分权人不明的纠纷,包括良性纠纷与恶性纠纷,需要通过公安部门来解决。关于遗失物的私权央求于公权处理,只是其中之一。

4.专人保管重点保管与监控的义务

公安部门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到的遗失物,应当有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应当将重点遗失物、特种遗失物与一般遗失物区别保管、区别监控。

贵重物品遗失物、危险品遗失物、容易腐烂变质遗失物、地下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或者文物遗失物、濒危动植物遗失物、文件和秘密文件遗失物等重点遗失物、特种遗失物,应当与一般遗失物区别保管、区别监控。公安部门没有资质、没有场地、没有资金、没有人力与技术条件保管负责的,应当交由相关的金融、技术监督、文物机构、食品卫生、安全保密等相关机构或者政府机关保管;公安部门有资质、有场地、有资金、有人力与技术条件保管负责的,意味着责任与义务更大,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加强防盗、防火、防爆、防毒、防害、防潮、防风、防尘、防晒、防毁损、防蚀损、防灭失等等防范措施,一定要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业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

5.主动与当事人沟通的义务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是其应有尽有的义务。除了对于物的妥善保管、妥善管理、妥善监控的义务和招领广告、返还原物的义务以外,还有其他一些义务。如主动与当事人沟通的义务也是其中的一种。

与遗失物有关的当事人,第一系列的是失主、拾得人。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地与他们及时沟通,互通信息,了解他们的诉求,解决实际问题与疑难问题。拾得人、本机关部门保管费用的收取与处理,或者拾得人赏金的取得,要通过公安部门来解决,或者需要调解失主与捡拾人之间的纠纷,这些看起来是小事,但不一定是小事。

第二系列是辗转送交遗失物的有关单位。收到遗失物后,要对他们表示感谢,最好是他们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通报,建议他们主管单位给予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系列是有资质的拍卖企业、出卖企业与遗失物购买人或者竞买人,公安部门的义务是依法办事,澄清有处分权人和无处分权人、有购买权与无购买权人。一般遗失物作一般处理,贵重物品遗失物、危险品遗失物、容易腐烂变质遗失物、地下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或者文物遗失物、濒危动植物遗失物、文件和秘密文件遗失物等重点遗失物、特种遗失物作特殊处理。

第四系列是政府部门和财政机关。公安部门的义务是依法办事,不搞“小金库”,不私自占有遗失物,不私分、挪用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的价款,及时地将遗失物上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将其价款上交当地财政机关。侵占遗失物无大小之分,私分、挪用拍卖或者变卖遗失物的价款无多少之分,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违法乱纪的,都是必须禁止的。确实需要对于公安干警以物质奖励的,公安部门应当向政府部门和财政机关沟通,不能擅自作出奖励的决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0条

相关名词:〖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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