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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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7-1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

一、一般理念

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是“有关部门”正确处理遗失物的权利。来自于拾得人上交的遗失物和来自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代替拾得人上交的遗失物,均可以由当地的公安部门全权代理返还给失主的决定权;拾得人自发布招领公告二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可由公安部门作进一步处理,或上交当地政府部门归国家所有,或拍卖、变卖遗失物将所得价款上交国库的决定权。

此项规定,除由成文法规范之外,很可能需要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加以辅助规定。当事人不能以不获得利益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公安部门”,是明晰物权关系、事权关系的主体。日常大量事关遗失物的工作,是由公安部门接手并完成的。公安部门完全可以代表有关部门。况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设计类似条款时,点名由警署(公安部门)办理,如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地区的民法中便是。

公安部门直接收到遗失物和从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间接收到遗失物是比较多见的现象。一般而论,城乡居民或者外来人员的拾得人捡拾到遗失物,首选当地派出所等公安部门的为多见,其次是当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也常常充当“收到遗失物”的主体。另外一种现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社会与人民团体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拾得人,往往是就近将遗失物上交本单位,然后再由本单位相关的组织者上交给当地的公安部门,一般是当地的派出所。

“处理遗失物”的办法与步骤不同,权利制衡办法也就不同。倘若是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可以及时而且应当及时通知失主认领;不知道遗失物权利人即失主的,或者由公安部门上交当地的乡镇政府、区级政府作进一步的处理,或者由公安部门与当地的乡镇政府、区级政府共同作进一步的处理。进一步的处理的办法,前提条件是失物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一是遗失物能够为当地政府所利用的,留下来利用;二是不能够为当地政府所利用的,即变卖或者拍卖遗失物,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第一,任何人在国家机关场所内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立即第一时间第一选择将遗失物上交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文明建设办公室或者机关办公室。该文明办或者办公室能够有权处理的即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问题在于,在国家机关场所内拾得的遗失物,有些是公物、公文甚至于是秘密文件,不能随意外传、外流。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军事安全的秘密文件,不能随意外传、外流。

第二,任何人在公共交通场所内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立即第一时间第一选择将遗失物上交所在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包括文明建设办公室或者机关办公室。该文明办或者办公室能够有权处理的即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交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问题在于,旅客遗失在公共汽车或公共出租汽车以及公交站场、火车以及候车室、轮船港口码头以及候车室、飞机航空港口码头以及候车室的物品,公共交通机构有负责保管与寻找失主、返还原物的义务,如果将收到的遗失物转移他处,失主回头来认领会耽误时间,耽误乘车、乘船、搭飞机,会导致经济损失。当然,大型车站、码头、航空港口中设立有派出所等公安部门另当别论。

《德国民法典》是将“收到遗失物”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处置的。除了一般遗失物以外,对于公共机关中的遗失物和公共交通机构中的遗失物,也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涉及到多个条款。

第三,拾得人、有关部门对于特种、危险遗失物与一般遗失物要区别对待,既要保证物的安全、财产的安全,又要保证人的安全。贵重物品遗失物、危险品腐蚀剂遗失物、不明性质化学品遗失物、容易腐烂变质遗失物、地下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或者文物遗失物、濒危动植物遗失物、文件和秘密文件遗失物等重点遗失物、特种遗失物,应当与一般遗失物区别保管、区别监控。

譬如,有的化学品一遇到水就着火燃烧爆炸、有的一遇到热量或者太阳晒就着火着火燃烧爆炸;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人近不得、碰不得、摸不得、闻不得、看不得、吃不得、喝不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二、公安部门的权利

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主要部门,是最有权威、最有公信力的部门之一,也是办事效率最好的部门之一。

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于本条款中隐含的权利有以下几种:

1.接受报案与立案的权利

包括接受遗失人、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失主报案和立案的权利,接受拾得人和相关证人报案和立案的权利,接受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收到遗失物”辗转报案和立案的权利,这是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赋予公安部门的一项职责,也是一项权利。

这里物权的权利与事权的权利相联结,主要是依法受领和处分遗失物的代理物权,或者说是信托占有物权,以及后期的信托处分物权。代理物权是为拾得人、遗失人而代理,信托物权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委托与公安部门的受托。这一套代理、信托物权,从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代理权,到代为保管、保存以及代为拍卖、出卖的临时处分权,以及代为上缴国库的财务处置权等,均由公安部门来完成。

同样是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权利,公安部门的权利大于其他部门的权利,这同样是法定的高等权利。可以说,公安部门作为全权代理返还遗失物的部门之一,某种程度上或者说大多数情形之下有一定的优先权,作为事权和代理物权,甚至于其权利高于政府的权利。只是在上缴国库的财权方面低于政府的权利。

2.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权利

关于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方面,公安部门有独裁权、优先权和代理拾得人返还原物的信托处分权。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仅限于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天以内完成。拾得人拾得遗失物,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超过二十天期限的,拾得人必须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主要是送交公安部门。而公安部门及时通知遗失人认领遗失物的事权,没有这么短促时间的限制,而且有独立裁决的权力。

公安部门独裁权的行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埋藏物的独裁权。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归国家所有,公安部门有权直接与以上遗失物交由文物部门处置,而不必寻找失主,也不必将埋藏物交给失主。如果埋藏物、隐藏物和文物是脏物,公安部门有权没收其脏物,并将嫌疑人拘留审问的权利。二是一般遗失物的独裁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无论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只要超过二十天期限的,公安部门有权要求拾得人将遗失物送交公安部门处理,而不经任何法律程序。

公安部门在接案、办案的整个过程中,都是独立完成、独立决定的,可以不受外界的干预。公安部门无论是知道或者不知道权利人的,都有一套独立的办事程序。公安部门无论是公开办案还是秘密办案,其办事权的独立性比任何部门都要优先。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通过查找遗失物失主,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从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此时,自公安部门收取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上缴国库都是可以独立裁决的。

3.发布招领公告的权利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是一项义务,也是既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拾得人或者失主发布寻物启示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拾得人或者失主发布寻物启示是一种私权,所有费用不由国家负担;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是一种公权,所有费用都由国家负担。不仅在事权、代理物权上不相同,在财权上也有区别。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可以利用各种常规的宣传工具和媒体,也可以利用内部刊物、内部信息载体、官方网站来发布,而且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广告审查程序便可进行。这种优先发布权,是拾得人或者失主的发布权所不及的。

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的权利,通常是与代理处分遗失物的权利联结起来的。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通过发布招领公告查找遗失物失主,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招领处,待人认领。自公安部门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从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公安部门的代理处分权,它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当其知道权利人时,公安部门是为拾得人代理,将遗失物交给失主。另一个方面,当其不知道权利人时,公安部门是为国家而代理,将遗失物或者拍卖、出卖的价款交给国家。

4.委托拍卖变卖遗失物的权利

公安部门走完所有的程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于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有权主持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除开充抵保管遗失物、招领公告等支出必要的费用以外,全部上缴国库。公安部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无偿的、为人民服务的,不能如拾得人那样索取奖金或者报酬,也不能建立“小金库”私分国家或者他人的财产。公安干警得奖金,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通过政府机关层层审批才能通过。

公安部门拍卖、变卖遗失物的权利,是临时性的特定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尤其是在困难情形下是无处分权,是在特定条件下由无处分权转化为有处分权。

公安部门由无处分权转化为有处分权的限制条件是,第一,公安部门知道并且通知了权利人,但权利人超过6个月以上不来认领的,公安部门有权拍卖、变卖遗失物,并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公安部门不知道权利人,但公安部门发布招领公告时间6个月以上,权利人超过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公安部门有权拍卖、变卖遗失物,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本条款的中心内容,尽管字面上没有讲什么权利,然而,意思上却包含了以上权利。简单地说,别的人、别的部门不能办的事情,公安部门能够办,并且能够独立地办,这就是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0条

相关名词:

〖遗失物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理解构〗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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