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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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4-1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原则

一、一般理念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原则,指基于尊重公序良俗之准则而派生的一项民事公信原则,即拾得人崇尚公德的拾金不昧等原则: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不迟延地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或者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这是中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高度限制性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千百年来代代相传的习惯性道德法原则,如今对于建设现代文明社会仍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拾得人通知与返还遗失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的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拾得人崇尚公德的拾金不昧原则、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以及其他的法定或者意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一定写进物权法,但都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和物权法理、群众心理的客观原则,是每个拾得人的行动准则。

二、一般分析

1.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尊重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普遍性原则,是公民对公和对私各项事务中守法守纪的、良好道德风尚的、戒除私心杂念专门利人的行为准则。尽管是抽象的概念,对于遗失物的每个拾得人有道德法的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概括了尊重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方略。公序,通常表述为“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中国在扁平化管理的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在红色的毛主席时代,特别重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特别重视爱党爱国爱社和遵纪守法、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团结互助、拾金不昧教育,特别重视学习英雄模范人物和学习雷锋精神教育,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焕然一新。那个时候,很少有贪污腐化现象,各个地方几乎都是安居乐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四方平安。

中国在凹凸化管理的商品经济转轨时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时期,西方世界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腐蚀着许多人的头脑,黄赌、毒、黑、恶、邪、贪、畸、骗、假等极端丑恶的现象,在解放初期已经消灭了的开始死灰复燃了,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从30多年前的“安居乐业,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四方平安”坠落到“以邻为壑,公然偷盗,入室抢夺,八方不宁”,各种侵吞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甚至于许多地方的监狱人满为患。

从新中国60多年来历史中得出的几条经验教训就是:任何时候在法制化建设中不能忘记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对于法制化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法制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应当从小处着手、从大处着眼,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中做起。类似于拾物还人之类的事情,看起来是小事,但“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细流,无以成江河”,“勿为善小而不为,勿为恶小而为之”,所有这些这些道理古人甚至于比当代人懂得多、做得好。

2.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

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是正确处理整个社会关系的重要原则,是正确处理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的重要原则,是公民约法三章式的很管用的行为准则。尽管是抽象的概念,对于遗失物的每个拾得人有道德法的约束力。

如《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全文如下“一、热爱祖国,热爱北京;民族和睦,维护安定。二、热爱劳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三、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四、美化市容,讲究卫生;绿化首都,保护环境。五、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保护文物。六、崇尚科学,重教尊师;自强不息,提高素质。七、敬老爱幼,拥军爱民;尊重妇女,助残济困;八、移风易俗,健康生活;计划生育,增强体魄;九、举止文明,礼貌宾客;胸襟大度,助人为乐。”以上公约内容中的“遵守法纪”、“维护秩序”、“诚实守信”、“弘扬正气”、“热心公益”、“保护文物”、“提高素质”、“助残济困”、“移风易俗”、“助人为乐”等等文明准则,其精神实质基本上是与“拾金不昧”之类的高尚品德相同的。

以上都是表示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全体公民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始终不渝地无条件地自觉遵守。物权法的规定是“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而在所有权的特别规定中,已经颠覆了这一原则。这里是“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或者是“遗失物拾得人文明公约的义务重于个人权利的原则”,越是仔细研读,就越觉得是很特别,而且是很正确。

3.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

遗失物无处分权人自觉自律原则,既是成文法的、也是道德法的一项行为准则。它引导遗失物无处分权人主要是遗失物拾得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自觉地遵守法纪,不要见钱眼开、见财起心,不要隐藏、截留、私吞、私分、挪用、毁损、灭失和破坏遗失物,应当自觉地将捡拾得的遗失物妥善保管,如期地如数地完好地交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置。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人的社会地位、物权地位不同,会有不同的思想境界的自觉性、自律性。这种自觉性、自律性不是心血来潮,而是需要经过思想斗争的从一而终的自觉性、自律性。中国伟大的哲学家毛主席同志说过:“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具体到遗失物拾得人,并不要求做得十全十美,只要求其做“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能够善始善终,不要中途而废;要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提高自律性,避免自私自利性。

4.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是针对遗失物所有权特别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基于遗失物拾得人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的公信力考量,在这里要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作一个重新梳理。

重新规范与调整的办法是,在首先肯定“诚实守信原则”的前提下,少给予或者短暂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权利,多给予或者长时间给予遗失物拾得人以义务。这种物权化方针,是与商品交易、物权交易的“平等交换”办法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势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或者是对等的,就是“一分钱,一分货”那种斤斤计较式的交易办法。特别情势下,可以不讲究“平等交换”办法,只讲究“义务重于权利”,只加义务,少加或不加权利。有个别的遗失物拾得人,也同意返还遗失物给失主,也同意将遗失物上交有关部门处置,但提出这个要求那个要求的有些过分,甚至于有个别遗失物拾得人狮子大开口,弄得失主、有关部门下不了台。说轻点,这是越权行为;说重点,这是涉嫌不当要求不当得利,甚至于涉嫌欺诈或敲诈勒索。如此说来,当事人的行为不得当容易导致“好事变成坏事”,容易将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容易将事情的性质搞蜕变了。到头来,肯定是害人害已,得不偿失。

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诚实守信原则,不依以当事人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考量当事人的实际行动与行为结果。成语“完璧归赵”,指的是借用他人东西一定要按期完整地、完好地归还。那么,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完璧归赵”,同样是一定要按期完整地、不附加条件地归还。延期的、不完整的、不完好的、不适当地附加条件地返还原物与上交遗失物,都是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5.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

与遗失物关系人和睦相处原则,指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有关部门、信托保管人和第三人等义务关联人以和睦相处为原则。这是正确对待与正确处理相关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的好办法之一。说它是一种原则,就是说适用于大家通力合作、和平共处的共同行动准则。

关于遗失物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由于不是重点对象,物权法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人们可以从大量的社会实践经验中悟出很多的道理。如谚语中说的“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就说明了团结就是力量,团结互助、团结友爱等文明行为往往是利人又利己的。诚然,这种“利”是有利、有益,是精神利益,不是经济利益。

首先,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有关部门、信托保管人和第三人等义务关联人都要认真履行义务,这是和睦相处的道德基础与法权基础。其次,遇到问题以后,大家都要好好沟通商量,以免让老实人吃亏、让滑稽人占便宜。社会舆论上是同情遗失物拾得人与失主的,他们各自有什么不平事,大家都可以帮助他们想办法解决的。

6.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

拾得人善始善终原则,指拾得人从拾得遗失物的那一时刻开始,就应当积极地主动地将好人好事进行到底,不能中途放弃、中途而废的行动准则。这也是很实在很管用的行动准则。

拾得人从拾得遗失物的那一时刻开始,就要悉心地科学地保管好遗失物,尽量做到遗失物不蚀损、不毁坏、不变质、不糜烂、不生锈、不变样、不遗失、不灭失。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遗失物,应当立即进行防腐或者冰冻保存,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不明化学物品,应当注意防火、防潮、防风、防晒、防静电和防盗窃,以免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不宜在室外、露天存放的遗失物,应当尽量放在室内安全的地方存放,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企图收买遗失物的任何第三者,拾得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被利益所迷惑,应当与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讲厉害关系,拿不定主意时最好立即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联系失主、返还原物,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上交遗失物……

以上所谓“善始善终”的过程控制,是个基本的范围与基本的要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补充与改进工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9条

相关名词:

〖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权利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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