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26-1
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之无处分权人
一、基本要领
无处分权人,这里包含准无处分权人,即善意取得或者恶意取得活动中之无处分权人,是统一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重点监控与制裁的一类零物权人。
无处分权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于相关的财产或者物权无出卖、出让、担保、赠予、交换等处分权,却擅自处分相关的财产或者物权,导致权利人财产或者物权损害的,需承担被追回财产、追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无处分权人,泛指各种非法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主要的对象为:
一是指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无权分割财产、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有权人越权担保与处分、超过份额的分割等形式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法地无理地改变物的用途、原状原貌、损害物的价值等,也视为(准)无处分权人。如农用地不经国家规划审批而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房屋,是具有普遍性的非法地无理地改变物的用途现象,当事人就是无处分权人。
二是信托所有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国家、集体、股份、私人和其他人等组织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和普通信托所有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滥用职权、超越权利非法处分本组织或者他人的财产,均列为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其实,这一类无处分权人所占比例最大。因为整个经济社会的绝大多数财产是经过信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信托管理的形式维持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和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占大多数,并且在有处分权中分离出了无处分权,故这一类无处分权人所占比例一定最大。
三是用益物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用益物权人可以依合约实际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势下处分其占有他人的财产,便成为无处分权人。
四是担保物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担保物权人占有和处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需依法依约进行,法律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处分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定性、定量、定时、定人、定规、定约的六定限制,超过一种范围就会由有处分权人变成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
五是其他的定限物权人充当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等无权占有人,擅自非法处分这些意外取得的财产,均构成无处分权人。财产租赁人、租用人、借用人、保管人、储运人、加工人、外承包人等,在未经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势下处分其占有他人的财产,便成为无处分权人。
六是非常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无权占有人利用偷盗、扒窃、抢夺、抢劫、侵占、贪污、挪用、哄抢、私分、破坏等手法得来的脏款脏物,非法据为己有后恶意处分,均为非常恶劣的无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对于这一类无处分权人,不光是民法、普通法重点禁止的对象,而且是刑法、特别法、专门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七是其他的一般无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如善意取得人后来变成了恶意占有人,并把恶意占有的财物恶意处分的零物权人。
本条款首句“无处分权人……”的特别规定,是提醒和禁止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擅自、恶意处分共有的或者他人的财产或者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弥补所有权人的标的物损失适用于“追回权”。末句“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包含了“准无处分权人”和“准追回权”或者“准追偿权”。造成恶意的既成事实者,需承担赔偿的责任,遭受损失的所有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所有权人行使追回权、追偿权,指无处分权人或者是恶意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导致其财产损失后,由所有权人或者有处分权人行使追回原物或者原金钱、原权利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对于无处分权人进行限制的法定条件。
法学家们全面地考量善意取得制度,觉得善意取得的条件太宽松,稍有不慎,所有权人的财产就不能得到周全的保护,故在放权的同时注意收权与集权,尤其是要严密关注无处分权人的恶意处分行为和无权取得人恶意取得的行为。为了既不让善意取得权人吃亏,又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特意设置了所有权人财物的追回权、经济损失的追偿权,以资事后弥补。
一般而论,追回权、追偿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是针对无处分权人的错误处分、恶意处分,不针对取得所转让财产的第三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是无处分权人。如果有证据证实受让财产的第三人是串通一气共同作弊者,所有权人有权将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列为第二被告,或者对于自己行使财物的追回权、经济损失的追偿权更有帮助作用。
二、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都是零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即零处分权人的基本概念,是善意取得制度中无物权和超越物权两大类型的人不可以擅自处分财产。
其中,超越物权也是无物权的一个变种,定义是“当事人无权利超越本位的物权”。善意取得是可以忽略无处分权人的交易行为的,也可以对受让人即第三人不承担额外的、太大的责任。然而,恶意处分人,或者说无处分权人恶意处分共有的、他人的财产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出让人,两种出让人一并视为无处分权人。
1.最大的危险源
从破坏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劳动关系、社会关系到破坏法律关系,最大的危险源来自于共有物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而不是其他的无处分权人、准无处分权人。
一切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无处分权即零处分权。
比较之下,共有物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最有可能将自己的有处分权弄成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
传统的、微观的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一致对外”的办法,或者说是排外主义的物权化方针,好象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全部来自外族人似的。其实不然。那么,当代的、宏观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一致对外”的办法和“内部清理”的办法并用,重点在于“内部清理”无处分权、准无处分权。
一般人会认为,无处分权人仅仅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如果从大量的案例中剖析,恶意处分人最大的群体是信托所有权人,其次是共有关系中有职有权的所有权人,再次是与物品、财产交易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非所有权人),第四是占用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第五才是与交易偶尔关联或者根本不关联的非所有权人。由此可见,无处分权人的绝大多数人,不是存在于非所有权人类别之中,而是存在于信托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的类别之中。无处分权人一个最普遍的恶意现象,就是:在进货时,以高得离谱的价格取得物品;在转让物品时,以低得离谱的价格出让物品。而现象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信托所有权或者共有所有权圈子里的人。
诚然,“恶意取得物品”与“恶意出让物品”是表现现象,这些现象的背后可能是商业贿赂,可能是权钱交易,也可能是内外勾结、沆瀣一气等其他的不正当交易。打击商业贿赂的有效办法,主要集中于违法预防、犯罪预防,事前控制的效果显然比事中和事后控制增强很多,调查研究与处理起来也容易得多。比较之下,查处违法犯罪人员背后权钱交易、商业贿赂就困难得多。
如此说来,根据财产保全和受商业贿赂影响的危险程度划分,无处分权人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为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如信托所有权圈子里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第二为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共有关系圈子里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第三为中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所有权人聘用的与物品、财产交易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的无处分权人,以及占用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的无处分权人。第四为低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除了以上三种无处分权人以外的无处分权人,就是与交易偶尔关联或者根本不关联的非所有权人。
2.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
其中,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按照权利主体来划分,也可以分为几个类别:
第一,国有企业无处分权人。是国有企业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即企业经理人。因为国有企业的财产信托所有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信托所有权,双方之间的信托权利界限也非常模糊,给予恶意处分国有资产的企业经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贱卖国有物品、产品、产权的现象在各国普遍盛行,尤其是在“国退资进”私有化改制过程中,五花八门的贱卖国有资产的恶意处分行为屡禁不止。
第二,大型上市公司无处分权人。是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即企业经理人。这些企业经理人掌握了股民、期货客户的生杀宰予大权,双方之间的信托权利界限也非常模糊,虚拟经济体千奇百怪的潜规则也应接不暇,给予恶意处分国有股权和股民股权的企业经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往往令股民和期货客户血本无归。
第三,集体组织与地方政府无处分权人。是集体组织有职有权的无处分权人,包括地方官员、乡村干部在内。
集体组织的投资,各个历史阶段的投资结构不同,有地方政府的、企业或职工自筹的、企业承包主的、村民的等等,企业信托权利界限也非常模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民主地位比国有企业更低,给予恶意处分集体资产的企业经理人留下了巨大的黑洞,贱卖集体所有的物品、产品、产权的现象在各地普遍盛行。
有人戏称,恐怕现在的***总理连小小的村官都管不住了。这不是空穴来风,集体信托所有权虚设,财产损害的危险程度也极高。地方政府粗暴地强制村民拆迁,强制征收集体土地,政府官员、乡村干部和房地产开发商,遂成为极高度危险型无处分权人。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6条
相关名词:〖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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