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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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08-1

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

一、基本概念

共有物债权债务的法锁关系,简称共有物法锁关系,指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时,于对外和对内物权上产生债权债务的一连串连锁反应。法律在规范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人及其对应的物权关系方面,是体现物债权效力或法锁关系的磁力场。主要由债务关系法规范与调整,物权关系法规范调整时不能脱离共有物法锁关系而空谈连带权利与连带义务。

此项特别规定,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债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集体共有制共有物分割方式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共有人在对外和对内关系上享有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具体办法均依照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实行。

共有物法锁关系,指共有物或者共有人连带的普通法锁关系或者担保法锁关系,亦指对外和对内的两种法锁关系。连带的法锁关系是个基本的债权债务形式。在外向型法锁关系方面统一为连带法锁关系,在内向型法锁关系方面除有约定以外亦不例外。

物权法第102条的详细规定,旨在理顺法锁关系的作用下理顺共有物权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如不实行连带法锁关系制度,就会影响交易安全、毁坏共有关系的信誉,对于今后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至于交易中的损失怎么处理,那是共有关系人内部管理的事务,法律不便于过多干涉。在对内关系上如不实行责任制,或者份额大与份额小的同吃大锅饭,这关乎按份共有人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的公平合理程度,必须加以规范。原则上,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如城乡集体共有制的财产负担方式,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负担方式,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取材于制度物权法的翻版。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占有,但“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共有人串通作弊、逃避债务的除外。共有人约定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是对内的法锁约束力,对外的法锁约束力依然是享连带债权和负连带债务。

对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不止于内部的连带债权债务和“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关系中同样有内部的连带债权债务和同样的追偿权。合伙共有关系中,日常的大量的对内的共有物法锁关系,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连带债权债务和追偿权不断地复制着。

对外的法锁关系由对内的法锁关系而生发,对于债权人产生了第二重共有物法锁关系,可以将债权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假定为拓展型临时性的共有关系人只享有连带债权和外部的“追偿权”,不负有内部的连带责任,不寓于财产分配关系、劳动关系之中纠结。性质上对外的共有物法锁关系是尖锐的法锁关系,对于债权人是如此,对于善意占有第三人也是如此。各国物权法一致同意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购买、租赁、租用与合法占有行为。一旦双方的交易行为达成协议,就被认定为设立了保证式共有物法锁关系,任何共有人负有交付财产与权利的连带责任,只不过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标的物除外而已。

二、一般分析

1.债与法锁

罗马法中债权与物权、继承为物法编的内容。关于债的定义,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不同场合中均有阐述。其中,《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学说汇纂》认为:“债的本质并不是要请求某物或某役权,而是使他人给与某物、为某事成为某物的给付。”

债作为一种物上债务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债本身就是一项物债权的锁链,发生连锁反应,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债权人,亦可称之为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亦可称之为物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这种关系,具有正负物权对接的关系,因为有国家认可的债法和物法作为依据,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债法和物法成为事实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锁”。

所谓“法锁”,就是物债权“法律上的锁链”,好像有法律的绳索、锁链,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连接在一起,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拘束,受国家法律的拘束同时受社会道德正义的拘束。人在无债的束缚时是自由自在的,一旦债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好像被戴上了法律的锁链,行动上受到法律和他人的限制。只有解除了法锁,债务人重获自由,债权人也如释负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由物权产生债权,又由债权束缚人权,形成“三角权”和“三角债”,形成三重“法律上的锁链”。

法锁上的钥匙,就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正义。这种约束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发生的,是双方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所强制的,是双方合法合约的履行,同时对于不合理的合约进行规范,进行法律的维护。

法锁是整个经济社会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共有体、公有体或者个体,或多或少地与普通法锁、担保法锁发生关系。

2.共有关系的法锁

共有关系的法锁,就是共有人对外和对内两个物权体系因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法锁。也就是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将共有人捆绑在一起,并且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捆绑在一起,形成一环套一环的物债权的锁链,并统一受法律的保护。

其就是共有物的债与法锁:一方面,共有人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共有物的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共有物的债权人,亦可称之为共有物“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共有物的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共有物的债务人,亦可称之为共有物“物债务人”。以上“物债权人”和“物债务人”可以对外发生效力,同时也可以对内发生效力。

对外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就是说,共有物的债与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共有关系的法锁,一是共同共有关系的法锁,二是按份共有关系的法锁。

在对外关系上,两种共有人的责任、义务、权力与利益几乎是大体相当的: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对外关系上,两种共有人的责任、义务、权力与利益是略有不同的: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两种共有人的追偿权是完全一致的: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同共有人,也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物权化方针

共有物法锁关系之物权化方针,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清偿债权中心论,主要在于理顺共有人对外、对内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对内则平衡各共有人既定的或者未来的合法权益,对外则保证债权人和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民法上是一贯制地持肯定态度。这是由保护交易安全规则、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排他性规则和利益受损人追偿权规则决定的物权化方针。如法律要求登记的财产未登记而转让,受让人是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应当受法律保护;转让标的物上附有法锁关系的,转让者未负责告知的义务,受让人是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同样地适用于按份共有关系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财产及其财产权的转让,受让人是善意占有第三人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倘若共有权人、债权人因为特定的共有人随意处分共有物或者权利,导致共有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原则上不能向善意占有第三人追偿,只能是向特定的随意处分共有物或者权利的共有人追偿。

客观情势是,对于第三人来说,因为不是共有关系人,难以获知共有关系的性质和共有财产是否存在法锁关系。第三人善意占有情形发生后,若不使任何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很容易发生共有人推托履行交付财产及其权利的义务,甚至于合伙利用“虚假买卖”方式来欺诈善意占有第三人,并且使得经济秩序、物权秩序陷入混乱的困境。在第三人不知道共有人内部关系、法锁关系的情势下,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其交易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即可向共有人中的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或者主张财产权交付,才能保护善意占有第三人的权利。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在对内关系上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的债权、债务,也可以视为均等的按份共有的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超过共有人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本条款之追偿权,仅指按份共有人的追偿权应当说是不周全的规定。理论上或者说表面上共同共有人的债权、债务是均等的,而实际上或者说工作上共同共有人的债权、债务是不均等的。如合伙企业中的共同共有人,职务高的权利大责任也大,职务低权利小责任也小;具体负责供销与转让财产的权利大责任也大,不具体负责供销与转让财产的权利小责任也小。况且,合伙企业里都有一定的企业章程与生产经营责任制。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只是个笼统的说法,而实际上的债权、追偿权与债务等权利与义务,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安排。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02条

相关名词:〖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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