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62-1
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的基本义务及其关系人
一、基本理念
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全称不动产相邻关系管线铺设财产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简称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各方权利人在享受用水权、排水权、通行权、铺设管线权等建筑施工权之时,所有的关系人都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此项重点规定,由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建筑法、安全法和技术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分别规范与控制,是相邻不动产之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二合一的施工作业安全义务。
基于相邻关系四项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权利人享有的地面、地下、地上地役权或者建筑物建筑物空间利用权考量,其含义有两层意义:第一层,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建筑施工等确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为此提供便利的义务;第二层,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维护以及建筑施工、房屋修缮等作业,享受了他人的不动产利用权、地役权,应当履行安全作业、经济作业和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经济补偿的义务。本条款重点在于规范第二层义务,绝大多数物权纠纷发生在第二层上。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种规定对于民事主体和公事主体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不仅仅针对民事主体客体而言,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样地负有相邻施工作业或者维护、修缮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义务,只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公共利益优先”为由搞特殊化。在权利与义务、诉权与辩护权和诉讼期间方面,各种当事人或者关系人、连带关系人等,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
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每个责任人、负责人、当事人和关系人都是统一法律尺度、统一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即使是在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情势下同样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范化的侵权责任,有物件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和质量责任等各个方面。诉权内容也不止于“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等八大方面的内容都包括在内,物权法本条款仅仅是概要的规定。
二、一般分析
1.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的基本义务的关系人
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实际上有三种关系人。主关系人、从关系人或者连带关系人,统统列入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对象之列。因为安全防护、财产保护和环境保护是不分彼此和人人有责的,仅仅考量不动产权利人,是远远不够的。
第一种,“一对一”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和物权关系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对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是相邻关系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关系密切的一类关系,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利用权之间的关系,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很普遍的权利义务关系。传统物权法以及本物权法主要是从这一类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不动产利用权关系着手进行规范与调整的。类似于本条款之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民法规定,西方国家早已有之。
问题在于,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中,一般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公权力很少介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物权关系中来;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中,也由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但公权力容易介入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物权关系中来。中国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虽然同样是相邻关系、地役权关系或者土地利用权关系等物权关系制度,既要受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又要受到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对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用途、规划与建设等,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对于任何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物权干预与行政干预。
第二种,“一对多”的物权关系人。是日常工作生活关系不密切的和物权关系不平行的关系人,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义务人对土地所有权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这一组关系人。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条件下,一般而论,国家对于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的一般事务可以不过问,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解决一些具体事务。但涉及到土地规划、土地用途和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用水、排水等重大活动,国家所有权人则以国家机关为主管部门,对以上重大活动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使得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遵章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土地所有权人为国家这一特定主体时,就会涉及到很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主管部门,相邻关系基本义务就会是一点带面地扩大。这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其中的端倪。从街道办事处到城市管理、土地规划、房地产管理、市政公路与水务园林管理、电力管理、电信管理和环保管理,是由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衍生出一系列监督管理权和多个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或多或少、或长期或短期地成为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的当事人,负有对相关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进行指导、干预、协调、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种,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我们知道,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不全是业主所为。有些时候或者很多时候,规划物业小区内是由因用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事务不用业主操刀与操心,是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来进行主理的。自建房业主,包括集资房业主、经济适用房业主、宅基地自建房业主等业主,为了房屋的顺利进行,才自告奋勇地充当了“第一种”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商品房的业主,在购房入伙后,所享受的是现在的配套设施,此后就很少动土了。这是一种事前型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所介入的施工项目类型多而相对全面些。
商品房的相邻关系基本义务的关系人,业主事后的行为主要有要求相关公司安装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的,也不是全部的,所依托的是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和有线电视公司的操作与施工。这是一种事后型中间介入式关系人,所介入的施工项目类型少而相对片面些。
2.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等基本义务的主体
如何履行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问题,即义务的主体与从体是谁的问题,需要区别确认与对待。本条款关于“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是一种粗线条的泛指的规定,需要依据物权法理进行仔细推敲,以便于作出合理的判断。
第一类,相邻关系的商品房业主的义务人。这是最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分两个部分来确认他们的义务与责任:第一部分,是房地产开发商遗留下来的地役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第二部分,与房地产开发商无关,仅由业主建设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责任,由业主承担。是单个业主的由单个业主承担,是多个业主的则由众业主共担。但就其挖爆水管气管、掘断缆线电线而言,属于野蛮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个人负责赔偿损失。属于违章建筑的,归业主负责侵犯公权的损害赔偿,或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制裁。
第二类,相邻关系的自建房业主的义务人。自建房业主,包括集资房业主、经济适用房业主、宅基地自建房业主在内。自筹资金单建或者合建的业主,在取得房屋之前,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是施工单位或者施工个人,挖爆水管气管、掘断缆线电线属于野蛮施工的,负责赔偿损失。在取得房屋之后,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是业主。属于违章建筑的,归业主负责侵犯公权的损害赔偿,或者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制裁。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的对象,同样是由业主建设的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责任。
实际上,单个业主也有相邻关系,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行为,往往牵涉到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相邻关系。只不过是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类的相邻关系之形式不同而已。一般而论,单个业主所履行的义务是无限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无限的责任,是一种产权、义务、责任清晰的主体与主体行为。
第三类,不动产不相邻但业务相邻或相关的义务人。实际上,在很多时候,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行为并不是由商品房业主、自建房业主所为,而是由市政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园林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交通公司(有的地方并入市政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等公司所为。他们为了拓展业务的需要,常常将相关的楼盘的缆线、电线和管线驳接到新的楼盘,并利用了旧楼盘的土地与建筑物,从而产生了“中间人”式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
“中间人”式的相邻关系的基本义务人,所对应的主要义务关系不是民事物权关系,主要是公事物权关系。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是公家的,民家的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上,无论是国有公司或者是私营公司,都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施工项目,都应当在业务范围之内从事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施工。表面上,这完全是民事行为,理应受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而实际上摆脱不了土地所有权人的控制,摆脱不了公权力的介入,摆脱不了制度物权法的统率作用。
通过对于本条款的解析,不难看出,其中心思想仍然是传统的古典的物权法模式,是一个经验主义的物权关系模式,相信每个有粗浅文化程度的人能够看得懂。关键在于,我们不仅仅限于知其然,更为重要的应当知其所以然。综合分析研究以后,我们就会觉得,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将“相邻关系管线铺设的基本义务”全部包给相邻的关系人,这是不现实的,也是容易犯先验主义的错误的,肯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2条
相关名词:〖相邻不动产作业安全的义务〗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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