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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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41-1

相邻关系的权限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相邻关系的权限,就是依据成文法和习惯法成就的不动产相邻关系权利人之间的权限,是平衡不动产支配权人与不动产利用权人相互关系的权利范围而成立。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成文法的按照成文法执行,没有成文法的按照乡规民约执行,但共同准则是需要满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客观要件。

相邻关系的权限,可以按照确定法和排除法的方式进行。

其中,适用排除法的方式比较简单,根据权利类型分类排列来一一对照,可以运用零物权的辨别方法进行相邻关系的“一票否决权”,便可断定其为完全无权,或者剥夺其所侵占他人的权利,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适用确定法的方式,主要措施在于肯定的基础上进行甄别与修正,并进行过程控制,力求做到将良好的相邻关系进行到底,并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点。当然,并不是说确定法有什么过人之处,也不是说适用确定法的当事人就不承担责任与义务。但是,人们从排除法的项目中不难筛选出“恶意占有”的份额来,从确定法的项目中不难筛选出“善意占有”的份额来,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确定法和排除法并不是孤立的,多数时候是两手并用才能凑效的。

2.按照确定法来辨别相邻关系的权限

按照确定法来辨别相邻关系的权限,实际上形成了两套辨别体系:一套是以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为轴心的相邻财产权体系,这是基础辨别体系;一套是以物权法为轴心的相邻物业权体系,这是高级辨别体系。可以说,物权法的辨别体系是发展了的民法通则辨别体系。物权法有法理基础更牢固、物权手段更加灵活多样、物权层次视野更加开阔、物权关系更明朗等特征,在民法体系中有着独特的技术魅力。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之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是不能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二、确定权限的出发点

(一)依据民法通则来确定相邻关系权限的出发点

1.依据身份权来确定权限

(1)公民身份权是个体相邻关系的能力考证

公民身份权,分为18周岁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类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半民事行为能力类两种,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时区别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另当别论。

(2)法人身份权是经济体相邻关系的能力考证

法人身份权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之集大成者,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中,行政法人组织相互之间、行政法人组织与其他法人、公民产生相邻关系纠纷,也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相邻关系的权限。

2.依据合同效力来确定权限

有效的合同是规范自主权利与义务的良好途径,合同的效力能够保障公平合理。确定权限时,能够将法定的权限与约定的权限有机结合起来。法定的确定也只能确定一个总体上的范围,而约定的确定可以将此范围细化、量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居民守法公约合同、农村与农业承包制合同、地役权合同等合同是处理相邻关系很适用的形式之一,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都有书面的约定,依据合同效力来确定权限与效力是个不错的选择。

处理相邻关系的合同内容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的合同内容有所不同,有些具体内容不是合同法所能够包办代替的。然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效力鉴别原则”是普遍化原则,完全适用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合同内容与实行问题。

3.依据民事责任来确定权限

民事责任,有可承担的责任和不可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有过失责任和过错责任。凡是有行为能力的越权、侵权者,都会不同程度地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相邻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并不是专门针对财产权关系的,人身权关系甚至于人身权关系兼财产权关系也是其中的重要对象之一。

譬如,相邻关系中的取水权、排水权、经济通行权等地役权相邻关系是财产权关系,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观光权、眺望权、居住安宁权、环境卫生权、人行通行权等生活权相邻关系是人身权关系。

民法通则第123条~127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责任侵权法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第97条~103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于民事权利的系统性表述是:“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有很多权利是与相邻关系直接或者间接有关的。依据民事责任来确定权限与效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二)依据物权法来确定相邻关系权限的出发点

1.依据地役权来确定权限

所谓地役权,说白了,就是土地利用权,也是区别于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的一种特殊土地使用权。有人说他是用益物权,笔者认为他即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在某种程度上,他甚至高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按照其性质定义,他是属于地产权或者土地利用权。

地役权是确定解释和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力法器,他并不依赖于“公共利益”的说教就可以直接完全使命,使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心悦诚服。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密切,指因通行、截水、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保障自己的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用地役权来确定相邻关系的权限很重要,他所回答的问题,不仅仅是在地役上产生诸如排水、截水、取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事实权利,更有意义的是他显示出能够让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让步的超级权利。

在相邻关系的权利一定时:地役权的优先权甚至高于所有权;地役权的利用权甚至高于所有权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地役权是可以无限延伸的特殊地权,其势力范围甚至于连接城乡,甚至于连接几个国家、连接几千上万公里。譬如,俄罗斯的天然气输气管线经过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到中国新疆,直到中国上海,全长一万余公里。从小处看,地役权是连接业主邻居之间的相邻关系,从大处看,地役权可以连接国与国、洲与洲的相邻关系。

法国民法典是以债权为中心展开的,没有物权法的专编、专章,尽管如此,关于地役的规定,从第637条至710条规定得相当仔细。第四编役权与地役权,并没有将其裹挟在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之中。

法国民法典有将地役权定义为地产所有权或者土地利用权的意思。如第644条第2款规定:“如地产上有水流横穿而过,该地产的所有权人亦可在此地段使用流经之水。但是,在水流一经离开其土地时,即应将其归复于通常的水道。”这里将地产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开了。第642条第1款、2款规定,“自己的土地上有水源的人,得在其地产的界限内并为其土地之需要,任意利用该水源之水。”,“如低位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水源发生的土地上进行并完成旨在利用该水源之水的明显永久性工程,或者为便于其土地排水进行此工程,时间已逾30年者,水源发生地的所有权人不得再因其使用水源之水而损害低位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前一款重点保护水源地所有权人的水源利用权,后一款则重点保护水源地低位土地所有权人的水源利用权,正好相反,并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2.依据物权法理来确定权限

(1)依据所有权限制论来确定权限

在所有权的定义里,几乎所有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对于所有权进行依法限制,限制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所有权人对其他权利人放权让利,第二层含义是要求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与责任,对于土地(地产)所有权人的限制更是如此。每当一涉及到公共利益、相邻关系时,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就如影随形。

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同时贯穿于整部物权法的。地役权、相邻关系的权利的法理,以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一般原则,也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地产所有权的限制而成立的。这正好弥补了民法通则所有权规定的不足之处。否则,就无以说服业主和地产所有权人。

(2)依据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正反面来确定权限

物权法第七章共8条,专题告示了相邻关系的规定,有一般原则、执行依据,有权利的确定与限制,有义务与责任,还有零物权、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相邻关系的规定虽然不是很全面,但也可以与其他200多条款串联起来解读。

如果比较一下,西方国家的相邻关系法律侧重于农业社会的色彩,中国的相邻关系法律则侧重于工业社会的色彩。我们将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形式的相邻关系给予更多的关注,这不仅仅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问题。仅以城市生活而言,方便生活只不过是其中一个普通元素而已。除了方便生活以外,健康生活、安全生活、优质生活是为更高的起点与追求。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章,更多地体现了健康生活、安全生活、优质生活的中心思想,这是符合后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的。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揭示了相邻关系地役权、利用权的本质特征。首先,显示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可以告民,民也可告官,均适用于同一法律尺度。其次,相邻关系平衡限制是法律确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自觉地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对损害最小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但是,如果这种利用给原使用的邻地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应进行赔偿。不动产权利人利用了地役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被法定的限制;同时,不动产权利人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同样地受到法定的限制。这就是本条款的中心思想。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84条

相关名词:【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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