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3-1
私人财产限制之三大类型
一、基本理念
微观物权法乃至罗马法、日耳曼法对于物权的认定是静态型物权。如果以动态型利器剖析物权,将会揭开物权保护与限制的许多神秘的盖子,尤其是揭开物权限制的盖子会呈现更加丰富多彩的物权新世界。
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讲,私人财产的限制或以涵盖一切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高物权与低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以及一般物权与特种物权的全面限制,涵盖各种制度物权法与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以及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统一限制,涵盖私人的任何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如果将以上各种限制全部分析出来,可能用100万字也写不完,本文只能抛砖引玉,作一个典型的分析。
申明之,私人财产的限制有轻度限制、中度限制和重度限制之分,有一般限制与特殊限制、隔离限制与警戒限制、禁止限制和剥夺限制之分,可谓千姿百态、丰富多彩。
每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私人财产的限制政策可能会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关键在于,对私人财产的过度保护与过度限制都是不可取的。
二、重点分析
私人财产限制的物权类型,单从以下三种典型限制来作技术性分析。
1.有物权的限制
私人合法取得某种财产就跟着设立了对应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叫做“有物权”。其并不仅仅针对所有权的。对于所有的物权均可以采取“有”与“无”来分析。
一个有意思的物权世态,是世界上越是富有的人越是难以亲自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是将大多数财产交给他人占有与使用,以获取更大的收益。私人企业做得越大,私人财富越多,这种情形就越是明显。尤其是房屋这种不动产,富有者往往以出租形式来获取收益,并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暂时转移给租用人。
德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土地业主可以出租给租用人达30年之久,如果过了30年业主不收回出租地,该土地就变成租用人的了。该法还规定,无业主的土地、放弃登记的土地归地方州级国库所有,放弃先占权与使用的土地也归州级国库所有。俄罗斯物权法规定,土地的业主(不限城乡)超过两年不利用土地而抛荒,政府有权收回永久使用权。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和解释,国家根据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可以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剥夺措施。中国的有关行政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从有偿获得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时起,两年内不开发利用的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开发商的土地订金、定金和价金。西方国家如瑞典、瑞士、法国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可高达40%~50%。有些国家、地区还征收房屋、土地、钱财等高额遗产继承税。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是与私人财产保护紧密联系的限制,是贯穿于合法限制、过程限制以及政策性物权限制和技术性物权限制的整个限制体系之中的。当私人财产合法性一定、流动性一定时,各种限制跟踪而来。
其限制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一,信托式限制。私人财产以出租信托、处理信托、经手信托、经营信托、投资信托等方式成立后,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就有所变动,或者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牵制,或者被经手、经营人暂时管领,或者被合伙人管制等。其二,交换式限制。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领域,对于私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的。其三,杀富济贫式限制。所有的税收,对于国家、集体、私人所有者和其他所有者是一样的杀富济国、杀富济贫。其四,公共利益的限制。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是不论高低贵贱者的,可实施温和剥夺式限制。其五,无因式限制。即使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限制,出于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限制,也可以时刻针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有物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有时候会反复进行、会花样翻新、升级升温,有时候会反攻倒算,总之是各种手段都会使用。
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非法是对合法而言的,保护是对限制而言的,有物权是对无物权而言的,正物权是对负物权而言的,正规则是对潜规则而言的。只有辩证地对待私人的财产权,才能使私人的财产更加合法,更加干净,更加荣光。
2.正物权的限制
私人合法取得某种财产就跟着设立了对应的财产所有权,并且该财产权是处于成长阶段,这就具备了正物权的特征。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也可能有另类形式的限制,这就是正物权的限制。
就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正物权的限制就是加强型限制。对于有物权的限制是出于政策性物权、技术性物权的一般化限制,基本上集中于隔离型限制;对于正物权的限制要在有物权基础上加强限制,基本上集中于禁止型限制。前后两种限制,都是混合型限制,甚至于都可以贯穿到剥夺型限制等级上来。
有物权,是指合法的私人财产全程合法,是一种客观存在状态;正物权,是指在有物权基础上的一种可扩张状态。当物权扩张时,原有的物权平衡状态被打破,物权秩序重新建立与维持,与之对应的私人财产权人在物权成长与扩大的时节将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与义务。这就意味着正物权的限制不同于有物权的限制,应当是加强型限制。
就法制体系而言,对于有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民法的限制,主要通过民法、合同法等民法来实施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也会涉及到行政法、刑法方面来,但是毕竟是由民法牵连出来的限制。对于正物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行政法、刑法方面的限制,法制威权化方面大大优于民法,限制、禁止、惩罚、打击的力度往往比民法威猛得多。
正物权的另类解释,就是物权人必须将自己的物权端正,不能走歪门邪道,更不能违法乱纪。有种类繁多的禁止性条款和剥夺性条款与之抗衡,有相当大的威慑力,可以利用公权力快马加鞭快刀斩乱麻。如赔偿损失、罚款、剥夺个人财产、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等,所有这些,都可以针对私人物权特定的不端行为、非法行为的。当然,要求物权端正,不仅仅单指私人,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一视同仁。
正物权的威慑力量不仅仅在于惩罚与严惩上,更有意义的是对于严重犯罪行为与犯罪分子的打击往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诉的力量比民诉的力量更加强大更有效力。
对于私人财产正物权的限制,有私法公化、私权公化的倾向。所谓私法,是大陆法系的说法,英美法系民商合一,社会主义法系公私合一往往不分什么公法、私法。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就是指民法典中的所谓“自治”的各种法律,是专门保护私有财产为出发点的。中国的物权法则不同,虽然模仿了德国物权法,但也破天荒地将国家物权、集体物权加入其中,体例上不分公与私。如果不从体例上考量,而单单从保护私人财产上考量,“私法”(保护私产的法律规定)还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公法公权不断左右传统的私法私权领域,不受公法公权干涉的权利无一例外地受到公法公权上的限制,以财产所有权最为显著。当代各国基于环境、交通、人口、资源短缺、国防建设、财政收入、社会和公共福利等问题的压力,均通过公法公权上的强制性规定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甚至对一些重要领域、重要财产通过国有化途径,排除个人所有权的势力范围。
应当承认,私法公化、私权公化对于私人财产限制过度,也会公害,例如暴力拆迁、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就是典型的案例。这是有关部门利用工作之便为某些房地产开发商谋取非法私利而破坏了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但有漏洞的拆迁法例是过度私法公化,本来应由民法调整的却以行政法调整,政府联同警察暴力执法则是过度私权公化(实际上是利用公权的名义,打击弱势的私人偏袒了强势私人)。从全国看来,因暴力拆迁引起了许多群体抗议事件、自杀事件,其中就有法的偏差、执法偏差和经济补偿的偏差,这些与本文的“私产限制”论题是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在我们研究之列。
3.零物权的限制
如果说以上公有制专属所有权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私权公化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过程控制对于私有财人的限制以及有物权的限制、正物权的限制多少夹杂着一些定性限制的成分,那么,零物权的限制最能体现其定量的限制。
所谓零物权,是物权法中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反向物权或假物权。所谓假物权,就是物权人假设的物权,包括已经恶意获得的非法物权和将来企图获得的非法物权。数学上单独的“零”是无理数,四则运算自算与混算均为零,零的指数与对数为零。物权法上的零,可以当作基础物权的临界点,以此来判定物权的长消、优劣状态,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后续的精确化处理。零物权,作为物权的参考系数,对于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可同时并举发挥作用,其物权效力在于“一票否决权”之斩立决功效。
所谓零物权限制,指人们利用零物权的法理基础,来针对各种纷繁的非法物权进行判别与限制,借以理顺各种物权关系,抵制与禁止、剥夺各种非法物权,保护合法物权。
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是专门针对私人的各种非法物权来进行鉴别和清理,抵制与禁止、剥夺私人的非法物权,并利用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物权。整个物权体系中,对于私人财产零物权限制是比较普遍而相当严格的现象。确切地说,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也有隔离式限制、禁止式限制与剥夺式限制三大类型。总体上,是在静态限制基础上实施的动态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的零物权限制,不同性质、不同对象、不同条件的零物权,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限制结果。重度限制集中于刑法体系,以刑罚制裁为主要特征;中度限制集中于行政法、经济法体系,以罚款制裁为主要特征;轻度限制集中于民商法体系,以民事、物权制裁和赔偿损失为主要特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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