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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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2-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82-1

私人财产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私人财产的限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限制和非法财产的禁止,是与私人财产的保护对立统一的概念。其最大特点是,由于私人财产来源极其广泛并且特别自由,不仅受各种成文法的限制,而且受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逻辑法的限制。

物权关系中,私人财产的自物权与他物权、共物权与分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高物权与低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等等都有不同的限制条件。

私人财产的限制,系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来统一限制。某种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之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往往弱于公共财产权之质量权,且私人的社会公益责任次于公共所有制权利人的社会公益责任,故私人财产限制的范围最广泛且法治力度最大。

私人财产限制的法理逻辑是:边保护边限制,边限制边保护,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一面由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一面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

对于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三个领域设定保护与限制性的条件。重点措施在于,要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劳动所得、投资所得、购置所得、融资所得、储蓄所得、收受所得、赠予所得、救济所得、继承所得、析产所得、受遗赠所得和养老所得来源的合法性,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反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长物权与短物权、长物权与消物权,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与劳动关系、社会关系以及自益关系、他益关系、共益关系,认真厘清私人财产的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关系。

私人财产的限制,威力最大的是政策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土地等不动产及自然资源类、特种产业资源类、关系国家安全类等等特定财产与产权的限制,有些甚至于是根本禁止性限制,最主要的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限制。用公法来限制私人的财产与占有行为,这是古今中外的一个立法传统,并无不妥之处。其次是技术物权法或者一般物权法的限制,最主要的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私人消费类财产较多地适用于民法上的原则,私人生产、流通、交换类财产较多地适用于商法上的原则。

物权法的宗旨就是确认和保护权利人的财产权。物权法也有言在先:“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依法”,就是钦命的法定限制。权利人获得任何财产,从占有到使用、收益、处分各个环节都会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由于政策性物权的区别,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会受到更大程度上的限制。了解私人财产的限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私产保护是有帮助作用的。

财产的限制,就是物权人获得与利用财产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私人财产的限制,就是私有财产权人获得与利用私人财产权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

隔离性限制,就是将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隔离在一定范围之内,不得越界,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损害其他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性限制,是加强隔离性限制,对于越界、滥用权力、损害其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实施制裁措施,性质严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性限制,包括温和剥夺和暴力剥夺两种限制。

温和型剥夺私人财产,是顺应公共利益、国防动员、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的要求被动或者主动被剥夺私人财产。其中,顺应公共利益的被剥夺,私产权利人可以要求对价补偿,顺应国防动员、义务性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的被剥夺,私产权利人可以不要求对价补偿。

暴力型剥夺,一般针对当事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不合法,或者私人财产的来源、使用、利用和流转、消灭不合法,国家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一律剥夺其不合法的私有财产。

对于私人财产权各个方面的隔离性、禁止性、剥夺性限制,是根据其财产性质的三大范围的三个等级限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分析限制的类型。譬如,从物权的定量分析上来判定。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分析出财产限制的不同程度,等级限制更加明了。

二、定量限制

私人财产的定量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板块:政策性物权的限制

政策性物权的限制,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对于私人财产获得途径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隔离性限制,其次是禁止性限制、剥夺性限制。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限制原则、“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原则和“禁止公权私化”的限制原则。宪法的限制优于其他各种法的限制,刑法、特别法的限制优于民法、普通法的限制。

1.公有制专属所有权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

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是一种特别优先型财产体制,它以国家专属专有财产为主体、以集体专有财产为辅助的财产定量体制。

首先,我们将私人财产设定为一般财产所有权,它不具有绝对的完全的排他性功能,即没有专属所有权的特种物权性质,从容不迫地论证私产的等级限制。客观上,专属所有权仅仅限于国家(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国防资产专属权和城市土地专有权等)和集体(农村土地专有权),政策性物权中没有规定私人的专属所有权。这就是政策性物权的隔离性限制。

2.私权公化对于私有财人的限制

私权公化,是与公权私化相对立的物权化调整政策,是中世纪以来各国愈来愈突出的社会现象,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国防现代化、福利社会化事业的深入拓进,国家依据其公权强制性规定对于有产、富裕阶层的不动产与动产的征收、征用范围也逐渐向前拓展,逐渐形成并扩大私权公化的政策物权规则。由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家权势优于私人权势的缘故,使得民法、物权法的一些保护私产的条文失利甚至于失效的现象屡见不鲜,故私权公化由政策物权或制度物权的调整已成必然规律。

私权公化,成文法与习惯法都有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国家以公权威力向私人征收各种税费、征收房屋和土地,其次是要求公民尽抢险救灾、慈善事业等各种社会义务与职责,向国家贡献财物。这就是政策性物权的剥夺性限制。需要说明的是,此种剥夺性限制是温和式剥夺限制,是国家以物权交换或者对价交换实施的剥夺私人财产的行为,与犯罪分子私人财产的被剥夺被限制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剥夺限制。

3.过程控制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

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来源合法的限制。从私人财产的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和流转合法、消灭合法,从占有限制、使用限制、收益限制到处分限制,从生产限制、流通限制、交换限制到消费限制等等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对于私人财产设立不同程度的限制条件。有的是隔离性限制,有的是禁止性限制,有的是剥夺性限制,主要形式才是禁止性限制。

过程控制对于私有财人的限制,是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限制,是手段多样化的限制,贯穿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甚至于公序民俗、乡规民约中也能打到限制的影子。

以上三大类政策性物权的限制,实质上也穿透到了技术性物权的限制。譬如,公有制专属所有权对于私人财产的限制,对于私人财产的优先权效力、对世效力、溯及力效力是个挑战,免除或者减省了私人财产此类技术性物权。在私权公化和过程控制方面,也有同样的处境。

第二板块:技术性物权的限制

技术性物权的限制,指除了政策性物权的限制以外的限制,即通常所说的民商法、侵权责任法或者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方面的限制。其中,有代表性的法律是合同法、担保法之类的经济法。当然,有些经济法如土地管理法、公司法、证券法既有政策性物权的规范,也有技术性物权的规范,其主要成分是政策性物权。

技术性物权的限制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种:民事平等原则、主体自愿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公民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其中,私人消费类财产较多地适用于民法上的原则限制,私人生产、流通、交换类财产较多地适用于商法上的原则限制。

物权关系学上,等级物权限制是最大的潜在的规则。如制度物权限制普通物权、担保物权限制普通物权、法定物权限制意定物权、公共物权限制私人物权(总体上如此)、高级物权限制低级物权、上级物权限制下级物权、自物权限制他物权、自主物权限制信托物权、主物权限制从物权、不动产物权限制动产物权、共物权限制分物权、有物权限制无物权、正物权限制负物权、加物权限制减物权、担保物权限制普通物权、已登记物权限制未登记物权、高效物权限制低效物权、产权清晰物权限制产权模糊物权以及零物权与反物权的限制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成文的潜在的规则。

法锁关系学上,等级法锁限制是最大的潜在的规则。如制度法锁限制普通法锁、法定法锁限制意定法锁、担保法锁限制一般法锁、物权法锁限制债权法锁、有法锁限制非法锁、上级法锁限制下级法锁、高效法锁限制低效法锁、自法锁限制他法锁、自主法锁限制信托法锁、主法锁限制从法锁、不动产法锁限制动产法锁、知识产权法锁限制非知识产权法锁、优先受偿权法锁限制非优先受偿权法锁、兑现价款法锁限制担保物法锁、共有法锁限制份有法锁、最高额法锁限制单额法锁、有法锁限制无法锁、正法锁限制负法锁、加法锁限制减法锁、已登记法锁限制未登记法锁、产权清晰法锁限制产权模糊法锁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成文的潜在的规则。

私有财产可能高达数百万种,我们无法也无需一一列举。首要问题在于从技术性物权中找出规律性,通俗易懂并势如破竹般对待私有财产的限制问题。理解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的规律性,就是掌握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金钥匙,可以开万把锁。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4条

相关名词:【私人财产的保护】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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