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2-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简称土地国有化的哲学原理,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工具,利用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物权辩证法和法律辩证法来全面解构土地国有化的无比优越性,解构土地私有化的无比厚黑性,深刻揭示出其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物权规律、价值规律和法制规律,为全人类的土地改革和消除贫困指明前进的方向的原理学说。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七。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福利社会主义,是土地国有化哲学原理的最高典范,包括土地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内,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仅囿于哲学关系或者物权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的哲学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与客观真理,根据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必然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与各个国家的发展趋势。尽管各个国家选择的道路有所不同,但完全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他们的共同选择和不二选择。
政治经济学中常常涉及到系统工程原理、一般均衡原理、最优体制原理、宏观调控原理、福利经济原理等一系列的原理,物权法理学中常常涉及到公平公开公正原理、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理、全国土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全面管理原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理、所有制制度优于所有权制度原理等一系列的原理,所有这些原理、原则、规则与规范化、制度化措施,都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都必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归结到一点,只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才是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而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最终一定会被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所全部取代。无论公有制或者私有制、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国家,都必须遵循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
二、一般分析
1.运用唯物主义一元论解构土地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根源,完全是唯心主义二元论或者多元论起的反作用。它们不仅违背土地资源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而且违背了物权法一物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来解构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所适用的哲学工具、法律工具和思想工具正好与前面的相反,所得出的结果和收到的法律效果也正好与前面的相反。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或本原论来解析土地所有权,不难发现,自从人类、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为人类、为国家全体国民共有,不应当专属于某一团体或个人所有。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说,土地所有权从来是不可处分的永久固有的、国家唯一所有的共同财产。
唯心主义的二元论认为土地所有权是由主观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他们认为谁有本事获得土地所有权,谁就是土地所有权人。认为这些人也是国家人、社会人,拥有土地的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唯心主义二元论主张,土地所有权分为公共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由国家机构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
但是,各国的法律,具体到土地占有条件与面积、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收益分享、处分权力等等,从各个方面证明了土地所有权私有者一一被剥夺,获得和使用土地的人,充其量,就是用益物权人。这对于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都是一样的,土地资源对于人类的依赖性和短缺性,逼得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将不约而同地走同一条路,那就是:土地国有化是唯一的正确出路。从哲学上来概括,这叫做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原。
2.自然哲学原理和社会哲学原理是倡导公平公正的原理
哲学原理说,主要地包括了自然哲学原理说、社会哲学原理说。这两类学说,是相辅相成的。前者为社会哲学提供了大量的自然科学的现实证据,后者为自然哲学提供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社会伦理学的现实证据。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历史上遭到许多政治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的强烈抨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早就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法理的虚伪性,并为社会主义实现土地国有化指明了方向。
用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来解释土地国有化或者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最有说服力的思想工具、逻辑工具。土地资源是个自然现象,土地所有权是个社会现象,寻找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出结论是,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大量的历史资料、法制史资料也证明了一个铁的事实:古今中外,土地国有制占主流地位。这不是偶然的,这是必然的,是社会基本规律发生作用使然。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一篇哲学》中用几万字的篇幅用哲学论述了土地公有制的意义、作用与物权效力等重大问题。恩格斯说:“在历史方面的情形也没有两样。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的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
土地国有化当然也包括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但没有强调“专属”二字。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仅完全绝对的、排他的,而且是永久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权。
3.土地国有化的对立统一规律
土地国有化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中十分特殊的物权价值规律,直接的和间接的物权关系中,甚至于加物权与减物权的物权关系中,广泛存在这种特殊的发展规律。
(1)专制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土地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独有的,土地使用权却是各种所有制的物权人均可以取得的,并且他们可以建立良好的直接的物权关系,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2)信托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国家既是土地所有权人、又是土地管制权人,既是自益权人、又是公益权人,一种物权主体担当几种物权角色,并且他们可以建立良好的内部的物权关系,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3)加物权与减物权的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国家不授予私人或者准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授予他们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利用权,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吃了大亏,而所有权人只要适当下放一些自主权给他们,他们不但没有吃亏、反而会占很大的的便宜,双方之间仍然能够建立健全良好的物权关系,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4)间接物权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规律
国家不授予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并且整个国家有很大一部分人特别是城市居民也不直接有多大的物权关系,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吃了大亏,然而,不知不觉中他们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大量的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园与文化设施等等许多的免费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面肯定存在土地物权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
4.土地国有化的量变质变规律
土地国有化的量变质变规律,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或者降低的顺差规律或者逆差规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均会遭遇这种自然规律。这其实是土地物权关系的另外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起码是在量变质变达到一定程度后能够出现对立统一规律。
(1)土地所有权的量变质变规律。
土地所有权的量变质变规律,是由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决定的自动变或者他动变规律。其中,人的因素起决定的作用。国家的土地所有权采取制度信托式行使,比较松散并有弹性,由内部管理层导致的量变质变是最常见的事情。
(2)土地使用权的量变质变规律。
土地使用权的量变质变规律,也是由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决定的自动变或者他动变规律。其中,制度因素起主要作用。非全民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般而论是不太敢于或者较少机遇违法乱纪的,故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
土地使用权的中等的量变质变规律,主要发生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下放了许多权利给土地使用权人,意味着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质量有所下降。当然,这也是一种非常奇特的物权现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依然存在。一些土地私有制国家却不以为然,国家出让土地以后,连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出让,这种量变质变规律是完全变质的形式,不适合中国等土地公有制国家的量变质变规律。
5.土地国有化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土地所有权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由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或者土地所有权制度决定的发展规律,也是由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制度化或者物权化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较多地论证这种规律的必然性,如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剥夺剥夺者的土地所有权”就是最著名的论断。
为什么要强调“永久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因为这是最高一级的物权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政治派别的领导人也不得擅自更改。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恶性循环事件:开国君主好不容易打下的江山,倡导的土地国有制,一下子被后期的新君主败家子败光了。土地的物权法,法国、德国的物权法完全是“公权私化”的货色,压根儿不如古罗马物权法的土地公有制呢?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最好去翻一翻外国法制史就知道了。也怪不得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家一致抨击资产阶级的土地私有制极不公平合理,要用否定之否定规律来验证西方的土地私有制的种种弊端而下猛药治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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