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3-1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
一、基本理念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是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本质体现。
其是用益物权,又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用益物权适用于各种物权主体,而这种用益物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法人,只能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这种特种权利。
其是特许物权,又与一般的特许物权性质根本不同。一般的特许物权是由所在国家的中央政府亲自授予或者委托地方政府授予,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各种各样的都有,陆地的与海洋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样样都有。而这种用益物权是由联合国海洋公约组织亲自授予申请国的中央政府,而且所授予的特许物权是单一化的,不包括陆地的矿产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
其是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性质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高级的、所有权永远固定的、无偿取得的专属所有权。首先是对于其他国家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其次是对于国内的各种组织、个人全部具有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是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专属物权,无论其物权转让多少次,这种专属所有权永远不消灭。而这种用益物权是有偿取得的、定权和定期的权利,权能次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无论是否转让其权利,过期后一律作废、自动消灭。
其是海洋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和权限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方式,是在独立自主、排除他国干涉的优越条件下行使的,可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甚至于可以自主地与其他国家的组织与个人展开合作,联合国和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内政。而这种用益物权是非自主性的他项物权,由于专业性强、资金要求和技术要求高,既难以向国内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下放权利,更不能随意转让这种权利,只能在联合国海洋矿产资源组织指定的海域内行使有限的权利。
其是国际性专属物权,又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国际化根本不同。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半国际化或者部分国际化的,这种特别的权利也需要联合国组织确认,而一旦确认后就很少发生国际关系,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发生国际关系,主要限于海洋的国际通航关系,至于是否发生海洋资源利用关系则是随机性的。而这种用益物权从头到尾都离不开国际关系。主体上,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潜在的物权关系,是与同样是国际海洋公约法成员国的物权关系;客体上,国际公海永远是国际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无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是否与其他国家合作开采海底资源,也无论其是否转让这种权利,其始终离不开国际关系。
通过以上的简单比较,我们对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性质特征就知晓个大概。但是,这种概括性说法,不足以了解其性质特征的全貌,故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研究。因为这是具有国际关系的特许物权和特殊性的用益物权、专属物权、海洋物权,不能简单地由国内的海洋法、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必须要由国际海洋法等极特别的国际法来规范与调整。
二、一般分析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种性质特征。
第一,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之双重性。
国家权益与国际权益之双重性,指的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协议下,海域利用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于是形成了对等的或者普适性的国家权益与国际性权益。这种权益相当于国家、地区之间巨大的地役权,类似于国家、地区之间不限期但永久存在的一类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另外一类“双重性”,指的是被国际海洋组织批准在国际公海对于海底、海床或海岛、海礁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专属权利,申请采矿的国家享有国家权益,国际海洋组织享有国际权益。
所谓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专门对于一国的海域权利的,但这种权利对于每个海洋贸易国都能够享有。如国际海洋法规定,各国的商业船只或者航空器可以从海洋主权国无害化无障碍航行与通过,以便于对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每个国际贸易国或者国际贸易运输国共有的由联合国特许的无害化无障碍海洋航线、海洋主权国海域与港口的自由航行权。当然,这种用益物权的行使,是会受到海域主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限制的,没有这种国家的批准,也不可以擅自闯入他国的领海海域。
无害化,简称无害,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上通过一国领海的商业自由。这是国际法规定非沿海国在沿海国领海上的一项权利,称为“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商船通过一国领海时,有下列情形者,其通过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与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潜水艇在另一国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须展示其国旗。
所谓无害化,其概念是可以延伸的,如海洋主权国家对于船舶、航空器装载的一律禁止的走私普通物品、走私毒品、走私军火、走私文物、走私主权国家专属并专控的动植物、走私核废料或者有毒的电子元件、有害的生物品种与制品或食品等,以及走私其他有毒有害无益的外贸物资,大多数是由国际法规定的,有些是由主权国国家法规定的。主要处罚办法,是没收走私物品、扣押或者没收运输工具、罚款或者拘役、判刑。
第二,权利的对等性与网络性。
因为是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海洋贸易国与海洋贸易国之间、海洋主权国与海洋主权国之间,都会获得同样的权利。这样一来,全世界各个大大小小的海洋与海域包括港口码头、航空港,都成了庞大的网络系统,既有权利的对等性,又有权利的网络性。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只有定权,没有定量。无障碍航行的次数、吨位数和贸易额不受任何限制,多年不行使这种特权也不过期作废。
但是,海域主权国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走私物品、毒品或者禁止军火交易时,海洋贸易与运输国的公司或者个人,都不能以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为名犯上作乱。否则,就会遭到海域主权国的制裁,在这个时候,国际性的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应当服从于海域主权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行使。并且,国际制度物权法与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法则是一致性的。
第三,普惠性与国际公益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制度,是沿海国对内各种所有制实行大普惠制,对外实行小普惠制。在公海上是全普惠制。
如国家领海及毗连区、国家大陆架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资源开发,原则上可以对各种所有制下放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就是实行大普惠制,对于国内的公益性很明显。
特定情形下和特定范围内,沿海国毗连经济区对内陆或者其他海洋国家开放,就是实行小普惠制,对于国际的公益性也很明显。
国际公海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公海的各国自由通航权、自由航空权和自由捕捞权,在公海上是全普惠制,对于国内和国际的公益性最为明显。
第四,易碎片性与易毁损性。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非常复杂,受国际和国内特许物权制度的牵制,受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制度牵制,以及国际执法和国内执法各个方面制度瓶颈作用,它变得容易成为碎片或者容易毁损。尤其是一些霸权主义国家依靠结盟关系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践踏海洋法公约,他们敢于公然侵犯他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主权,敢于公然侵犯他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而公然侵犯他国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更不在话下。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所取得的物权,本身是碎片性的受限区域,无论是国有、集体或者私人、个人的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毕竟是小群体物权人在汪洋大海中作业,不如在陆地上行使用益物权那么运动自如,受到侵害甚至于被毁损的情形是很容易发生的。以大国欺负小国,以强国欺负弱国,以强势欺负弱势,以富人欺负穷人,各种情形都会发生。对于中国人来说,加强民族大团结,加强邻里大团结,特别是加强各个用益物权区的大团结,这是头等大事,很多时候,公民的道德风尚向善对于执行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极其重要的。
第五,海域用益物权有权重大小之分
一方面,应当说,同为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公海之采矿权、捕鱼权可能优于非公海的通行权。原因在于,公海之采矿权、捕鱼权相当于在国际共有海域利用权份内的权利,故是不受限制(捕鱼权)或少受限制(采矿权)的权利;非公海的通行权是在“合理侵入”他国海域情势下份外的权利,故是受诸多限制的权利。
另一方面,需要说明的是,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人的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虽然也属于海域用益物权,但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是两个物权价值不相等和可持续程度不同的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特级用益物权,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商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是一般用益物权。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联合国授权的、永久固定的和一般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公海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除外)的特种用益物权,权利主体是中国中央政府。实质上属于全民的海域信托专属用益物权,主权与财产委托人是全体公民,接受委托人是中国***。
集体或者私人、个人或者外国人的海域用益物权,全部不具备以上特别优势的条件,除了公海上的海域用益物权以外,全部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与登记生效,并且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取得与行使,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也需要登记生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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