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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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4-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44-1

国家法人特种所有权的层次与特点

一、基本理念

国家特种所有权,是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一种特种性和绝对排他性的固定所有权,是关系国家命脉、国家安全和长远利益而矢志不移的一种完全绝对型所有权,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的所有权。国家主要的特种所有权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间或有国家专控所有权。此项特别规定,由宪法、行政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统一规定,由特别的所有制制度、特种所有权制度规范与调整,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正确处理全社会的法律关系与物权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防止国外敌人的破坏和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占、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所谓特种所有权,是指在原始状态下是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或者说,是独一无二的固定控制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是指所有权的属象、主体资格是独门独户的,绝对性地排除他人拥有、享有的可能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以及国防资产等专属所有权,只能由国家代表人民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此种所有权。所谓独一无二的特种所有权,是指特定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取得并永久固化起来。所谓固定控制所有权,是指法律维持特定的行业在生产经营权上保持优先发展的地位,以便于壮大国有企业、巩固国家的经济基础。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示国家法人财产的性质和归属,国有特种财产的范围可以由法律规定,国家法人具有特别的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和溯及权,物权的主体与客体是非常特殊的,混淆物权界限与物权关系不是一般的违法,而是往往涉及到犯罪。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财产由***代表国家行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职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企业及其他资产,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地方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所有权是由地方政府行使、中央政府监管的。实质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国家财产的第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国家财产的第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在《物权法》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更加清晰。

由全国****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说明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很广泛,有些项目未能列入,如空域、航道、频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未列出,而以概括性规定之:“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本文解析物权法第45条的内容)

就是说,物权法规定的国家特种所有权和其他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有些东西需要我们去了解,去补充。

国家法人的特种所有权,按照其宗数大小,可分为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包括领土、领海、领水、领空、领太空的专属所有权;

第二层次,是包括国家法人内部的专属土地所有权;

第三层次,包括金属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产能源的专属所有权,江河湖海及地下水的专属所有权,原始森林的专属所有权,濒危动植物的专属所有权;

第四层次,包括国家自然遗产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保护区专属所有权,国家自然遗迹不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馆藏、收藏动产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创制的不动产、动产的文物专属所有权及其他文物专属所有权;

第五层次,包括国家各种专控科学技术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各种专控企业事业及其专控产品的专属所有权;

第六层次,包括国防资产、武器装备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安全设施、安全装备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其他专政设施、专政装备的专属所有权;

第七层次,包括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专属所有权,国家航空航线的专属所有权,国家太空开发的专属所有权,国家航道的专属所有权,无居民岛屿的专属所有权,这一层次的专属物权,实际上是第一层次的专属物权的延伸,是属于具体解说;

第八层次,包括财政、税收及其资产的专属所有权;

第九层次,其他应当归属于国家法人的专属物权,如对于贪腐、罪恶分子剥夺来的财产充为国库,属于直接剥夺型专属所有权。

第十层次,其他国家的派生专属所有权,如国家投资并收益的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的动产所有权,种质资源的专属所有权,。

国家法人的特种所有权,属于专控性或垄断性物权,甚至包括无偿性物权(如财政、税收),甚至包括政治性物权。

国家法人的非专属所有权,是除了国家法人特种所有权以外的所有一般所有权。是属于可开放性、可竞争性、可消长性以至可消失性的一般物权。这些非特种所有权,包括非特种的动产所有权、非特种的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非专属的派生性动产物权、非专属的派生性不动产物权,以及非专属非垄断非专控的产权、业权等。

国家法人的非特种所有权,属于一般物权、非专控物权或非垄断性物权,一般不包括政治性物权。

国家法人的特种物权和非特种物权,均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前者属于非对称性物权,后者属于对称性物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物权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实行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是针对于对称性物权而言的。

在当代物权法中,非对称性物权,基本上来源于国家法人的专属性物权,其他的来源于一般权利人的派生性物权。当然,国家法人也存在派生性物权。但是,派生性物权的非对称性,是依据智慧、技术垄断地位和保护措施建立起来的,不是衡定式的非对称物权,一旦打破智慧、技术垄断,这种非对称性就不复存在。

二、一般分析

国家特种所有权与国家一般所有权的区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所有权制度的区别。

虽然同属于全民所有制范畴,但受法律保护的重点不同。很显然,国家特种所有权是受国家的特别法和由特别的信托所有权人保护的。国家一般所有权主要根据经济法和一般的信托所有权人来保护,间或由国家的特别法保护和特别的信托所有权人保护。

国家特种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国家一般所有权主要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间或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第二,所有权的设立与物权变动的区别。

国家特种所有权,如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的设立,不以国家出资为要件,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惯性力决定的先天性特权。由于种类繁多,已有一些已经被法律点名确定下来,还有一些没有被法律点名确定下来。无论如何,都是由国家财产主权延伸或者派生出来的特种物权,同样地是不可置疑的。这些财产权设立或者假定以后,所有权原则上不变更、不转移、不消灭,除非标的物自然消灭以后才随着消灭。国家专控所有权复杂一些,有的是以国家出资为要件,有的不以国家出资为要件。如国家投资成立国有企业,需以国家出资为要件;如国有企业特别的生产经营权、市场领先权或者市场份额保有权等,不以国家出资为要件。

国家一般所有权,是市场流通中开放的财产所有权,以国家出资为要件,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与市场竞争中其他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方式相同。这种所有权,原则上可变更、可转移、可消灭,包括可抵押、可质押、可留置在内。不过,当国家一般所有权与国家特种所有权发生关联以后,原来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物权关系会发生改变,应当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

第三,违法的后果有区别。

原则上,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侵害国家特种所有权就是违反制度物权法,理论上这是最大的侵害,违法分子的后果是最为严重的。但有的时候又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般财产基本上是与经济领域打交道的,很容易发生量变质变,很容易将本来属于普通物权法制裁的对象上升到了制度物权法的对象,违法犯罪的性质突然变了,甚至于能够达到超过某个特种物权法的程度,法律责任也大不相同了。

我们不难发现,大量案例中反映出来的奇特现象确实耐人寻味。在企业方面,很多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例,恰恰是发生在他们侵害国家的一般财产上面,不是发生在侵害国家的特种财产上面。这是因为国家的特种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力度大些,不轻易拿到市场上去交易,减少了他们直接接触和违法犯罪的概率。并且,国家的特种财产种类较少一些,又集中在自然资源类不动产方面,公然侵占和行贿受贿不太容易。国家的一般财产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非常密切,又存在交易易、侵占易、行贿易、受贿易、转移易、藏匿易、兑换易、灭失易等特征,更受违法犯罪分子青睐与涉足。

在政府实权机关方面,很多受到刑事处分的案例,是与土地、房屋、矿产资源非法审批或者侵占有关。由于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特大,故违法犯罪所犯下的罪行也特大。只不过是违法犯罪的总人数上不及对国家一般财产的侵害,而单项违法犯罪的金额是非常惊人的。如违法批地、违法倒卖土地,通常是一宗案件下来就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数亿元。地方官员违法倒卖采矿权、探矿权,违法参股煤矿或者稀土矿、金银矿、玉石矿等,犯罪数额也常常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数亿元。

违法犯罪分子贱卖、倒卖、白送、白拿或者自买自卖国有企业产权及其股份,等同于杀鸡取卵,导致国家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破坏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单项违法犯罪的金额也是非常惊人的。国有企业产权,粗看是个一般的财产权,细看是特别的所有权。对于《物权法》而言,有责任有义务要将这类财产权分辨清楚,以便于预防各种经济犯罪活动,避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5条

相关名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法人】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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