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9-1
国家专属所有权威权化的绝对性
一、基本理念
国家专属所有权威权化的绝对性,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三大特性之一。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里规定的专属财产主体的威权化性质的绝对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类型,是国家专属所有权控制权的最本质特征之一。此项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管制法规范与严格控制,利用国有资产的防火墙、高压线来严格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威权化,是依据宪法、行政法等法律赋予其最高的物权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威权化的绝对性是自然而然地生成的。自古以来,国家的财产是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的,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和民族重大远大利益的专属财产,必须用制度物权法来重典治乱,严厉打击那些侵犯国家专属财产的亡命之徒。特别是对于那些侵犯国家领土主权的侵略者和分裂主义者,不惜动用武力来进行大规模的残酷镇压。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历来有“重刑轻民”的传统,就是始终将制度物权法和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放在首位,威权化手段往往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所有权大家庭全体成员之中鹤立鸡群的一个成员,他的绝对性是不容置疑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来自国家机关的威权与权威,而完全来自所有权自身的性质、内容、功能、质量与代表性。
国家严格管控自然类、天然类和严控类标的物,享有这些项目的专属所有权,不是搞“私权公化”,不是漠视私人的物权和财产利益,也不是搞“劫富济贫”,欺压富人富商和富官,而是政府代表广大国民依靠法律的威权和所有权人的权威,来管领好、控制好、利用好、分配好这笔巨大的财富。这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绝对代表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和代表长远利益的物权基石。
其次要肯定的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绝对性,是由其特定性、特种性决定的。
普通的所有权,是一定的价值与一定的标的物的等价交换,所有权的变动与交换是经常进行的;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并不是一定的价值与一定的标的物的等价交换,所有权的变动与交换是不允许进行的,永远固定在一定主体的面前,即使部分标的物在特殊情势下可以流动,但所有权绝对不流动,其他权利人所获得的物权,排除在所有权和专属所有权之外,最多是获得用益物权或者用益权的地位。普通所有权的排他性,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他人的干涉和妨害,以顺利行使所有权;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完全是消极型、并且是最消极型所有权,具有最大的排他性,因而具有最大的绝对性。
其三要肯定的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绝对性,界线是很明晰的,从主体到客体,从现象到本质,从种类到内容,从权能到效力,都是围绕所有权的绝对性来展开的。
其主体一定,永远定格在一个名位上,不变更、不移易、不转让,也不消灭,主体的本身就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排他性。其客体一定,也与主体一样的坚毅、存续、权威、排他,绝对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干涉、侵害或者破坏。
其四要肯定的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绝对性,完全可以从他的威权地位中显示出来。
国家专属所有权威权化的绝对性,标志着此项特权的保护达到最高控制等级和十分威严的程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主体思想和铁定的物权化方针。物权法是将宪法规定的根本路线、根本原则、根本方针进行具体规定,并与各种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和其他的民商法一并采取威权化控制,利用国家财产防火墙、高压政策来全面保护全体人民的核心资产。任何时候任何情势下,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不受任何条件和诉讼时效的限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挑战国家专属所有权威权化的绝对性。
二、一般分析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绝对性的威权地位,首先体现在她是最高等级所有权和最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其次体现在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的各个层次之中。
1.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绝对性的威权地位,盖因他是最高级别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分类,A级是专属所有权,B级是专有所有权,C级是专控所有权,D级是一般所有权。其中,专属所有权是一级消极权能结构,专有所有权是二级消极权能结构;一般所有权是一级积极权能结构,专控所有权是二级积极权能结构。因此,专属所有权最具固定性、排他性、绝对性的最高级别的物权。
专属所有权的分类,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所有专属所有权中独占鳌头的,他不仅范围广、种类多、价值大、威权重,而且其固定性、排他性、绝对性是其他专属所有权所无法比拟的。
假设,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合有人都有专属所有权,那么,专属所有权的排他性效力,可能有以下几个级别:
A级: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最优级专属所有权。
B级:集体的专属所有权。次优级专属所有权。
C级:私人的专属所有权。良好级专属所有权。
D级:其他人的专属所有权。较好级专属所有权。
E级:合有人的专属所有权。一般级专属所有权。
以上等级划分的依据,并不是依据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来硬性划分的,而是依据各种专属所有权所占的份额、价值和种类、质量、地位、作用、权能消极性来划分的。
以权能消极性而论,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最消极的所有权,也是最具绝对性的所有权。某些自然资源类专属所有权是法律配置的,国家优先于集体,集体优先于私人,其他人的专属所有权可能会落在最后了。有些专属所有权,国家有的,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不一定有。这就是差别。
尽管物权法一再倡导“无差别的所有权”,当然应当包括“无差别的专属所有权”,而专属所有权,以及专有所有权,肯定还是存在优先级别的。这好比有一筐桃子,13个人来瓜分。如果13个人一拥而上来瓜分那个秩序就乱了,结果分桃子会变成抢桃子;如果一个人一个人地来分配秩序就好多了,不再抢桃子了。客观上,先瓜分的比后瓜分的,有“优先”的事实行为。如果分桃子的队伍中,确实要让有的人分得多,有的人分得少,有的不得受分配,其中受分配的人有专有所有权。如果这筐桃子只能属于某一个人所有,这就是独有的所有权。
独有所有权不等于专属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与独有所有权的区别,在于专属所有权不仅仅是独有的,而且标的物是耐用品,不是一次性的消费品,而且不容易灭失和被消灭。桃子这东西,容易糜烂腐朽,不能长期保存,不能轮换使用,只能及时地、一次性地消费。消费过后桃子消灭,桃子的所有权也随之消灭。
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力,之所以成为国家的独有所有权并等于专属所有权,是因为他们都是耐用品,不是一次性的消费品,而且不容易灭失和被消灭。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主体、客体的定位准确,没有瘕疵,说明了不是依靠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得来的。在捍卫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尊严、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成果、巩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地位、扩大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利用效率等方面,其他的专属所有权确实远远不及格。国家不仅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而且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完整的政府机关,构成了巨大的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的用权队伍、护权队伍、执法队伍。这是其他任何所有权人所无法比拟的。这种绝对性,是由国家法人的绝对统治地位引申出来的。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其设立、存续是与国家的成立、延续相关联的,国家延续多长年代,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就存续多长年代。如果国家消灭,其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则随之消亡。
2.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绝对性的威权地位,盖因多重保护机制
一般的所有权,一般以民法即所谓的“私法”保护为基本功,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的概率很小。
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其保护性法律,基本上集中在行政法和刑法两大法律体系之中,分布在民法中即所谓的“私法”中的则非常有限。行政法的功能远远强于民法的功能,具有强度强制性、法律生效快和效力大的特点,对于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等手段的经济制裁,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等证件的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制裁,以雷厉风行的方略来强力保障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侵犯。民法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温良恭谨让”是其主要风格,法律的强制性也有一些,但相对于行政法来说比较弱小,法律生效相对较慢、法律效力相对较小。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在刑法中的保护就更不用说了,具有最大强制性、法律生效最快、法律效力最大的特点,刑法、刑诉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大量的保护国家专属所有权的内容,构成很大的的威慑力量。
3.国家的专属所有权绝对性的威权地位,盖因付出巨大代价
国家专属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只是国家专属所有权保护的一部分,也是一种辅助保护措施,更大部分、更强措施集中在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之中。这些法律保护、过程保护、事实保护,有一整套法律体系和法律保障机构,国家因此付出了巨大代价,甚至于不惜血本地保障这些所有权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干扰、侵犯与破坏。
国家付出巨大的代价来满足军队和国防支出,付出巨大的的代价来供养警察、官员及其辅助人员,并且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进行到底,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两样东西,很大程度上就是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这两样东西得到保障,有了经济基础,就能够以更大的代价来满足军队和国防支出,付出巨大的的代价来供养警察、官员及其辅助人员,并且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进行到底。
为什么一提“国家专属所有权”,人们就会不约而同众口铄金呢?那是因为人们懂得,国家专属所有权并不是强权政治的结果,而是具有浑厚的历史渊源、民族渊源、政治渊源、经济渊源、法理渊源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爱国主义是个永恒的主题,爱国主义精神不仅仅体现在战争年代,在和平年代也概莫能外。
为什么一提“国家专属所有权”,有的人会极力反对呢?这是因为,此类特种所有权中包含了一笔巨大的的财富,那些国内贪婪的掠食者、大小鼹鼠们,那些国外的经济霸权主义和经济侵略者们,早已垂涎三尺,早已摩拳擦掌。可是,当“国家专属所有权”横亘在他们面前时,他们肯定会使出浑身解数,在各种场合采取各种方式来极力反对这一特种所有权。
无论历史多么崎岖,国家要崛起,人民要觉醒,正义要伸张,社会要和谐,经济要发展,百姓要幸福,这都是天经地义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也是天经地义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0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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