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竞技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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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1-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1-1

合有制的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合有制的所有权,全称是集合所有制的所有权,包含混合所有制的所有权,指多种所有制共合于一体而产生的新型所有权。包括企业与企业投资或者出资所有权、股份与有价证券所有权、产品分配所有权,也包括原始、现实与未来的所有权。主要受另类经济法或者企业法、产权法规范与调整,与其他的所有权制度有些差别。

合有制,通常是指基于国家、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组成两极以上的复合所有制,故可称之为混合所有制或者复合所有制、杂交所有制、公私成分不纯所有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自由经济经济所有制。在中国,它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股份制经济体的表现。受经济自由政策的驱使,在特定条件下,中外合资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可以实现有条件的嫁接方式,目的在于资源、资金、技术、人才或者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相互利用,基本上可定义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之类的所有制形式。

合有制具有交融性、灵活性、成长性和跨地性、跨国性、跨业性和跨所有制等特征,故在西方国家一直是最主要的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非常活跃、成长迅速。遗憾的是,这么重要的所有制,在经济学、物权学上却没有给它正名过。区分不同所有制的所有权,找出它们的共性与个性特征,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合有制下的所有权,主要指投资与产业所有权,主要是采取按资分配、按股分配或者按股权分配的办法,来维持他们之间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或者信托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相互担保的产权法锁关系、产权信托关系。合有制下投资与产业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与单纯所有制的物权变动有些不同。单纯所有制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在对外物权关系中产生的必然结果,合有制下投资与产业所有权的物权变动主要是在对内关系中、其次是在对外关系中产生的必然结果。

2.与集体所有制的简单比较

合有制很像集体所有制,也很像共有制,但本质上还有一些区别。

合有制与集体所有制都是集合所有制,然而,它们的区别之处是有的。

第一,集合成分与政治色彩上有区别。合有制集合成分胜于集体所有制。合有制是由两个以上所有制集合而成的复合所有制,且可以实现横向与横向、纵向与纵向和横向与纵向的集合,有不变色的和变色的所有制之分;集体所有制只不过是单一性质、单一成分的所有制,公共所有制的性质与成分可以维持不变,但可以为成立合有制创造很好的条件。

第二,在先天所有权或者专有、专控所有权上有区别。集体所有制胜于合有制。集体所有制具有农地、林地、牧草地、渔业地、荒地、滩涂、宅基地所有权,而合有制就不一定有这些自然资源的特权。集体所有制同任何一种所有制的所有权人合资合作,只能是土地使用权的合作,不能是土地所有权的合作,这体现出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

第三,所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集体所有制处于特别保护的地位。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受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登记办法等特别法保护的,以制度物权法保护为主、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辅,优先发展集体所有制是一贯制的方针政策;合有制主要是受公司法、合同法等普通法保护的,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其主要的保护对象,与制度物权法的关系不是很密切,因此上并无优先权的特别保护的法律保障。

第五,所对应的信托关系不同。集体所有制优于合有制。集体所有制实行民主集中制,人、财、物、供、产、销所对应的信托关系基本上是一人一票制的法定的信托关系,不以财产的多寡来确定财产管理人,而是以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群众基础来确定财产管理人。合有制可以淡化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群众基础,转而强化投资权、股份权,股份大者有决策权,股份小者少有或者没有决策权。其财产信托责任,是从上到下的委托的、不是从下到上委托的,是以财产的多寡来确定财产管理人的、不是一人一票制的意定的信托关系。

第六,物权运动的时效不同。集体所有制是长效运行机制,合有制是不定时效机制。中国的集体所有制仅次于全民所有制,法律赋予他们以优先保护和长效运行的机制,原则上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是不能轻易改变的。合有制较少有政府干预主义成分,意思自治主义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决定了合有制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运行机制,以及他们整体或者部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长效或者短效。

第七,所对应的分配关系不同。集体所有制优于合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分配关系,是生产资料共有权人一人一票票决制的相对平等主义的分配关系,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并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有制的财产分配关系,是一长制和资金本位制的等差主义的分配关系,不怎么注重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也不存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之原则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之类的合有制,甚至于经常出现“短期套现”、“虚拟经济”、“虚拟分配”之类的分配关系,各种矛盾层出不穷。

合有制所有权,主要包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公私合营企业的所有权。这些企业,难以用“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和“私人的所有权”和所有制来界定,应当界定为“股份共有的所有权”、“中外合资共有的所有权”、“公私合营的所有权”。

二、合有制所有权的主要类型

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民所有权

关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主流经济学家、股份制的倡导者厉以宁先生认为是“新型集体所有制”,其所有权界定为集体所有权(新浪网等网站《厉以宁称混合所有制是中国今后发展趋势》)。但是,政界、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至今没有对所谓“新型集体所有制”予以认同。

众所周知,集体所有制的特征有两大明显之处:一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收益归集体所有,连劳动力也归集体所有;二是全体成员集体劳动,集体分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对照检查分析,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这种条件,股民与生产三要素(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劳动力)不搭界,也不是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特别是分配方式与集体的“主积累,次分配”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完全不同,是“主分配,次积累”和“各尽所能,按资(股)分配”。股民们可以自主随时随地地将股本、股票一次性或者分次抛售,以获取差价的利益;集体社员的分配则取决于集体的决定和决定的时间、对象与份额,不允许分光吃光,更不允许投机炒作。

如果说厉教授说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点能够成立,那么,全世界的政治经济学原理都要全部推倒重来,不但颠覆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而且还颠覆了西方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显然,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如果说厉教授说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点能够成立,那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程度远远比中国的为高,即集体化、公有化程度远远高于中国,是否意味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成份远远超过中国的社会主义成份呢?显然不是。特别是日本那个国家,不但股份制(株式会社)非常广泛,而且股份制是个连环套,企业与银行相互持股,工人持股也比较普遍,农民持股也相当普遍。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在“《物权法》的得与失”一文中痛心地提到股民的所有权资格被模糊化的情况,他说:“在一些制度设计方面,立法者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而进行了模糊处理,或者取消了一些重要制度。有些问题应当再进一步而没有进,而不该退的则后退了。……物权法在这一点上,连新公司法的进步程度都没有达到。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改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是所有者权利而是投资人权利;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股东,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就是一种投资关系或者股权关系。但在物权法上,企业法人和财产的关系,股东和公司财产的关系仍然模糊不清。……”(中国社会出版社《物权法名家讲座》2008年4月第1版第112页)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民)关于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是因股票或者有价证券投资所获得资产收益的所有权,是不够完整的所有权。此种所有权,物权法中是属于“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或者合作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公司为多见,其余的还有以集体或者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的公司,甚至还有国内两种或者三种所有制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的公司。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所有权,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中资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另一部分是外资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因为各自的原始所有权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别。

中资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其基本类型主要有:

(1)中方国家出资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国家所有权+外商企业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是强强联合性质,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2)中方集体企业出资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集体所有权+外商企业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是优势互补性质的联合,也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3)中方私人或者私营企业出资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私人或私营企业所有权+外商企业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是优势互补性质的联合,也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4)中方其他权利人出资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中方权利人所有权+外商企业所有权”=合有制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有功利型的,还有公益型的、有福利型的,一般既要考量物质所有权,又要考量精神所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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