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优秀教师与学生沟通的艺术
28896400000030

第30章 教师不可对学生进行心罚

1998年3月23日下午6:40左右,湖北省某中学初二(3)班男生周某从一幢19层高的楼顶跳下,当即身亡。从遗书中得知,周某是因为无法承受精神压力而自杀的。据这个班的学生反映,周某的个子特别小,也特别调皮,班主任就给他起了个外号叫“跳蚤”,老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叫他,说他像个跳蚤一样跳来跳去。班主任还经常揪周某的耳朵,或将他的座位调到讲台的左边,距黑板不到一米,单独的一张课桌,离别人远远的。他稍不小心就被叫起来站着听课,要么被赶出教室。

无独有偶:1998年3月,一个星期三下午,在第三节班会课上,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云海小学的一名年轻的女教师张某,竟让学生脱裤“示众”。由于这个班学生比较调皮,有时说粗话,班主任张某为对他们进行教育,就问:“哪些同学讲了粗话,把手举起来。”班上二十多名学生举起了手。张某就让举手的同学走上讲台,当众把裤子脱下来,只有脱过裤子的同学才能回到座位上。有十几名同学不肯脱,放学后被集中在另一个教室站着,直到晚7时许,家长来接孩子时才让回家。

上述两起事件中,班主任给周某起外号、用言语羞辱周某,给周某设单座进行孤立等行为,都构成了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另外,班主任对该生实施的惩罚行为,持续时间长,性质严重,早已超出正常的教育范围,最终由此导致学生自杀身亡。而女教师张某也明显地给学生的心灵带来了伤害,侮辱了他们的人格尊严。事后,虽然乐清市教委依法解聘了张某,使之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分,但这件事带给学生的却是难以弥补的精神鸿沟和历久弥新的痛苦回忆。

在这里,两位为人师者所施行的都是心罚行为即心灵施暴。简言之,就是对人的内在心理和精神世界的一种惩罚和摧残。在实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心罚是指教师无视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以及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心理承受能力,以高高在上的教育者自居,毫无顾忌、赤裸裸地攻击、摧残学生自尊自爱的城堡,导致行为失控。其具体还表现为:讽刺挖苦、嘲笑责骂、冷落排斥、孤立隔离、歧视侮辱、公开学生隐私和让学生当众出丑等等。

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心罚现象只是在师德的层面上进行管束。其实心罚相对于体罚而言,是更加残酷的一种精神伤害,其后果是给学生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学生产生心灰意冷、孤立无援的心境,导致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学习障碍,甚至离家出走,更严重的则导致精神分裂,出现自杀或他杀的恶性事故。像上述事件中两位教师所施行的心罚行为已不仅仅是师德不好,而是触犯了法律法规,理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倡导“民主、平等、和谐”的教育理念,特别是人本教育思想的提出,要求我们要改变以往的教育方式和方法,随时代同行。而心罚行为则严重违反了心理健康教育原则和教育公平原则,并导致健康人格的扭曲和心理健康水平降低,阻碍了人的发展,教育成了无人的教育。时下,虽然通过媒体曝光的心罚行为在中小学中还鲜有所闻,但一些教师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侮辱学生人格的心罚现象。因此,广大教师有必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师德素养和思想素养,坚决杜绝和摒弃心罚恶习,还教育之本来意义。学生需要理解、尊重和信任;学生需要宽容,更需要赞赏。我们应该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还教育一片真正的净土。

(汪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