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区别对待,就是要求依据国家同各种经济成分在财政分配关系上的差别对不同经济成分、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和不同的个人,按其收入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财政政策。所谓合理负担,就是要照顾同一经济成分、同一部门内部不同交纳者之间的收入差别,尽量做到负担公平合理。对于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对由于资源条件优越而取得的级差收入,应多负担,对由于客观条件差而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应少负担;并使城乡之间、工商之间、全能企业与协作企业之间、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税负平等。
区别对待与合理负担是相辅相成的。区别对待是合理负担的前提,合理负担是区别对待的目的。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处理好国家与不同交纳者的关系,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四、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财政收入中的公平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时,要使各个收入交纳者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交纳者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财政收入中的公平分“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收入相同的社会成员应当给国家缴纳数额相同的收入,也就是要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社会成员;所谓“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收入不同的社会成员应当给国家缴纳数额不等的收入,也就是要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社会成员。财政收入的公平原则对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弥补市场运作的缺陷,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的作用。
财政收入中的效率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税收等财政收入征管工作本身的效率,即较小的征收费和便利的征收方法等,以尽可能少的费用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收入的征管成本越低、效率越高;二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财政收入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在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刺激经济增长方面起作用,这是更高层次的效率。
组织财政收入,应通过财政政策和各项财政机制来体现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特别是通过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来体现,如通过对商品课税,来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等。
以上财政收入的四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在组织财政收入时,必须正确地贯彻这些原则,不能有所偏废。
§§§第三节 国债收入与其他收入
一、国债收入
(一)国债的产生与发展
1.国债收入的含义
国债收入是国家通过有偿的信用形式从国内国外取得的借款收入。它是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形式。国债,通常是国家公债、债务的简称,包括内债和外债。内债是指国家在本国的借款和发行的债券,其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外债,指国家在国外市场上发行的公债或向外国取得的借款,还本付息以外汇支付。外债的债权人多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也有一部分为外国企业和商业银行。国债无论是发行债券或借款都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到期还本付息,这种收入虽是有偿的,但它最终要靠财政无偿取得的收入来偿还。
2.国债的产生和发展
国债产生的经济条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直接原因是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大,支出日益增加,仅靠征税不足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时,国家就不得不靠借债来解决财政困难。
国债最早出现于奴隶社会,到了封建社会,国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于商品货币经济还不够发展,可以利用的社会闲置资金不多,因而国债的规模有限。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占据了统治地位,为国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而争夺殖民地的战争、支持海外贸易、发展铁路等交通事业,使国家开支急剧增加,从而有发行国债的需要,于是,国债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早在封建社会的汉唐时期,就有财政信用活动,到了清代末期开始发行国内公债,并大量举借丧权辱国的外债,以后,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也曾多次发行内债和举借外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债的存在仍具有必然性,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曾先后六次发行国内公债,1981年以来,每年都发行一定数额的国库券,最近几年还发行了经济建设债券和保值公债及向国外发行政府债券。
(二)国债的分类
国债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
1.按国债认购的方式划分,可分为强制国债和自由国债
强制国债是指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计划与标准,强制居民或团体等购买的国债。这一般是在国家经济处于异常时期或发生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推销自由国债来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方法。自由国债是指由企业或居民自由认购的国债。它是现代国债的普遍形式。
2.按发行的地域划分,可分为内债和外债
内债是指本国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在本国境内发行;外债在国外发行。因内债的发行与偿还,是在一国之内进行的,所以,它不会影响国内资源总量。外债的发行与偿还,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它能引起国内资源总量的增减,即外债发行时增加国内资源总量,外债偿还时减少国内资源总量。
3.按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一般是指偿还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如西方国家的国库券,期限都在1年之内,主要用于调剂当年预算资金由于先支后收而发生的余缺。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10年以下的国债。它与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相配合,有利用吸收不同闲置期限的社会资金,扩大国债的债源容量,也有利于国家更灵活地利用国债手段来干预经济运行。长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0年(不含10年)以上的国债。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唯一的划分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通常将5年内到期的国债称为短期国债,把25年后到期的国债称为长期国债,到期时间介于两者之间的称为中期国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债的偿还期限大为缩短,因而在对国债期限的分类上,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般采取1年以下者为短期国债,10年以上者为长期国债的划分方法,但也有人认为偿还期限在5年以上的为长期国债。日本通常将偿还期限为1年以上的国债都称为长期国债等。
除了上述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外,还有一种不定期国债。不定期国债也称永久性国债或无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无权要求清偿债务。
4.按能否上市流通划分,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是指可以在市场上公开买卖的国债。其基本特征是自由认购、自由买卖,并且其买卖价格随行就市,可能高于或低于债券的票面价值。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政府所发行的债券多数为上市债券。我国以前发行的各种政府债券都不能上市,自1994年国债市场开放以来,也可上市进行交易了。不能在市场上公开买卖到期方能还本付息的国债为不上市国债。一般来说不上市国债具有利息率比较高,还本付息的期限比较长的特点。
5.按计量单位划分,可分为货币国债、实物国债和折实国债
以本国货币本位或其他国家货币本位为发行单位的国债称为货币国债。目前,各国发行的国债大多都采用货币国债形式。以实物为发行单位的国债称为实物国债。实物国债的存在是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表现。折实国债是指按货币实际具有的购买能力计算本息的国债。一般在币值不稳定时期,为巩固国债信用,保证债权人权益,才发行折实国债。我国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就是一种折实国债。
以上我们仅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对国债进行了分类。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如按债券是否付息,可以分为有息债券和无息债券;按经济性质可分为生产性国债和非生产性国债,等等。
(三)国债的性质和特点
1.国债的性质
由于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性质的不同,国家所取得的债务收入也有本质上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债是资产阶级国家进行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再分配工具。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金融资本家和其他资产阶级是国债的主要承购者,他们通过认购国债而取得国债的高额利息收入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暴利。而国债还本付息的负担通过增加税收最终要落在劳动人民身上。可见,资本主义国债,是资产阶级国家把一部分国民收入作有利于资产阶级而不利于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一种再分配关系,是为资产阶级榨取剩余价值,加重剥削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债,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在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体现着新型的社会主义分配关系。国家从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的承受能力出发,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债筹集资金,主要用于经济建设,最终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里不存在资本主义国债的那种剥削关系。
2.国债的特点
(1)与税收相比较国债所具有的特征
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国债和税收都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都反映了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但作为不同的财政形式,两者是有区别的,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第一,在正常情况下国债一般是自由认购的,不具有强制性。虽然国债也有强制国债,但它一般是在战争时期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才发行的。而税收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国债具有偿还性。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无须承担偿还义务,而国债属于借贷性质,政府须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因此,与税不同,国债具有偿还性。
第三,国债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税收具有固定性,一个国家税率的调整、税种的变更必须经过立法程序;而国债的发行及规模大小可根据国家财政状况以及不同时期的财政政策需要而定,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2)国债作为国家信用,与银行信用有着不同的特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债作为国家信用同银行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两者都是有偿性的信贷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只是资金使用权的让渡,而不是资金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量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当国家发行国债时,银行的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就会减少,反之银行存款就会增加。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分配资金的主体不同。国家信用的主体是国家,银行信用的主体是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