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中国回族暨伊斯兰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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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伊斯兰教编(15)

4.要充分认识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存在的问题,是在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特殊历史时期出现和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宗教本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切不可因局部的一些问题而动摇我们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决心和基础,也不能因此而对西北民族地区的宗教现状形成错误的估计和片面的评价。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否认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的信教群众是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力量。而在西北民族地区宗教中产生的问题,大量的、基本的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某些对抗性的问题,因此,识别、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就成为妥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这一点上,要做到正确识别,严格区分,而不能相提而论,混为一体。对于同一问题,同一矛盾,也存在识别、区分的问题,要划清多数和少数,善意和恶意,盲目跟随与组织策划等界线,这样才能妥善解决问题。识别和处理好这类问题,则需要预见在先,领导重视,定性准确,坚持原则,办法稳妥。

5.不管是伊斯兰教,还是藏传佛教,其信教群众在追求物质利益、政治利益方面与我们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一敦的。因此,发展经济,开放和建设西北民族地区,在已经取得显着成就的前提下,各少数民族都具有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愿望,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与西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础之一,也是西北民族地区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

社会发展的对策与途径

改革幵放十多年来,西北这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地区一直能保持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有一套正确的宗教政策,使宗教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保持西北民族地区迅速持续地发展,必须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积极探讨引导宗教适应西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对策与途径,以更好地处理宗教问题,消除因宗教问题而给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1.进一步加强与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合作。我们在引导宗教适应西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时,必须抓住两个重点,即宗教和民族。怎样抓好这两个重点呢?这就看我们如何做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工作。在这方面我党有成功的经验。远的不说,就说西北地区即将解放和解放初期,我党针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在本民族及信教群众中影响大、威望髙,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首先派人做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工作,向他们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民族平等政策,使他们逐渐对我党宗旨和目的,有所了解和认识。如甘肃甘南藏区,当时最大的两个势力是卓尼的杨复兴和夏河的黄正清。卓尼杨氏家族统治卓尼、迭部和舟曲达500余年,夏河拉卜愣寺利用宗教和政治势力统治碌曲、玛曲、夏河及川西和青海一些地区,他们在以上地区根深蒂固,影响特别大,各自代表一方势力,如把甘南地区比作一把锁的话,他们就是打开这把锁子的钥匙。经过我党耐心细致工作,他们弃暗投明先后宣布起义,站在党和人民的一边,甘南解放问题就这样顺利解决了。

又如,1951年,青海黄南昂拉地区(今尖扎)藏族千户项兼,在国民党特务和土匪唆使下,发动叛乱,与党和政府为敌。青海省委采取在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原则下争取和平解决的方针,曾派喜饶嘉措大师,前往昂拉多次规劝和争取,使项谦最终归向人民。还如,当新疆宣布和平解放后,社会相当复杂,人民解放军进疆后,积极向民族宗教上层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消除了他们的疑虑,使人民解放军顺利地接管了新疆。上述事例还很多,不必——列举。如果以上这些民族宗教上层人士,采取与党不合作,甚至是对抗的态度,这就会对西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起到极大的阻碍作用,显然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解放初期在建立政权过程中,又是民族宗教上层与党真心合作,同心同德,使我党在西北民族地区顺利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并逐步完善。1958年以后,特别是“文革”中,民族宗教工作受到严重的干扰破坏,民族宗教上层也遭到打击迫害,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批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拨乱反正,积极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这些民族宗教上层坚定了对党的信念,开始重新发挥他们的作用和影响。

西北民族地区各宗教界,在进行宗教活动中,要把握西北宗教和民族的特点,引导教民爱国、爱教、爱社会主义。这样联系实际,即把国家的政策,群众的需要和日常宗教活动紧紧结合起来,教民容易接受。要做好以上这些事,非依靠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不可。可以认为,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对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做好新时期民族宗教工作,加强与西北民族地区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合作。这样,无论宗教方面出现什么问题我们都不怕,也有办法解决它。

2.充分利用和发挥宗教在西北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西北地区跨境民族多,因此,宗教的国际性是比较突出的。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宗教在社会生活、国际友好交往中的积极作用的一面,这有利于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又要充分认识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造成民族地区局部不安定的一面。宗教在我国的西北地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信教的占绝大多数,有的则全民信教。西北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不仅是个人信仰问题,也是民族问题中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因此,正确引导宗教在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把广大信教的各族群众引向爱国、爱教、

奉公守法、团结互助的正确轨道,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许多教义和宗教经济活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譬如伊斯兰教要求信徒为人正直,坚持正义,关心社会公共福利,反对个人至上等。这些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有积极作用。宗教界可以通过宣扬教义中对现世和来世幸福的追求以及宣扬重视经商的传统,鼓励信教群众转变观念,摆脱封闭循环,勇敢地走向市场,促使信教群众将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传统商业道德结合在一起,从而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宗教经济活动,发展宗教寺院经济以及广大信教群众的私营、个体和集体经济,以壮大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主体。宣传宗教教义的适中的消费观,抑制其过分的或超前的消费活动。

通过组织宗教金融活动,创办宗教金融投资实体,正确引导其资金投向,要把宗教资金投向那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同时也是宗教发展需要的项目上。支持广大信教群众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教义的要求,发展文化教育和宗教旅游等第三产业,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等。

重视各种宗教组织的经济实力作用。因许多宗教组织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拥有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我们可以利用其经济力量,筹措资金,兴办乡镇企业。这样既可以吸收民族地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还可以增加经济收入,摆脱贫困,此外还可以利用宗教组织的力量进行各种公共福利建设如修路建桥、捐资兴学等,以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条件等。

3.加快西北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宗教适应社会发展。中国东部和西部发展不平衡,西北各民族内部发展也不平衡,这既是现阶段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必然,又对现阶段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影响。一方面,我国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迅速改变着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念,力求上进,赶超先进,勇于探索,敢于竞争将成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的迅速发展,对落后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也为将来帮助落后地区发展,尽快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积累了条件。但是,东西部地区及西北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如果不保持在各民族心理可以承受的限度内,任其发展下去,也会使人们的心理失衡,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随之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当今社会日新月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宗教开始更加关心现实,重视人们的物质利益,努力将它们的根本信仰同改善现实社会状态、改善群众生活密切联系起来,主张在人间建立公正、平等与美好的生活。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西北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提髙西北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才能使宗教在正常轨道上有序发展。

在现阶段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其长期性的依据远未消失,这在西北民族地区尤为突出。从社会根源上讲,西北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低且不平衡;经济不发达、生活贫困;科学、教育、文化等事业落后。从思想认识根源来看,家庭信教传统,对一些天灾人祸无奈而产生依赖思想,同时人类现在还面临着许多未知领域,这就使人们对这些未知的事物产生神秘感、敬畏感和崇拜感。这样,人们往往以宗教的方式求助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神”的庇护,使自己在心理上得以解脱。达到精神上避开痛苦,寻求幸福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快西北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使宗教逐渐适应当代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促进西北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

4.加强对宗教工作的管理与领导。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作为人们的一种世界观,一种精神活动是完全自由的,但当这种信仰外化为宗教行为、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时,就与社会发生关系,必然受到社会制约,有一定的限度。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如同其他自由权利一样,公民的信教自由是相对的,即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为前提,更不能妨碍社会政治稳定。具体来说,就是宗教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在西北民族地区,宗教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的少数民族群众。因此,这项工作绝不仅仅是统战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的事情,而应纳人各级党委和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的这个论述,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扎扎实实、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宗教工作更好地为社会稳定服务,为西北民族地区的发展服务.

本文系与李忱、杨勇合撰,原栽《甘肃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

从文明对话角度看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问题

伊斯兰教从一千多年前开始进入中国,到逐渐扎根中国,到发展壮大,是与中国社会成功地相适应的结果。对这方面的研究,近二十多年来开展得较多,出了一些好成果,对促进我国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大有裨益。本文主要想从新的角度,即文明对话角度,对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问题做些初步探讨。

一、文明对话与和谐社会

近些年来,“文明对话”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和参与。“文明对话”基本上是针对“文明冲突”的观点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随着苏联解体,冷战结束,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提出了“文明冲突”论,他认为冷战后的冲突将会是文明间的冲突,而冲突的最根本因素是宗教因素和与宗教联系的种族因素。由于他是政治学家,在冷战时曾担任过美国的战略顾问,所以其论点在世界上影响很大,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论争。为了回应、反驳他的这一论点,许多学者都纷纷站出来,大力提倡“文明对话”论,主张多元文明并存。与此同时,国际上一些着名政治家也纷纷主张开展文明对话。在政治家和学者们的努力下,联合国定2001年为“文明对话年”,相应开展了许多活动。目前,国内外有关文明对话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绩,且方兴未艾,正在逐步深化。

“文明对话”一词在我国,有些学者有时也称作“文化对话”。文明与文化,是一对联系很密切的词,二者关系众说纷纭,普遍认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多数观点认为,文明即文化,可作为同一概念使用;也有人认为,文明是社会物质发展水平的主要特征,而文化是社会精神发展水平的主要特征;还有观点认为,文化概念大,包含文明。无论如何,如果从对话的角度讲,文明偏重的也应是精神方面,与文化基本同义。所以,我认为文明对话在我国也作文化对话,并无歧义。

文明概念有大有小,大的文明中,又包含着若干小的文明。如有的学者提出,中华文明中包含56个民族文明,每个民族的文明都是中华文明的支文明。中华文明与各族文明的关系是主流与支流关系,唯支流文明众多,才能汇成浩浩荡荡、横无际涯的中华文明主流。

有关文明对话的研究,目前主要是针对国际上几大文明之间的对话而展开的,对国家内部各文明间的对话关注、研究得并不够。实际上,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而言,国内各文明间的平等对话,和谐相处也是非常重要的,值得重视与研究。

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促进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和谐的核心,无疑是人与人的和谐,其中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和谐,也包括群体之间的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关键,在于彼此了解、沟通、理解和尊重。我国现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撒拉、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等10个民族约2000万人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这些民族与兄弟民族间的了解、沟通、理解和尊重,和睦相处,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体进程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从文明对话角度对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有一定的学术意义,也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明末清初以来伊斯兰教与儒家文明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