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一生要会运用的孙子兵法与三十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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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瞒天过海

【原文】

备周则意怠[1],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2]。太[3]阳,太阴。

【注释】

[1]备周则意怠:备,防备;怠,松懈。

[2]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阴,机密、隐蔽;阳,公开、暴露。

[3]太:极,极大。

【译文】

认为防备周全,更容易麻痹大意;对习以为常的事情,常常不再怀疑。秘密潜藏在公开的事物里,而不是在私下隐秘地进行。公开暴露的事物中,往往暗含着最隐秘的东西。

【顿悟】

“瞒天过海”出自《永乐大典·薛仁贵征辽事略》。贞观十七年,唐太宗李世民率领大军亲征高丽国。一天,大军来到海边,面对白浪滔天的海水无计可施。最后,薛仁贵隐瞒众人,用帷幕遮盖船只,使军队在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安全渡过了大海。

“瞒天过海”的精妙之处在于隐瞒对方,自己神不知鬼不觉地采取行动,从而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学生运用】

“瞒天过海”强调在竞争中蒙蔽对方,从而使自己赢得先机;但是在人生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个体必须融入家庭、学校、公司等组织,与大家建立合作关系,要说最大的敌人恐怕就是我们自己。

无论学习还是做事,许多情况下不能圆满成功的原因是因为自己的犹豫、猜疑、懦弱、懒惰……如果我们收敛自己的这些缺点和不足,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场合,准确克制自己,恰到好处地行事,就很容易达到预期目标了。因此,“瞒天过海”之计在生活中是非常有用的,我们要学会瞒住自己的锋芒,学会自制,以圆通的方式对待他人。

进入中学以后,许多人开始萌生一种长大的意识,对周围的世界产生强烈的好奇心,渴望获得外界的认可。这时候,他人的一句话、一个眼神,乃至一件小事都可能引起我们的喜怒哀乐。这种强烈的情绪变化常常突然发生、又很快消失,内心敏感的我们还像儿童一样不能主宰自己。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进入学校接受更高的教育、认识更多的朋友,需要我们能够独立自主地生活;而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不可能再像小时候那么任性,更何况我们也想建立与他人的合作关系,赢得对方尊重,所以为了圆满地完成预期目标,必须学习正确做事的道理,学会克制自己。

事实上,成长是一个不断尝试、允许犯错、然后改正的过程,强烈的情绪变化也是人之常情。自己在运动会上赢得比赛冠军、考试大有进步,当然要兴高采烈;遭遇老师和同学的误解、学习压力大而无人倾诉,自然也会内心郁闷,我们不必掩饰,但关键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使自己走向正途的努力也是一种自制,它使我们不断前进。

迎接学习与生活的挑战需要我们建立正常的心理机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果一个人情绪大起在落,经常处于反复无常、捉摸不定的状态中,怎么能专注于学习呢,假如自己不加以控制,就会影响成绩、妨害健康和正常交往。

一生的成长过程中,我们要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和压力,所以必须从现在开始瞒住自己的弱点,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建立勇敢、坚韧的品质,这样就可以从容应对各种风雨。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1、懂得与他人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既要保持自尊心,也要学会尊重他人,学习交往的艺术。

2、阅读一些青少年人生修养与心理方面的书籍,通过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培养自我控制的意识。

3、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心理承受力,学会面对挫折和困难,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军事运用】

在军事上,“瞒天过海”作为一种行动策略被广泛运用。事实上,它是阴阳辨证哲学的体现。我方隐瞒敌人,就会给对方造成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所谓一明一暗;采取军事行动时,敌人不清楚我军的行动目标,就会为我方控制,出现一胜一负的结果。

公元588年,隋文帝杨坚任命杨广为统帅,贺若弼为行军总管,带领大军讨伐陈国。隋军浩浩荡荡赶到江北,贺若弼决定采取出奇制胜的作战策略,而为了麻痹敌人,必须竭力掩盖隋军渡江的意图。

怎样才能蒙骗敌人呢?只有大张旗鼓地假意行动,让对方习以为常,才能在关键时刻麻痹敌人一战成功。为此,贺若弼组织隋军在沿江一带频繁调防,而且每次行动时都高举军旗、列开严整的队伍,故意虚张声势;同时又派士兵沿江打猎,作出安营扎寨的姿态。开始的时候,陈军果然以为隋军大部队要到来,于是紧急调兵遣将,准备应战。但是,当他们看到隋军只是来回调兵,没有渡江征战的意图,就放下心来,并逐渐习以为常。

敌我双方对峙了整个冬天,第二年春天很快到来,贺若弼认为作战的时候到了,经过仔细准备后,突然挥师渡江。陈军早已失去戒备,面对隋军的突袭手足无措,最后残败。隋军一举攻陷了京口,随后乘胜进军都城建康,最后灭亡了陈国。

兵不厌诈,战争中善于使用佯装动作,就能够顺利实现预期的军事意图,这就是“瞒天过海”一计的战略价值所在。

【经商运用】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在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经济生活中的欺诈行为,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动,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赚取不义之财。对此,我们既要有所警惕,更要学会辨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购买房产然后用来投资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但是,个别房产中介利用手中的便利和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采取“一房两卖”的伎俩赚取差价,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03年,王先生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出售自己的一套住房。按照一般的流程,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刘某签订了全权代理协议,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即由刘某全权代理该物业的出售事宜。

几天后,刘某通知王先生已经找好了买家,在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后,王先生与买家签订了购房合同,以75万元的价格成交,过户交楼日期为签定合同后的一个月。

由于王先生的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刘某表示可以帮助对方通过担保公司赎楼,然后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星期后,在担保公司办理手续时,王先生发现购房合同上的买家已经变成了另一个人,更重要的是房价也由75万元变成81万元。王先生仔细询问,刘某称原来的买主已经将房产转让给了现在的买家。王先生立即表示强烈不满,但是等他过几天再去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刘某已经拿着全权代理协议和房产相关资料办理完了赎楼手续。

整个过程中,刘某利用手中的代理权,两次出售房产,从中多赚取了6万元的差价。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王先生的权益。因为,尽管有全权代理协议,但是代理权在第一次房产买卖时即已结束;王先生没有继续追认,刘某就背着债权人私自再次出售房产,从中渔利,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