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奥斯维辛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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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阳光下的黑夜

写了谈软禁那篇文字,其中曾涉及暗杀云云。

于是,精神上的虐杀,肉体上的消灭,绑架,逮捕,行刺,极刑,杀人,砍头,枪毙,绞架,凌迟,刽子手……这些中外古今或同或异的字眼纷至沓来,挥之不去。

这些话题,像阴谋、谋杀一样,通常似是黑箱操作,不见天日的。

但现在窗外阳光耀人,写下这些词汇,依然阴气森森,那毛发倒竖之感,就是恐怖或恐惧吧。

不知印欧语系中的恐怖、恐惧是否同一词源,在我的母语中,却都源于一个恐字,七情之一,至少是有文字以来便有的心理反应。

那给人恐怖恐惧的刺激的,最初来自自然,黑暗饥饿寒冷风雨雷电山洪林火,野兽猛禽和一切对生命的狰狞威胁,继而也许大量来自同类的自称灵长类的人吧。

是的,这是全人类的现象。

所以19世纪的散文大师蒙田虽然没经历过希特勒的死亡营,斯大林的肃反,波尔布特的所谓革命,以及中土的白色恐怖、红色恐怖,也早已写出过论恐惧的宏文。也许现代人只能为他补充些后出的例证。

我在上世纪的1998年秋,在顾后瞻前的《狂欢不再》一文篇尾,曾说在21世纪人们可能遭遇到的后冷战时代的三种致命的危险,其一即恐怖组织的恐怖行动。

不意“9·11”这个为大半个世界异口同声指认的大规模恐怖行动,这么早就降临到新世纪曙光初照的小小地球上。

但我在意识到恐怖组织的恐怖行动将给人类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带来的威胁时,也没想象到“9·11”事件这样大面积和强力度的杀伤,我心目中还是零星的至多是密集的爆破、枪杀、劫机威胁罢了,总之,没想到个人或集团采取的恐怖行动,早就暗暗地发展成时人指称的国际恐怖主义了。

在我接受的关于革命的正面教育中,是排除以肉体消灭为目标的暗杀行为即所谓个人恐怖行动的。

据说列宁的哥哥谋刺沙皇亚历山大二世未遂被捕,17岁的符拉基米尔·伊里奇表达决心说:“我们要走另一条路。”

另一条路即推翻整个的旧制度,而仅仅谋杀沙皇本人并不足以达到这一革命目的。

但在从整体上推翻旧制度的革命过程中,是不是排除恐怖手段呢?

历史记录下列宁的铁腕。十月革命后,以革命的名义处死了成千上万的政敌,其中包括昨天的同盟者以及平民。

1917年二月革命时已经退位的沙皇尼古拉二世,于1918年被秘密处决,连同妻子儿女。至今没有证据表明列宁命令这样做,但也没有证据表明列宁不同意这样做。

国际公法没有一般地反对战争,但反对虐杀战俘。

罗曼诺夫家族的末代沙皇连战俘都算不上。

也许执政者的恐怖行动,无论杀戮一个人一批人或一个阶级一个群体的人,都不算恐怖行动,而是其主权即统治范围内的合法行为?

法国把一个专业刽子手世家称为“合法杀人家族”。他们作为行刑的刽子手,不因“杀人”而受法律追究,他们的杀人是政府意志的体现,政府行为的实践,因此归根到底是“合法”的。

斯大林举行三次莫斯科大审判,大开杀戒,都由总检察长维辛斯基主持,像按照幕表似地履行一道道法律程序,自然是“合法杀人”。

苏共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基洛夫获得高票,“票高震主(?)”,这是他随后被暗杀,而人们咸认为出于斯大林策划的原因之一。

据说为了彻查这一案件,引出了列宁格勒大清洗———大屠杀,当然又是“合法杀人“了。

“合法杀人”与非法杀人———也就是明杀与暗杀交互为用,在执政条件下,就以明杀为主,暗杀为辅了。

为什么在卡廷森林杀害数以万计的波兰军官的事又讳莫如深呢?

明明是斯大林主持的政治局决议付诸执行,是光明正大的“合法杀人”,却弄得支支吾吾,躲躲闪闪,鬼鬼祟祟?乃是因为杀外国人,且并非战争中的敌国的军人,而触犯了国际法,触犯了世界范围的众怒,不敢承认,只能推托搪塞,诿过于人,一包包了四五十年,终于纸里包不住火。

世上的事情都可以以小喻大。

从我们“身边”看,那些乡镇市县正副职官员之间,为争权夺位,为扫清道路,不惜买凶杀人,不就是政坛名人巨擘之间制造口实置人死地的缩影么?

东方有,西方也有。

美国总统四年一届,二百年来从林肯始颇有几位是被暗杀的。最晚的一位,是1963年的肯尼迪吧。

谋杀原因无他,不同的政策后面是不同的利益集团,是社会财富及资源占有份额的矛盾,也是政治权力占有份额的矛盾。

同是对政敌的谋杀,也有不同。

西方,多是在野的谋杀在朝的,劣势的谋杀优势的。

东方,则往往是主流的谋杀非主流的,有权的谋杀无权的。

西方,对手间可以说是旗鼓相当,名实相副的政敌。

东方,则扑朔迷离,平时无所谓政敌,都是同志和战友,一朝翻脸,已成十恶不赦的“人民公敌”;其中不乏大大小小的“假想敌”。

从好生恶死的人类本性和常情度之,一切以暴力剥夺他人生命或对他人生命形成威胁的,都使人感到恐怖、恐惧。

但常识又告诉我们,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别,而一切革命又具有天然的正义性,革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暴力不可分,能说一切导致流血牺牲的都是恐怖行为吗?

在这里,我们的思维很容易陷入有关正义和非正义,多数人和少数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有权者和无权者,合法与不合法,人权与主权,以至阴谋与“阳谋”这一系列范畴形成的迷途、怪圈和泥淖。

诉诸情理,人性有共通的许多方面,不同的群体也会因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所持不同。

诉诸法理,各国的法律有时出入很大,甚至大相径庭。理应共同遵守的国际法怕也远不完善。

阳光下的黑夜国际法将如何界定国际恐怖主义,我们拭目以待。有谁能作出有价值的建议吗?

我们说恐怖行动,过去常指个人的或某些群体的个别行动。

我们说恐怖组织,就是把恐怖行动集约化经常化计划化了。

而恐怖上升为主义,则是理论体系与系统实践的互动,务虚它会形成精神控制,务实则可能导致政府行为。不仅对内必然是极权主义的专政高压,而且对外富于侵略性,时刻危及地区和世界和平、安全,人类的安宁、生命和前途。

从现实政治层面和人类整体命运层面看,都需要对这个国际恐怖主义作出系统的综合研究,分析它的源,它的流,它的不断变化的表现。

国际恐怖主义不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突然从地下冒出来的。

我甚至想起了几千年来有文字记载的“人性恶”的历史……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