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回味周朝
28100000000016

第16章 西周的社会体制

西周王朝的社会体制,今天的我们只能规测出一个大致的轮廓,具体情况由于时间相距太过遥远,资料的缺乏,已难以恢复全貌。

首先说西周的官制。官职世袭制,是西周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西周王朝的职官一般都要经过周王的册命,而这些被任命的官职也遵守嫡长子继承的宗法制度,如不被天子免职,一般多具有世袭性。《礼记·王制》中就说过:“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也就是说,被周王任命的官员只要不犯错误,就是世代相袭,不会更换。

在周王室内,一般周天子用太宰、太师、太保辅助,处理国家军政大事。太宰负责日常政务,太师执掌军国大事,太保主持祭祀;太宰、太师、太保三职,合称三公。如西周初年,太宰周公、太师姜尚和太保召公,就是当时的三公。三公与其他直接辅助周天子执政的官员合成为执政卿士。执政卿士下是“百寮”。如处理行政事物的有卿事寮,管理文化事物的有太史寮,除此之外还有公族寮、作册寮等等。

在三公百寮外,西周的政治、军事和建筑的政务的执行,具体交给“三有司”来完成。所谓三有司,就是司徒、司马和司空,也称三事大夫。司徒责管理土地、人口和耕籍等事物,其下有虞、场、林、牧、司王囿、奠人、邑人、官犬、里君等;司马负责军事,如征收军赋,训练士兵,执行军法等,其下有走马、师、师氏、亚旅、司旗、司弓矢、虎臣等;司工则专门负责王朝各项工程的建造。西周王朝各诸侯方国的官僚机构则几乎和中央一致,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西周时期的刑法体制较前代有了进一步发展。根据史料推测,西周时期的律法可能是在周穆王时得到完善的,这就是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甫刑》。《甫刑》的具大致情况这里就不做重复了。不过从《甫刑》的内容上看,尽管制定了各种死刑、肉刑,但与商代刑法比,还是减去了不少残忍的刑罚,而且会根据实施刑法的时间及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礼、刑并用,对“不孝不友”等违背宗法制基本伦理的行为,主张“刑兹无赦”,而一般情况下还能作到“明德慎罚”的。但西周刑法毕竟是维护统治阶层的法律,其法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使其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在军事上,西周王朝军队的最高军事编制是军,由五个师构成。不过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在铭文材料中从没有见到过军的编制。一般出征战斗的单位是师。一师大约是两千五百人,师下是旅、卒、两和伍。一个伍为五人,五个伍构成两,“五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统领军队的武职官员自上而下是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等。周朝的兵种主要分为车兵个徒兵两大类。作战的时候,以战车为主,徒兵随车前进。周王直接控制指挥的军队有二支。一是支是驻守镐京的西六师,专门负责保卫王畿的安全;另一支驻守在成周,称为成周八师或殷八师,主要负责监视宋、卫一带的殷商顽民和控制广大中原地区。两支部队共为十四师,是周王朝的主要军事力量。除西六师与成周八师外,周王还掌握着一支随时听从调遣的禁卫军,称作虎臣或虎贲氏。这支部队是由王朝内最精锐的士兵组成,是一支常备部队。在周天子的南征北伐中,四方诸侯有责任提供部队参加,所以从某种角度说,诸侯的军队也可以看作是西周王朝的地方部队。

西周王朝的兵役制度,为“兵农合一”的体制,禁卫军以外的士兵都是战时为兵,平时务农。所有国人,都有义务参加王朝的军事行动。为提高士兵的战斗力,西周实行“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军事训练体制,即春夏秋三季进行农业生产,冬季农闲时集中进行军事训练。训练成绩优秀的平民,就有机会被选拔为士,成为最低级的贵族。

西周时期“学在官府”,当时只有官府所办的官学,没有个人开设的私学。只有具有国人身份的人,才能够进入官学学习。学校分大学与小学两种。周人一般在八岁时入小学,学书写、计算、音乐等基本知识。到十五束发后进入大学,进一步学习礼、乐、射、御、书、数这六艺。西周时期,大学也称辟雍,大学一般建在四周有水环绕,附近有广大的园林的郊区。大学在当时不只是教书育人的所在,也是国人举行行礼、奏乐、集会、练武和聚餐的场所。文化的发达自然会促进哲学的发展。西周时期,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哲学观念,即阴阳说与五行说。这两大哲学思想可说是贯穿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