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西屯垦”的其他成效
“绥西屯垦”过程中,垦区除了经营农事外,还进行了其他活动,如开展经济贸易活动、实施水利与建设交通、创办文教卫生事业、建立屯垦新村及其组织等。这些活动是伴随垦区农事的发展而产生的,同时这些活动取得的成效又促进、推动了垦区农事的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随着屯垦的逐步深入进行,垦区开展了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垦区先后设立了各种合作社、发行支付券、开设银号。这些经济机构的设立与经济举措的实施是为了适应屯垦事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同时也促进了屯垦事业的进行,为垦区的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条件,曾一度繁荣了垦区经济,方便了垦区军民。
一、设立合作社
1933年垦区在包头成立绥区屯垦督办办事处消费合作总社,1934年,总社移至五原,各新村均相继设立分社,分社设在绥区屯垦督办办事处驻五办公处及各屯垦军师旅团部,支社设在各屯垦军队营部。消费合作社建立的目的是:“提倡购用国货;减轻社员及消费者经济上的负担,供给适宜之消费品;养成社员在经济方面团结互助之精神。”该社为有限责任性质,资金来源大部分由阎锡山筹发,少数资金则由垦区官兵认股与该社历年的公积金组成。
关于信用合作的意义,王靖国在《绥区屯垦第四年工作报告书》“全屯垦区信用合作为全体官兵经济生命之寄托,抑又为附近垦区人民金融活动之凭借。”信用合作有四方面意义:其一,改造经济关系。社会组织的本质是经济关系。每一个社会制度的存在和变迁由经济关系支配。社会愈进化,生产技术愈进步,社会的经济关系愈趋复杂,人与人间的互助也愈加繁密。解决社会问题的枢纽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改造,最好以合作为社会组织的原则;其二,发扬互助精神。要完成屯垦事业,就必须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其三,健全合作组织。有健全的组织,才能实现屯垦目标。从研究委员会起,总干事以下各股总社、各部、各区联合会、各乡分社,各组都要健全组织;其四,实行生产建设。垦区生产事业的建设应该建立在合作组织之上。合作社的最终目的就是以合作精神逐渐完成垦区的各项生产事业。
办事处为消除中间商的盘剥、实现农村工业化、增进农村经济能力,规定屯垦部队所产的农产品、工产品、消费用品、生产器具的售出与购入均由全屯垦部队所组成的合作社经营。设立消费合作社;设立信用合作社,以调剂农村金融;设立各种生产合作社,如制造酪、制肉、制罐头、制面粉、制油、制麻、制革、酿造、制肥料、制皮衣、制烟、制糖等。
办事处合作的倡导机关是合作事业研究委员会,负责合作技术方面的研究,负责实际行政责任的是总干事。总干事之下设文书、调查统计、指导训练,统辖全部合作事务,并由总干事直接指导四部,分掌各项事业,四部就是消费、信用、生产、粮食等部。1932年创设的消费合作社,归并为消费部。信用部是为了适应垦区经济发展和金融流通的需要而成立的,信用部成立后,垦区的存款、放款、汇兑以及发行支付券等事项就可以由信用部来完成。粮食部是办理粮食籴粜的。总社四部之外,还有区联合会,区联合会是维系总分社的机关。
合作社供给社员或一般消费者的日常必需品,经营范围很广,不但运销当地所产的粮食、皮毛、药材、油脂、甲青等农副土特产品,而且大量运销京、津、沪以及其他各大商埠的百货。屯垦合作总社不但直接领导各团营连的分社与支社,而且对五原各大商号兼营消费、信用、供给、运销等业务。当时五原最大的私营商号,如义盛昌、协记号、福义隆、信德恒等,以及县城内小商小贩都向合作总社借款或承销百货。因此,合作总社在五原以压倒一切商号的姿态居于领导地位。垦区官兵饷银的关发存取,均由合作总社办理。
二、发行支付券
支付券的发行与信用合作社的产生都是为了稳定垦区的金融,满足化兵为农的需要。支付券的宗旨是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办理金融事业,借以发展垦区经济急救及附近垦区人民的生活及金融上的活动为目的,是与其他金融机关专以营利为目的者不同。”其分为存款、放款、汇兑、发行支付券四部分。
支付券是专为发展垦区生产事业而发行的,合作社发行支付券的意义有四点:其一,发展经济、繁荣金融。为了实现化兵为农的屯垦目的,全垦区各乡村的经济组织及金融活动有筹划的必要。合作社信用部发行支付券正是为发展经济、繁荣金融的必然办法;其二,持平利率。银钱业放款利率极高,而存款极低,这种现象在后套尤为严重。信用部发行支付券,提高存款利率、减低放款利率,为垦区全体官兵带来便利;其三,垦区免费汇兑。汇兑是专为周转便利、流通灵活而办的。银钱业汇兑时贴汇手续等费用不能免,合作社为顾全垦区社员间金融周转之便利及避免携带之烦累,在屯垦区内完全免费办理;其四,发展生产事业。发展生产事业为建设新农村的必要条件,合作社通过发行支付券,为各垦乡进行生产建设事业提供便利,为完成屯垦事业创造条件。
为发展垦区经济、活动新村金融,垦区组织合作社信用部,先后发行一角、五角、一元、五元四种支付券,其价值等于当时市面上流通的普通钞币,并在五原、包头准备现金、实物两库,可兑换市面上流通的普通钞币,并可按市价购取实物。它在价值上与当时山西省银行和绥远平市官钱局发行的钞票相等。1936年国民党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了法币,并作为全国通用的货币,从此办事处发行的支付券便逐渐退出了市场。
三、开设银号
1932年8月,阎锡山以开发西北,实行“绥西屯垦”的名义,开设“绥西垦业银号”。垦业银号由阎锡山的绥靖公署所经营,以“活动金融、扶助绥西垦牧事业”为宗旨,设总号于包头,并同时于天津、太原、归绥等处设立分号。后随着其业务的开展,总号无形之中移到了太原。开办之初,仅有资本30万元,由晋绥财政整理处拨给。业务主要为资助实业、存放款项、储蓄、汇兑抵押、发行期票、发行兑换券、买卖生金银。垦业银号不经营股票、公债买卖。
1936年,阎锡山在归绥创办了仁发公银号,并在包头市、五原县、太原市分别成立了仁发公分号。这几所银号在表面上没有兴建房舍,所以很不惹人注意,当时有很多人不知道。该银号不仅办理垦区和各地的存放汇兑业务,而且主要是以大量的资金支持合作总社发展贸易,收购绥西地区的粮食、皮毛、油脂、药材及土特产品。
此外,该银号在汇兑业务方面,信誉度很高。垦区的官兵分红后,往往向各省、市、县地区兑款,这些汇兑业务完全由仁发公银号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