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哲学宗师——笛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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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笛卡尔时代下(3)

第二,把大众与贤人区别开了。笛卡尔认为,他之所以遵纪守法、随乡入俗,一方面是因为这是大众都遵循的基本规则,更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则与“最明智的人士所奉行的相符”,在还未来得及对此做出正确判断前,“我想信不能比随从智者的意见更好”。这就为他以后遵循斯多葛主义的思想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第三,把伦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区别开来。笛卡尔认为暂时的伦理只是属于相对的伦理,它与绝对永久的伦理是有根本的区别的。前者只是一时一地的人遵守的,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联系,后者则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的伦理法则。既然要奉行与智者相符合的伦理规则,笛卡尔看到,各国、各地都有智者,如中国、波斯等。究竟应该遵循哪个呢?笛卡尔认为应该选择本地、本国的智者贤人的伦理规则,因为只有他们的伦理规则与本地区的实际相结合,是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的。伦理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它和法律一样,是不断地变化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学会正确地判断真假、好坏。

第四,把制定规范者的言论和行动区别开了。判别哪些是智者的真正意见,不是看他说什么,而是看他怎么做。伦理规范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如果制定者嘴上说一套,实际上做的是另一套,或者说他所说的那份伦理规则仅仅是让别人执行的,那么这样的伦理就有问题。这说明这个口是心非的人不是处于恶意,就是他的内心也是一塌糊涂,如果连他自己都说不清伦理的合理性,那又怎么让别人去信奉呢!

第五,把极端与适度区别开了。在诸多的伦理规范中,笛卡尔选择那些最“稳妥的”、适中的原则,而避免那些极端的原则。因为在笛卡尔看来,稳妥的是好的,因为它较容易实行;极端的是坏的,因为如果选错就意味着他离正确的道路更远,错误就更难以纠正。笛卡尔在这里特别声明,“凡是有损于个人自由的诺言,我皆视为极端”。到这里我们似乎发现,笛卡尔反对道德上的极端主义,坚持中庸和适度原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幸福。这也是一切伦理道德的根本目的。

笛卡尔的第二条规则主要是讲人在行为时必须意志坚定、果断持久。行为和思想是不一样的,思想的能力是天赋的,思想的过程是自由的,只要方法正确就一定能求得真理。它似乎不需要什么外在的力量和物质性条件,完全是一种的纯粹的理性活动。难怪笛卡尔一再告诫我们:“除了我们的思想以外,没有一样东西是完全属于我们权下的。”因为在笛卡尔看来,思想之所以完全属于我们,是因为它由我们的自由意志所控制,而自由意志是一不可分的单纯物质,如果它存在,就是以完整的形式存在着,且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如果它不存在,那就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

人的行为就不同了,他需要借助于人的肉体与外在对象发生关系。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生存,我们必须不断地行动。“当我们无法辨别哪个是较真确的意见时”,我们不应该犹豫彷徨、止步不前,因为“在日常生活的行为中,往往不允许我们迟疑,这是千真万确的道理”。我们应该努力寻找那些可靠性的意见,“即使我们还不会观察到一意见比另一意见更可靠”,但我们还是应该尽快地作出决定,并且毫不动摇地持久执行。笛卡尔在这里通过可靠、持久和善这三个观念实现了从思想到行为的合理转换。在笛卡尔看来,思想和行为的区别是,思想是求真,而行为则是为善。当我们的理性对意见进行了可靠性的判断后,这已经是一个理性的判断,虽然这种判断并不是很真确,它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笛卡尔认为,这种“概然的确实性……足以供日常生活之用”。因为“上帝既是至善的,而且是一切真理的来源,因此,他所给我们的那种分辨真伪的官能,就一定不能是错误的”。上帝的至善使我们的决断具有确实性的基础,从而保证了我们的行为在理智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行为结果就是善的,它“能将我从一切悔恨和良心和不安中解放出来”。问题是,在结果没有出现时,我们必须持久地坚持。在充分、审慎地思考之后,果断地决定、持久地坚持是一个人在生活上有所成就的基本原则。

我们这里注意到,为了保证这个行为原则,笛卡尔把上帝的至善、理性的真和我们的意志统一起来了,从而为我们的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笛卡尔在1645年4月5日写给伊丽莎白公主的信中宣称,只要我们以“坚实和持久的决心来执行理性所指导的一切,而不随激情和趣味的变化而转移。我们认为,德行严格地存在于这一决心的坚定性中”。“在笛卡尔看来,神圣的天命在一个偶然性的世界中保证了人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通过智慧,一个人可以获得幸福。”

笛卡尔制定的第三条规则是改变自我。这就是说,在人的行为中,我们既不能克服命运、也不能改变世界秩序,因为这些都是上帝的意志,是我们人力所不能。即便那些“身外之物”,也是绝对地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外的。人一旦对自己的能力有了清醒的认识,他就不可能做自己力所不及的事情。因为“我们的意志,天生随从理智,只有我们的理智认为有些可能时,它才去追求”。当然我们可以反问笛卡尔,你不做怎么就知道不能做呢?笛卡尔会说,既然我的理性已经告诉我不能做,谁还会做明知不能做的事呢?这不是自讨苦吃,作为有理性的人是绝对不会这么干的。如果我们“化必然为德行”,只做力所能及的事,而不奢望力所不及的事,那我们就会比其他人“更为富裕,更有能力,更为自由,更为幸福”。到这儿,你会觉得笛卡尔软弱的有点自欺,为了不使行为在现实中捅出什么乱子,他要求人的行为遵循理智的限制,而他的理性的自明性又能保证人获得能力所及的信息,这当然好。问题是他的理性是超验的,是需要上帝来保证的。我们总不能再按照理性指引的道路去证明上帝存在吧,那不成了循环论证了吗?笛卡尔这种生活伦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斯多葛派伦理思想的影响。早期的斯多葛派把自然、人性、理性、美德和幸福统一起来,认为人应顺应自然的法则而生活,即应遵守理性和道德而生活。而人要有德行,成为善人,就必须用理性克制情欲,征服痛苦、恐惧、欲望、快乐这四种主要情欲,达到清心寡欲以致无情无欲的境界。二者所不同的是,笛卡尔的理性更清晰纯粹,而斯多葛派的“自然”则不很明确;斯多葛派强调“清静无为”,笛卡尔强调“尽力而为”;过好现实的感性生活是斯多葛派的目的,而这只是笛卡尔生活的一个方面,笛卡尔的临时性伦理原则,强调个人“量力而行”是为了他的思想在理性世界里更加“有为”。

第四条规则是职业的选择和持久地坚持问题。笛卡尔认为,人生应该选择那些最有价值、最有意义的善的职业。而且当我们一旦认定这种职业的价值和意义,我们就应该为它贡献自己的一生,在知识的发现和创造中得到幸福和快乐,最终促进人类的公共利益。尽管笛卡尔不便评论别人所从事的职业,但从他对自己的职业的自豪和赞美的口气看,他认为自己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就是最有价值和意义的,“用我全部的生命,来培养我的理性,尽我力之所能,遵循我所拟定的方法,在真理的领域上迈进。自从我开始遵循这方法,就体味到这极度的快慰,甚至我不相信此生中有人能获得比此更为甜蜜,更纯洁的快慰”。

笛卡尔认为,他所设定的四条临时性伦理规则,只是仅仅适合自己,他并无意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别人。因为“天主赐给了每一个人一些分辨是非之光”,每个人都有选择、决定和判断自己伦理生活规则的能力。人不应满足于听从别人的意见,倘若自己有更好的意见,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改变原来的意见。笛卡尔的这种见解也如培根一样,是对权威假象的破除。

关于持久的伦理规则,在笛卡尔看来,应该是包含人类一切知识中最高的、最完美的知识。由于各门学科的知识还很不完善,笛卡尔认为这样的伦理现在还不敢奢谈。可是笛卡尔在他第四条伦理规则的末尾,毕竟是在为人们寻找一种把真、善、美统一起来的持久的伦理规则。

在笛卡尔看来,真正的知识是理性判断的结果,而我们的意志只有在理性的指导下才可能使人类避免错误,使人类避免错误获得真理就是真正的善。因为人的意志在本性上是趋善弃恶的,而只有“我们的理智指示它何者为善何者为恶”。正确的理性判断使人获得知识,即真理。人的意志只有在真理的指导下才能有大德、行大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笛卡尔才认为:“要做得好,只要有恰当的判断就够了。而要做得最好,就是说要修大德,和尽量获得凡能获得之美善,也只需要有最恰当的判断就够了。”笛卡尔的意思是说,一个人只要有“恰当的判断”,他就可以获得善行及其一切由此而得的善。而如果他要“做得最好”,就意味着他要超越自己的现在和他人,那他就必须善于从人类知识中寻找那些“最恰当的判断”,而这样的判断是最完美、最完善、最真确的伦理原则,当然也就是人类持久坚持的伦理原则。笛卡尔似乎在给人类开列一个一劳永逸的“药方”,他的伦理学与他的形而上学在此达到完美的结合。

那么,什么是笛卡尔所说的“德”呢?笛卡尔认为:“理性支配感情、意志支配欲望就是德。”在笛卡尔看来,人的心灵由意志、知觉和情感构成。意志是人的主动精神,是自由的;知觉受外物作用而产生,虽然也能产生观念,但这些观念往往是不清晰的;情感是由人体的血气运动而引起的。知觉和情感又被称为心灵的感情。关于意志、感情和理性三者的关系笛卡尔在《哲学研究》和《心灵的激情》中分别都有研究。笛卡尔认为,“所有的感情本性上都是好的”,但感情究竟发挥什么作用那要看它是否能被人的理性所驾驭。如果人的理性不能很好地驾驭人的感情,人就会由于滥用情感而造成道德沦丧。人有自然欲望,它在对人的身体健康和理性健全方面起一定的积极作用,欲望也要受理性和意志的约束和限制,否则就会导致欲望的放纵。人的欲望的放纵又会影响理性判断和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所以,在笛卡尔看来,一个人如果能时刻把情感和欲望置于自己理性和意志的支配之下,那他就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就会做符合道德的事。那么如何才能使“理性支配感情、意志支配欲望”呢?笛卡尔认为关键是在恰当的理性判断中获得真理性的知识。只有求得知识的正确途径,才能获得最大数量的至善,不仅获得个人最大的快乐和幸福,而且以可以造福于人类。

笛卡尔关于知识与善的关系使我们想起苏格拉底的名言:“美德即知识。”苏格拉底对知识和明确推理的思考怀有强烈的信心,以致认为知识可以成为伦理道德的基础,这个问题在柏拉图《美诺篇》中曾有记述。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一种善”,而知识是一切的善,所以美德即知识。因为一个人只要他知道什么是德行,他就会有德行。在苏格拉底看来,世界上“没有人有意作恶和无意为善”,“没有人有意追求邪恶的东西或者他认为是邪恶的东西。趋恶避善不是人的本性。当被迫在两种邪恶之间有所选择时,没有人在可以取其小者的情况下,选择那比较大的”。按苏格拉底推论,知识是一切的善,美德是知识,美德即是善。美德即是善,那它就是有益的,“因为一切善的东西都是有益的”;美德的有益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当它被正当使用时才是有益的;而正当使用一定是在理性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由智慧来指导的。所以,如果美德是有益的,它必定“是灵魂的一种性质”,它必定是一种智慧。而智慧实质上就是知识,所以,美德即知识。这样苏格拉底就把道德与知识、知识与行为结合在一起了。

由此看来,苏格拉底的思想对笛卡尔有着一定的影响,他们都同意知识与善或德行之间的必然联系,都承认人的意志在善恶选择上的“趋善弃恶”,都力图把自己的伦理思想统一在真、善、美的基础上。笛卡尔和苏格拉底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人,但他们把知识与伦理道德联系起来,一方面把伦理道德纳入知识的范畴,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知识的地位。而提高知识的地位,其实就是提高人的地位和作用。但笛卡尔在这里更强调人的理性的作用。

笛卡尔所谓的“知识即至善”,是与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有着很多的一致性。笛卡尔在1637年4月27日写给麦尔塞纳神父的信中也承认着个事实。在信中,他承认自己的“要做得好只要判断得好就够了”的思想其实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观点,并引用那时的谚语“一切罪行即无知”来作为证据。

说到这,我们似乎应该给笛卡尔伦理思想画上一个句号了。可是,我们总觉得笛卡尔的伦理思想远不止这些,他更深层的内容需要我们继续的研究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