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曾国藩,胡雪岩智慧经典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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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曾国藩——治国之术(1)

曾国藩在政坛上,可以说是一个大成功者,区别于其他政治家或者政客一个最为显着的地方,就是他在事功建立的过程中。曾国藩最大的成功在于他知人善任,其治国之术便是:储才养望、抓住机遇、屡败屡战。

1.以民为本

曾国藩从小就对儒家思想有了一定接触。对于儒家思想核心内容的“仁”和“礼”,曾国藩有着这样的见解:“仲尼好语求仁,而雅言执礼,孟氏亦仁礼并称,盖圣王所以平物我之情,而息天下之争,内之莫大于仁,外之莫急于礼”。

这里所说的“内仁外礼”,其实就是儒家“德政”、“民本”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表现。曾国藩非常赞同“仁”的说教,始终强调要以保护普通百姓为先。无论是为政还是治军,曾国藩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到以“民生”为怀,把“爱民”思想付诸实践,并使其得以延伸和扩展。

严禁扰民,体恤民生…

作为湘军的最高统帅,为了提高整个军队的战斗力与凝聚力,曾国藩非常重视“爱民”

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方面,曾国藩在湘军中营造一个和谐的大家庭气氛,要求官兵之间要像父兄、子弟一般亲如一家,他在训令部属的批札中说过:我们带兵,要如父兄带子弟一般,千万不可使他们“因扰民而坏品行,因嫖赌洋烟而坏身体”,而要使他们“个个学好,人人成材”,如此一来,官兵就会非常感激,官兵的父母妻子也非常感激。在他写的一系列表彰阵亡将士的“昭忠祠记”以及为江忠源、罗泽南、李续宾等所写的碑文中,都体现了对湘军将士的热爱之情。

同时,曾国藩还积极提倡“不扰民为本”。他认为:“爱民乃行军第一义,须日日三令五申,视为性命根本之事,毋视为要结粉饰之文”,只有将“爱民”作为第一要义,这样的军队才能称为“仁义之师”。这里所讲的“爱民”意思是“不扰民”,即他在“八本”格言所说的“行军以不扰民为本”。为此,他花费了很大精力制定了《禁扰民之规》,里面说道:“用兵之道以保民为第一义”,除莠去草是“爱苗”,打蛇杀虎是“爱人”,募兵剿贼是“爱百姓”,所以“兵法千言万语,一言以蔽之曰:爱民”。那么,怎样做到“不扰民”呢?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宣传教育,把“不扰民”作为精神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不管是大事还是小事,巨细悉举。从他编的《爱民歌》中可以知晓。其具体内容如下:“三军个个仔细听,行军先要爱百姓。第一扎营不要懒,莫走人家取门板。第二行路要端详,夜夜总要支帐房。第三号令要严明,兵勇不许乱出营。军士与民如一家,千记不可欺负他。日日熟唱爱民歌,天和地和又人和。”当时,湘军与太平军的战斗非常激烈,曾国藩写《爱民歌》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约束湘军官兵,加强纪律性,以赢得民心,杜绝出现骚扰百姓,甚至烧杀抢掠的现象。

另一方面是严格纪律。当遇到扰民案件时,强调“总宜伸民气而抑兵勇”(《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剖决曲直,毫不假惜”,对扰民者“严加惩治”(《曾国藩家书》)。

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严肃军纪、赢得民心起到了推动作用。后来,曾国藩自叙道:“自咸丰三年初招勇时,即以爱民为第一义……寸心总不敢忘‘爱民’两个字。”与曾国藩有着深厚友谊的湘军人物李元度也说:“曾国藩真挚诚恳,一心一意以爱民为本,所以非常得人心。”

这一点与事实也是相符的。

同治三年(1864年),曾国藩指挥他的湘军攻克天京,太平天国运动宣告失败。与此同时,面对灾情遍野、民生凋敝的局面,曾国藩对社情民生的关切之情油然而生。他想尽一切办法采取积极措施,如救灾恤患,减租召垦,努力恢复固有的生产力;整饬盐务,疏通商运,从而使人民能够安居乐业,社会逐渐繁荣起来。

在剿除捻军期间,战火不断,动乱频繁,全国政治处于动荡不安的局势。对于战乱给百姓带来的伤害,曾国藩深表歉意,明确表示“以剿贼为第二着,爱民为第一着”。捻军农民起义失败后,他在日记、家书中多次描述所目睹的情形:“所过之处,千里萧条,民不聊生”,“目之所见,几无一人面无饥色,无一人身有完衣”。曾国藩暗感伤心,叹息道:乱世之际,处大位而为军民之司命者,实属人生的不幸。因此,他在家书中屡次提醒诸弟:“用兵既久,民间厌苦,吾辈宜格外体恤”,要时刻保持一颗爱民之心。这无不体现了曾国藩体恤民情、为国为民、崇尚和平的情怀。

重农厚生,养民之道

曾国藩非常重视农业,他将农业提到国家经济中基础性的战略地位,认为“民生以穑事为先,国计以丰年为瑞”。他在《劝诫州县四条》一文中提道:“军兴以来,士与工商,生计或未尽绝。惟农夫则无一人不苦,无一处不苦”。这种苦难必然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农夫受苦太久,则必荒田不耕;军无粮,则必扰民;民无粮,则必从贼;贼无粮,则必变流贼,而大乱无了日矣!”因此,他强调“今日之州县,以重农为第一要务”、“重农事以厚生”,具体实施措施为“薄敛以纡其力,减役以安其身”、“无牛之家,设法购买”以及“有水之田,设法疏消”等。总之,要使百姓享受到天伦之乐,百姓就不会离乡逃奔他处居住。

曾国藩在担任直隶总督的职位时,除了清理狱讼、治理河道外,还大力整顿吏治,减轻民众负担,严令各地“不准于应征钱粮之外,加派分文”,要求各级官员做到“视民事须如家事”,给予民众休养生息的机会,并采取一些措施赈济灾荒。据说,曾国藩在两江、直隶总督任内皆有不错的口碑。清末外交官薛福成曾这样评价曾国藩:“劝农课桑,修文兴教,振穷戢暴,奖廉去贪,不数年间,民气大苏,而宦场浮滑之习,亦为之一变。其在直隶,未及两年,如清积讼,减差徭,筹荒政,皆有宜惠及民”。可以说,这些都是曾国藩以民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

2.礼法结合,以法为主

曾国藩是晚清重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集大成者,他继承了儒家礼治的精华,同时,他所生活的时代也正是国家面临内忧外患、清王朝走向衰落的时期。

在此背景下,他逐渐形成了经世致用思想,并成为第三代经世派读书人的代表。

曾国藩法律思想是其经世致用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强调“礼”,但又十分注重“法”的重要作用,在他看来,五刑是“不易之典”。

严明法纪,以法治吏

“礼治”与“法治”都是有效的政治手段。在“一秉于礼”的前提条件下,曾国藩提出用“严刑峻法”的办法来达到以法治吏、以法治民、以法治讼的目的,从而实现仁、义治天下,他认为,通过这种礼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方法与手段,必然会出现“仁政”,使天下真正大治。

既然有法必行,因此就不能任意赦免,因为“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而与赦免相关的赎罚,自然也应该严禁。对于这种情况,曾国藩要求各地方官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对于所犯之罚,不能赦免,也不能赎,那么用法肯定从严。对此,曾国藩曾说:“用法从严,并不是没有条律,不像屠夫杀猪那样,而是‘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也就是说,要从严而适当,恰如其分。

为了使以上想法产生良好的实施效果,应该“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怨。”但要达到这一美好理想,执法者就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自己不但要公正,还须明允。在曾国藩看来,“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在这里,曾国藩要执法者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之后,他又说:“任法不如任人”。因此,执法者“公明”和“便民”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易出现大批冤狱与累讼。冤狱多、案子连续不断,必然会导致民不聊生,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对于执法者不能公正、公平对待案子而造成的冤狱和累讼,曾国藩心中非常厌恶。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伸。他在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的案件,每年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冤狱积累过多,必然导致反复拖拉,并且牵连无辜,这必然使得老百姓痛苦不堪。

对于冤狱与累讼,曾国藩不光给予了痛斥,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克服了这种情况的再次发生。首先是严禁私自关押犯人。他曾出榜明确告知官吏与百姓:“以后管押犯人、证人,本州县必须立牌,以告知他人。待到情况查清楚后予以释放时,也一样要立牌晓示,让他人知晓。”从这里不难看出,曾国藩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行法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光明正大,以避免执法者以权谋私和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曾国藩提出,关押犯人一定要依法快速处理。同治八年初(1869年),清政府刚刚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和捻军起义。据时任直隶总督的曾国藩统计,当时直隶省“通省未结同治七年以前之案积至一万二千起之多”,保定府发审局的未结京控之案达“一百三十余起之多”。

为此,曾国藩拟订了《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四种四柱格式》、《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程章》及《劝戒浅语十六条》等。其中由他亲自撰写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的主要内容,除了再次强调严禁滥传、滥押之外,对于如何处理积案的问题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具有相当的具体性和可行性,使直隶地区的官场风气和社会风气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其中,曾国藩最为看重的是第三条:“州县须躬亲六事”。

“六事”具体是指:第一,放告日期,必须亲自收状;第二,能断的案件,就快速断结,不能断的案件,交给幕僚拟批,但必须亲自仔细核对,分别准驳;第三,准理者,差票传人,必须亲自删改;第四,对于命盗案件,以初起招供为重,必须亲自勘验;第五,承审期限,何时解勘,何时详结,必须亲自计算;第六,监禁管押之犯,以常往方式看管,每日牌示头门,每月册报上司,必须亲自办理。从这“六事”中可以看出,地方州县长官,必须亲手抓狱讼,要将动脑、动手相结合,并善于总结经验,千万不能草率做决定。

曾国藩之所以要求州县长官亲自抓狱讼,主要是为了快速结案,提高办事效率,并减轻民众的负担与对地方的扰乱。基于此,他对各种案件的处理规定了一定期限,以作为对地方官吏在职期间功过的标准与政绩。这一规定在《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中有明确体现,共十五条之多。其中第八条详细讲述了及时处理案件不能拖延。如果案件需要上报省城、京师,地方第一审处理也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期限。而且重大命案的审理时间不应超过寻常命案。这是因为,重大命案影响广泛,危害较大,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就不利于教育民众和惩办、警告犯人,也无法体现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效能与权威,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预见。

如果案件州县本身能够很好地处理,更要尽全力发挥自己的人力物力,从速结案,不得超过20日的规定期限。而一般的盗案与徒罪案件,在州县处理的时间也要控制在2个月内。

这样做既缩短了州县的清讼期限,也缩短了全省与全国的清讼期限。因为州县处理案件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着全省和全国清讼的效率。

通过制定《直隶清讼事宜十条》、《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这些法律文件,曾国藩很快就清理积案、整顿司法,为后世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曾国藩从多个方面要求谨慎执法、注意狱讼,是因为执法治狱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与社会治安。所以,不仅要严,而且必须郑重。曾国藩始终都认为:天下虽乱,但法不能废。

曾国藩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曾国藩从多个方面要求谨慎执法、注意狱讼。

第一,“重视法制,严格执法”的法律思想。曾国藩认为,要想使国家真正大治,就必须依靠法制的威力,做到有法必行,对违法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

第二,“执法严而得当,不能过分和冤滥失实”的法律思想。曾国藩认为,执行法律固然必须从严,但也要做到严而得适,不能滥用职权。

第三,“任法不如任人”的法律思想。曾国藩在重视法制的同时,也严格要求执法者。

他认为,执法者做到“公明”与“便民”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会出现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不良局面。

第四,“用法律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所有者的权益”的法律思想。在曾国藩看来,征收国家税务必须要制度化、法律化,遵循奖惩分明的原则,以使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的保障。

第五,“不许军队参与社会经商”的法律思想。曾国藩认为,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因此,军队不能贩卖私盐,任何人对这种行为都不能包庇或从中得利,否则就打乱了国家的正常社会秩序。

第六,“遵守和约”的法律思想。和约是构成国家法律规范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渊源之一。曾国藩认为,条约体现了国家的法律意志,所以,签约双方都不得违反条约中的规定。

3.国家权益,据理力争

一直以来,曾国藩就极为推崇“自强”、“自立”,外交期间,他有抗拒力争的一面,而在关系到国民生计的问题上,他原则性极强。几千年来,中国的文人极为重视“虚仪”,曾国藩也受到了深深的影响,然而他把眼光放得较长远,既能守旧,又能开新。他说:“其争彼我之虚仪者许之,其夺吾民之生计者勿许。”

意思是说,原来力争保全的中华帝国的虚假威仪可以放弃,但对于国计民生的事项,则不得有半点含糊。这便是曾国藩做事的原则。

维护国家权益,该出手时就出手

作为湘军这支劲旅的统帅,曾国藩在对外军事活动中,十分注意维护国家权益。其中最典型的一个事例就是他坚决拒绝阿思本舰队。

阿思本舰队,亦称英中联合舰队,是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战争后期实行购船“剿办”

方针的产物。

1861年,为帮助镇压太平天国,在英国人李泰国(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和赫德(时任广州海关副税务司)的怂恿下,朝廷采纳恭亲王奕的建议,决定向英国购买一支现代化的舰队。经李泰国和英国政府联系,朝廷购买了7艘舰船。李泰国同时招募英国海军官兵600人,聘英国海军上校阿思本担当舰队统领。

1863年1月,在没有得到清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李泰国擅自与阿思本在伦敦签订了《合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由阿思本任中国海军总司令,对中国所有船只拥有指挥权,任期四年,并且不能另任其他外国人为总司令;第二,阿思本只遵行由李泰国转达的皇帝旨意,其他部门概不遵行,阿思本有权拒绝任何命令;第三,该舰队人员的选用,由阿思本和李泰国亲自决定。

可以明显看出,这份合同彻底违反了朝廷与赫德最初订立的购船协议。其实,当初李泰国与阿思本签订这份合同,意在控制中国的海军舰队。朝廷原本已经有了一支由英国军官戈登指挥的“常胜军”,倘若再拥有一支海军舰队,两支武装都归总税务司管理指挥,必定可以顺利掌控大局。

对于英国政府的上述活动,清政府还一无所知。

国家权益,据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