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说说开皇之治那些事儿
27358300000015

第15章 定《开皇律》,改革兵制(2)

当时,隋文帝滥加处罚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官吏,目的还在于树立皇帝的权威。所以,他的行为并没有对整个法律体制造成伤筋动骨的破坏。其次,隋文帝固然重视法律的权威,并要求臣下遵循。然而,他本人始终把法律置于皇权之下,对他而言,权大于法,法律必须服从于权力。君权至上的思想,还表现于《开皇律》的比律论罪原则方面。隋文帝大幅度删减律条的做法经常受到称赞。其实,条文多寡与法律性质并无必然联系,条文过简有时反而造成律无正条或罪刑不明确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开皇律》规定可以比引类似律文来定罪,即隋侍御史刘子翊所谓:“律云,准枉法”者,但准其罪,“以枉法论”者,即同真法。律以弊刑,礼以设教,“准”者准拟之名,“以”者即真之称。“如”“以”二字,义用不殊,礼律两文,所防是一。将此明彼,足见其义,取譬伐柯,何远之有。

罪刑不确定固然有利于君主操纵法律,然而,它也给官吏弄法打开方便之门,造成官僚个人分享国家权力的后果。然而,对于热衷于集权的人,政治权力的诱惑使他失去政治远见,不懂得政治权力必须通过制度与法律权威来保障。《隋书》卷三十三《经籍二》记载;“隋则律、令、格、式并行”,并载明存有《隋开皇令》三十卷,目录一卷;《隋大业令》三十卷。《隋书·苏威传》也说:“隋承战争之后,宪章躇驳,上令朝臣厘改旧法,为一代通典。律、令、格、式,多成所定,世以为能。”由此可知,隋朝的成文法典还包括令、格、式等,都是根据隋文帝的命令,而制定“一代通典”的远大气魄,大体由同班人马编撰而成。只是《开皇律》先行完成,而其他三种法典则要到第二年,即开皇二年(582年)七月才颁布实行。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刑部郎中》“令”注道:隋开皇命高颎等撰《令》三十卷:一、《官品》上,二、《官品》下,三、《诸省台职员》,四、《诸寺职员》,五、《诸卫职员》,六、《东宫职员》,七、《行台诸监职员》,八、《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九、《命妇品员》,十、《祠》,十一、《户》,十二、《学》,十三、《选举》,十四、《封爵俸廪》,十五、《考课》,十六、《宫卫军防》,十七、《衣服》,十八、《卤簿》上,十九、《卤簿》下,二十、《仪制》,二十一、《公式》上,二十二、《公式》下,二十三、《田》,二十四、《赋役》,二十五,《仓库厩牧》,二十六、《关市》,二十七、《假宁》,二十八、《狱官》,二十九、《丧葬》,三十,《杂》。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废郡,因此,《唐六典》所记载的是开皇二年颁行的令。

从《开皇律》中,可以看出,隋朝令、格、式以行政法为主,以官僚体系为前提而制定,通过职官制度所表现的国体,是整个成文法典的核心。在法令中也有一部分民法方面的内容。但是,对于个人、家族、财产和交易等,是从公法的角度,即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和维护国家政权的安定出发,纳入严格的等级与身份体制之内,而不是去规定并保护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各种关系。隋朝法典反映了统治者力图通过政治权力重新整合并控制长期分裂的社会,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目标,它同时也规定了后世政治发展的方向。

隋朝的《开皇律》继承了魏晋南北朝以来法律建设的一切积极成果。文帝对法律制度的改革,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刑法法典的体制已经趋于成熟,奠定了此后中国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中国法律制度史上重要的里程碑。隋朝的《开皇律》可以说是《唐律》、乃至《大明律》和《大清律》的蓝本。

隋文帝在对律法做了改革之后,对当前的府兵制度也做了重大的改革,这项改革为后来实施发展经济,增强国力的政策打下了基础。

府兵制度形成了两魏、北周时期,它是北方少数民族部落兵制和汉魏以来汉族征兵制及士兵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相融合的产物。府兵的前身是字文泰的十二军。它是由原贺拔岳部、李弼部和随从孝武将儿修西入关中的部门宿卫军所组成。十二军的官兵来源,主要来自原六镇的鲜卑军户。六镇军户向往早期部落兵的生括,宇文藜迎合他们这一心理,将魏晋汉族政权长期以来所实行的军民分籍制度与北魏中期实行的八部大人制度相结合,逐渐地创建出一种新的军事制度即所谓府兵制度。

字文泰下令部下官兵全部一律改为鲜卑姓,部属和将领同姓。这样一来,主将与部属既是血缘上的宗长,又是部落意义上的酋长,全军由宇文泰统领。经过这一改革,军户地位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官兵的士气和战斗力。

魏文帝大统十二年(公元546年),“初选当州望,统领乡兵”(《周书·郭彦传》),使府兵制越出了部落兵制的范围,开始把乡兵纳入府兵系统中。实施的结果,加强了国家政权对地方豪强武装的控制,体现出“兵农合一”的趋势。大统十六年(550年),宇文泰在六军的基础上,对中央直属军进行重新编组,“籍民之有材力者为府兵”,府兵至此已确立。

据《资治通鉴》记载,府兵由宁文泰任总揆,督中外诸军,下属六个柱国大将军,每个柱国大将军下属二大将军,共十二大将军,每个大将军还各统领开府将军二人,共有24个开府,每开府各领一军。据《北史》所载:“每大将督二府,儿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为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又《周书》记载,府兵中领兵军官有大都督、帅都督和都督等,府兵的基本组织有军团、旅、队等。大都督为一团的长官、帅都督为一旅的长官,都督为一队的长官。当时的府兵以每府2000人计,共为48000人。

府兵成立之初,军人不负担其他赋税徭役,家属随军聚居。直至周武帝宇文邕时,府兵因多为六镇鲜卑和关陇豪右的部曲,无有农耕习惯,府兵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兵”和“农”是分离的。待至周武帝大量扩大府兵兵源,大量均田制度下的农户充当府兵,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因此,按府兵所在地区而划分的军府便应运而生。从此,府兵平时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农闲进行军事训练,战时执行作战任务,基本上完成了由兵农分离至兵农合一的转变。

开皇十年(公元590年)五月,文帝下诏书对府兵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根据诏令,所有人口户籍一律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军人的户籍、计账,一律与普通百姓一样,隶属于州县。这便使得大量挂名军人成为当地的实际居民。军人与百姓一样,在均田制之下,获得份额土地,进行劳作,正常缴纳赋税。经过改革。府兵制度下的士卒,分了田地,有了户籍,生活获得了保障,也往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负担,这对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会的安定都有着很大的好处。从此以后,军户这样一个特殊的阶层在社会上不复存在。这道诏书,回顾了自西魏、北周实行府兵制以来的历史背景,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诏令的形式对府兵制进行改革,最终从法律上变兵民分治为兵民结合,完成了兵农合一。

第二,军人按照军府制统一管理,依旧履行军人应有的职责。所以,文帝在改革府兵制的时候,非常注意不能削弱军队的战斗力。军府统领沿袭旧制,即不改变统领府兵的方式。

在府兵的统率方面,隋文帝沿用魏、周的十二大将军之遗制,以十一卫即为中央管军事管理机关。每卫统领一军,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辖骠骑府、车骑府。分设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再下为大都督、帅都督、都督,形成了统一的指挥管理系统:十二卫大将军为府兵的最高将领,皆直接求属于皇帝,后又有重大的改革:一是将各种类型的禁兵纳八十二卫系统,通称“禁卫兵”,从而与西魏、北周时期府兵、禁军的自成体系有所不同。二是把北周时掌握军队实权的上柱国、柱国等职务变为勋爵。三是通过使十二卫大将军、将军以及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在编制数额比北周增多的办法,使其品位普遍降低二三级。以削弱、分散将军的权力。在十二卫之外,又设置东宫十率,作为太子的典兵机构。平时,十二卫实际上负担宿卫和征战双重任务。战时,由皇帝临时任命行军元帅或行军总管担任最高指挥官,并组成相应机构,实行统一指挥。这种在“总管”前加“行军”二字的做法,意为战时指挥宦,战事结束后自动罢除,与平时各区域的总管并不相同。这样的改革,无疑加强了中央对武装力量的控制。

第三,文帝偃武内容还包括罢去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地区新设置的军府。这些军府皆由于战争需要而设,往往被叛乱者利用。现在罢除山东、河北及北边新置军府,从而使军事力量更加集中于京师。这样做,可防止出现割据的局面。国家趁机消化掉很多私人武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土豪劣绅的势力,对巩固政权是有益的。

隋文帝对府兵制度的改革,使府兵制与均田制度紧密地结合起来,落实了兵农合一,使隋王朝的武装力量得以加强,并且实现了军事统率权集中于皇帝一人,中央集权因此而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隋文帝对府兵制的改革,是对西魏、北周时期府兵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并为唐代所继承,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