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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法律法制(3)

原来,从前鞭打犯人,并没有明确的部位,一般是把犯人掀翻在地,棍子就劈头盖脑地打了下来,这造成很多犯人被活活打死。后来,唐太宗李世民在太医那里见到一幅“明堂针炙图”,他见人体很多重要器官的穴位都在胸背部,这些部位被撞击拍打会有生命危险,而屁股上的重要穴位就少得多了。于是,李世民便在刑罚中作了规定,只要是鞭打犯人,都只能打屁股,而不能打其他部位。

七出、八议和十恶

七出,是我国古代男子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充分表现了封建礼教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残酷迫害。

《仪礼·丧服》说“出妻之子为母”,贾公彦解释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丈夫可以这其中的任何一条为借口,将妻子休弃,因此称“七出”。但帝王、诸侯之妻无子不出,故又有“六出”的说法。

八议,是指八种人享有司法特权,这种制度早在周代时就产生了,后来进一步发展,到唐代时趋于成熟。

这八种人是:皇帝,皇帝的故旧,具有大德者,异才,立有大功者,三品以上职事官及一品爵位者,于国卓有功劳者,前朝贵族。

这八种人,除犯“十恶”外,流罪以下减一等,死罪则由皇帝批准减刑。可以说,“八议”是维护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

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中,谋反指企图推翻当时的王朝;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不道指杀戮无辜;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官长尊严;不孝指不孝敬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是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三族与九族

“三族”、“九族”常见于古书中。因为我国古代的宗族和家族中常有三族、五族、七族和九族的说法。古代还有一种“族刑”,对犯了重罪的人,常常是“夷三族”,甚至“诛九族”。

那么,“三族”和“九族”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呢?有多种说法。

比较普遍的解释是:“三族”依据汉代郑玄的说法:“三族,为父、子、孙人属之正名。”(《周礼·春官·小宗伯》注)。也就是说,三族就是从己身算起,上为父,下为孙,即通常所说的“祖孙三代”。

“九族”依据《古尚书》的说法,“上从高祖,下至玄孙,凡九,皆为同姓。”即从己身上推四代(父、祖、曾祖、高祖)、下推四代(子、孙、曾孙、玄孙)。

封建时代立宗法、定丧服、处族刑等,一般都是依照这个准则来进行的。

诛十族

在我国历史上,常会看到说某人犯了法,被诛灭九族的说法。但是,在明朝还出现了一个“诛十族”的特例。

明成祖朱棣,是靠发动靖难之役,推翻建文帝当上皇帝的。在他即位之初,想借重被囚禁的太学博士方孝孺写个冠冕堂皇的“即位诏”。

朱棣派人将方孝孺从狱中带出,向他说明原意,谁知方孝孺上殿之后,放声痛哭。朱棣逼他草诏,方孝孺将笔扔在地上,边哭边骂:“大不了就是一死,要我草诏万万不能!”朱棣见方孝孺如此强硬,禁不住大怒,命人将方孝孺的嘴巴割破,直至双耳。

朱棣说:“先生虽不怕死,难道不顾你的九族吗?”方孝孺答道:“就是诛我十族,又能如何!”朱棣将方孝孺的学生也算一族,实行“诛十族”的刑罚,共杀掉870多人。方孝孺见自己的亲人被杀,仍不屈服,引颈就义。

古代受贿罪

我们现在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在中国古代还要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以及“受所监临赃”这样三个罪名,处罚的力度完全不一样。

“受财枉法”,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作出决定。这里的“枉法”并非就是指枉法裁判,而是泛指所有的公务处断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根据唐律,受财枉法的行为,按其受财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赃满一尺,杖九十;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处加役流。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枉法”的结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最多只是“加役流”(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

“受所监临赃”,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给予财产方并无具体要求事项,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赃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罪止赃五十匹流二千里。

监狱的由来

我国的监狱起源于什么时候,是由什么人首创的呢?

唐朝解释法律的重要着作《唐律疏议》记载:“皋陶造狱。”皋陶是四千多年前传说中的人物,舜帝时期,曾被任命为刑法官。他是掌握刑罚,发明建造监狱的首创者。我国古代监狱中都挂有皋陶的画像,不仅狱吏狱卒,甚至连犯人也更象拜神一样崇拜他。

监狱最初不叫监狱,夏朝叫“宫”,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囹圄”,直到汉朝时,才开始叫“狱”。明朝法律又称为“监”,从此监狱连称,成为一个固定的名词。而监牢则是民间的俗称。

秦朝的时候,不仅京城有狱,地方也开始设狱;汉朝时,监狱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又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唐朝时,州县都设有监狱。

现在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古代则不同,监狱主要是用来关押待审、待决人犯的。如明清时,罪人定罪以后,死刑不必再说,流刑犯押送到外地,徒刑犯押送到驿站,笞、杖刑执行完毕罪犯就可以释放,并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监狱为何又称班房

古时候,人们常常称监狱为“班房”,即便是现在,也有人这么称呼。那么,“班房”为什么会与监狱同义呢?原来,它来源于明清时期的“三班六房”制度。

在我国古代,随着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为了适应统治的需要,国家政权机构的建设也越来越完善。从隋唐开始,中央便设置了“三省六部”,以处理全国的军政事务。同时,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政权的联系,地方政权也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以求与中央的“三省六部”一一对应。到了明清时期,这一系列地方办事机构已经相当完备,形成了所谓的“三班六房”制度。

“三班”,指的是皂班、壮班和快班,掌管着维持治安、侦查缉捕、提刑诉讼、征收粮食等事务。而“六房”,则指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工房、刑房,分别掌管着地方上的民政、财政、司法、科举、水利建设等大小事宜。

地方衙门虽小,但与百姓的接触却最直接,这里发出的每一条政令,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不难看出,“班房”三字其实是从“三班六房”而来。可是,为什么“班房”指代的不是政府,而是监狱呢?

原来,在古人的眼中,官府的一大作用就是打官司,争曲直,辨是非,而一旦官司有了结果,少不得有人下监狱,所以,“班房”就成了监狱的俗称。

锦衣卫的由来

据《明史·兵志一·侍卫上直军》记载: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怕大臣对他不忠,为了加强监视,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改仪鸾司为锦衣卫”。锦衣卫的首领称为指挥使(或指挥同知、指挥佥事),一般由皇帝的亲信武将担任,很少由太监担任。其职能是“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成为他加强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

由于朱元璋出身的特殊性,他对皇权的维护有其他朝代所没有的强烈欲望,这就使得锦衣卫“巡查缉捕”的职能后来被无限度地扩大了,以至于到后来,锦衣卫又拥有了自己的监狱,可以自行逮捕、刑讯、处决犯人,不必经过司法机构和正常司法程序。

锦衣卫因穿橘红色服装,骑马,又被称为“缇骑”。缇骑的数量,最少时为1000人,最多时达60000之众。锦衣卫官校一般从民间选拔孔武有力、无不良记录的良民入充,之后凭能力和资历逐级升迁。同时,锦衣卫的官职也允许世袭。

明成祖的时候,又“倚锦衣为心腹”,增设了一个“北镇抚司”,“专治诏狱”,就是专门审讯皇帝交待的案件,与专门处理锦衣卫内部案件的“镇抚司”并列。

明镜高悬的由来

我们经常可以在历史题材的影视剧里,看到古时官府的大堂上,长官座位后边的墙上挂有一个大匾,上边写着“明镜高悬”四个大字。

那么,这个“明镜”是什么镜?“明镜高悬”又是怎么来的呢?

“明镜”的出处在晋代葛洪所着的《西京杂记》一书中。此书记载:相传秦始皇得到一面长方形铜镜,高五尺九寸,宽四尺,表里明亮。据说此镜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并能照出人心中的邪念。因为此镜出于秦地,故被称为“秦镜”。秦始皇得到这面宝镜后,常用它来照宫中人,一旦发现谁心存邪念,就严厉惩处。

因为此镜功能奇特,后来人们就以“秦镜高悬”来比喻当官的人明察是非,断狱清明。唐代诗人刘长卿在《避地江东留别淮南使院诸公》一诗中写道:“何辞向物开秦镜,却使他人得楚弓。”

后来,许多当官的人为了标榜自己的清正廉明,都在公堂上挂起“秦镜高悬”的匾额。由于人们对“秦镜”的典故不太熟悉,所以就将“秦镜”改为“明镜”,“秦镜高悬”便演变成了“明镜高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