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企业品牌管理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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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企业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1)

§§§第一节 一般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法律实务

一、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国家免检产品”标志

国家免检产品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的质量标志,凡活的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免检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在有效期内免予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或者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面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

(一)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第6条的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2)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3)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以上(含3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免检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免检的产品连续稳定生产两年以上,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不合格;在两年内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过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未发生对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等质量事故;

(3)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验机构,能够保证出厂产品质量;认真处理质量申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产品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排名(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的权重为0.4,企业经济效益的排名权重为06)位于本行业前列(按加权平均数由小到大排列)。产品市场占有率参考具体产品所属行业上一年度统计的数据确定;企业经济效益按企业的利税总额确定,具体数据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5)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6)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7)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申请产品免检的程序

1.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确定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确定开展免检工作产品类别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目录的产品和企业反映重复检查多的产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上述产品范围内,结合地方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开展免检产品类别建议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各地建议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并提出相关要求。

2.申请

企业生产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开展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所列的产品,并且符台上述规定的条件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免检产品申报可按具体规格品种或者系列申报。

进口产品由其在国内的办事处或者总代理商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见附1),并提供如下有效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文件复印件;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检机构出具的最近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者全项目检验报告;

(3)最近3次省级以上(含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

(4)质量认证证书或者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复印件);

(5)有关行业公认的机构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法定部门公布的企业经济效益的证明;

(6)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7)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当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省级以L(含省级)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或者产品所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

申请企业应当自国家公布开展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之日起30日内,将《产品免检申请表》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在申请产品免检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免检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申报免检;免检产品公告后发现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失实的,撤销其免检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准其再次申报免检。

已获准免检的产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的.应当重新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并附上述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程序上报。

3.审查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免检条件的规定。材料的完整性是指《产品免检申请表》的填写是否正确,材料是否均已提供;材料的有效性是指申请企业提供材料的出处、来源、提供单位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材料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同意E报”和“不同意上报”两种。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不同意上报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lO日内,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仍不同意上报的,给予企业书面答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期限内,将同意上报的企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各一份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4.审定

国家质检总局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后,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按照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对申请免检产品进行审定。

对于未通过审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书面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告企业。对审定的免检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企业对免检产品标志的使用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企业报告后.报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冒充免检产品,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免检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将免检证托或者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不得擅自扩大免检证书或者免检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超过免检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在免检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更换免检证书:

(1)使用新的注册商标的;

(2)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的。

免检的有效期为3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四)企业产品免栓有效期满后的重新申请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免检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享有免检资格的,其生产企业应重新提出免检申请。产品免检有效期满正式提出重新申请免检资格的企业,允许其在申请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未提出继续免检申请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待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重新申请免检的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2)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3)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

(4)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5)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质检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7)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8)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没有将免检证书、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或将免检证书、免检标志用于本企业未获得免检资格产品的情况;

(9)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0)免检有效期内及重新申请免检资格期间,免检产品生产过程中未出现批量质量不合格情况。

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在免检期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表》(见附2),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产品免检有效期满的重新申请,审查、汇总书面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省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符合规定再次获得免检的产品,免检有效期仍为3年。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口起3个月内,允许该企业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经审查、审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免检标志。

(五)国家对免检企业的监督管理

1.免于检验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违反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给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在经济上或者名誉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免检证书的暂停和收回

(1)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免检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2)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及时(最迟不超过30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报告一式二份,需要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信誉。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应当责令企业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并应当将上述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二、企业如何申请和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中国名牌产品是括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同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名牌产晶的标志,标志下方的时间指名牌产品的有效期限,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9日以12号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埘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并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获得中国名牌的产品通过了包括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为主要内容的严格的综合评价.其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水平、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动享受免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