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命名法律实务
一、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要素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曰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ll商行政管理局令7号发布)第7条规定:“企业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自治区、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规定明确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法定要素,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1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一)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医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该办法第12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该办法第19条规定:“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医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名称不应冠以“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冠以“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华东”、“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各类“绎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由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名称:
(1)全国性公司;
(2)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3)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吲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规定比较严格,前二项及第五项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第四项所称“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一般是指具有30年以上生产经营的历史,字号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广为人知的企业,地方企业如想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能够达到该项要求的很少。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关于字号
宁号是构成企业的核心要素,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企业名称的标志作用主要足通过宁号体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l5条规定:“企业名称町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企业所起字号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存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企业字号一般不得使用行业字词,这一要求是与企业名称的保护原则相联系的。如一个企业用行业字词作字号,则无法区分在一个具体的企业名称中哪些字词是字号,哪些字词是行业或经营特点,致使公众时企业的业务范围发生误认。
法律小补丁
199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规定:
……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企业g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
(三)关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第17条规定:“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18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应根据自己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下属3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区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在不审查某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要r解企业的业务一般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词必须准确,这里所说的准确不是与经营范围绝对一致,而是不应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二、i类旅行社不得称“国际旅行社”,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不得称“国际贸易公司(或中心)”。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如果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同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专项审批项目,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必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关批件,如不能提交,则申请的预先核准名称无效。对此,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时,应考虑周全。
企业为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应置于字号之后。如:上海××四川火锅馆、郑州××广州发型屋、北京××美国加州牛肉面馆、天津××上海服装店等等。,使用此类名称一般为从事与行政区划名称有着密切关联的地方特色业务。多为服务性行业。
(四)关于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巾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围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用的比较杂乱,如“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应该允许使用。
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3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厂”的,必须有3个以上称“厂”或“分厂”的分支机构。
二、企业命名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字号,如“中口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町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吉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泽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
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足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1)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2)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3)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三)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lO条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围(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名称时应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心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假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六)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