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投资学一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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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章 学会买保险(6)

(1)以保障为目的,选择较长缴费期。一般而言,如果客户投保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以保障为目的,那么应该选择较长时间的缴费方式。比如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这一类保障型险种,有“以小博大”的优点。因为出现风险后保险公司的赔付与缴费方式无关,不论你选择了什么缴费方式,也不管保费缴纳了几期,只要是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保险公司都有赔付的义务。

在购买传统保障型产品时,如果对多出的实际缴纳费用不是特别敏感的话,可以适当延长缴费期限,每年用较少的投入,将可能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另外,有不少产品在保险责任设计中,还向消费者提供“豁免条款”,即当出现全残或某些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免缴余下的各期保费,选择较长的缴费期就更能规避风险。

(2)以储蓄为目的,选较短缴费期。如果客户投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老有所养,所购买的保险属于储蓄性质,如两全险、养老险等,那么在经济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选择较短的缴费期。因为相同的保额,或相同的储蓄目标,在缴费期较短的情况下,总的支付金额也较少。

此外,有些投保人面对长达二三十年的缴费要求,担心因为不能按期持续地缴费,而影响保单的效力。这时,如果收入相对丰厚,或拥有一定的银行存款余额的客户,可选择在适当短的时间内完成保单缴费义务,以避免这种担心。

(第666节)如何应对保费支付危机

全面的保险保障会让人们的生活更加安稳,但高额的保费同样会引发危机,尤其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失业或股市投资巨额浮盈变为巨额浮亏的时候。保费的支付也可能遇到危机,面临即将断供的保单,不少投保人都无所适从,有些只能放弃缴费,任保单自生自灭。其实,还有不少积极应对的措施值得借鉴。虽然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可能并不如从前,但保险保障总算可以继续。以下是三种不同情况的应对之策:

1.短期周转困难

对于短时间内经济问题严重的人士,建议采取自动垫付保费的方式解决问题。保险的断供期在60天内,属于宽限期限,保险责任是不受影响的。如果投保人希望继续拥有保险保障,可以申请自动垫缴功能。另就一些投资型保险而言,2007年度结算时都有较高的返利、分红额或收益,投保人可将这些返利、收益作为续交保费缴纳,还可以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减轻经济压力,缓解一时的危机。但由于使用了保单现金价值,如在补上现金价值前发生理赔,一旦赔付的保险金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那么保险金就会减少,保障就会受到影响。

此外,也可以停止缴纳保费,令保单效力暂时中止,等到问题解决后再将保单复效,即在可以恢复保单效力的有效期内重新让保单“复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复效的有效时间为两年,超过这个期限则再缴费也不能恢复保障功能。

此方式可以解决一时经济危机,并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保障,不让保单彻底失效。但缺点是在保单复效前,保单短暂出于失效状态,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2.长期财务困境

对于经济问题可能出现较久,特别是对保险期间要求较高的人士,可以利用减额缴清的方式。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缴清的全部保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保单继续有效。但需注意,“减额缴清”后的保险金额将会大幅降低,投保人的保险权益,即享受的保额必然也会比原先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应减少。在出险后可能有违投保人寻求保障的初衷。

经济问题较长的人士也可办理展期保险,它是指投保人用现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保费,购买保额不变、保险期间变短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减掉多长,要视投保人所拥有的现金价值的多少而定。虽然此种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出险后的理赔需要,赔付金额更能达到投保人的需求,但因为保险期间变短,能享受的保障时间未必理想。

此外,降低保额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即通过降低保额的办法减少每年的保费支出。例如将年缴保费2万元降低到1万元,当然,其相应的保险金额也会降低。这相当于部分退保,投保人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相对于全额退保,降低保额的损失较小,而且保单可以继续有效。

3.突发财务危机

如果投保人面临意想不到的紧急财务危机,导致临时的短期经济周转不灵,可以通过质押保单获得贷款。对于投保人来说,采用保单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一方面可以满足资金短期周转的需要,另一方面,保单贷款后其原有的保障功能仍有效,年底同样能够参与分红。

只要有现金价值且条款上有保单贷款这一项的保单,都可以进行质押贷款。通常来说,一些短期消费型险种,如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等不能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也不能办理质押贷款。

如此看来,保单质押贷款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盘活资金,但保单质押贷款只适合于短期资金周转,而炒股等高风险投资则不宜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因为若贷款不能及时归还,保单将会失效。所以采取此办法的投保人应对自己的经济前景有所把握。

(第667节)保单会因保险公司破产而泡汤吗

2008年9月16日,华尔街遭遇“黑色星期一”。当天,雷曼兄弟宣布破产,美林被收购,全球保险业“一哥”美国国际集团评级面临调降。华尔街金融版图巨变震动市场,纽约股市遭遇恐慌性抛售。近日市场又传出消息,称AIG将考虑分拆和出售资产,以便渡过难关。那么,作为AIG附属公司AIA友邦保险的前景又将如何?许多朋友担心自己在友邦买的保单是否会随着AIG破产而灰飞烟灭。这些消息不禁让人担忧,AIG如此大的公司都会出现危机,其他的保险公司也保不准哪天就宣布破产了,一旦破产,保险会不会化为乌有?保单会不会变成废纸呢?

人们有这样的担心很自然,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如果了解了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就会觉得这种担心有点多余。

保险公司是企业,因此,同其他企业一样,也会有生命周期,有破产之虞。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或者在经营上有重大违规事由,同样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撤销。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具体来看,不仅财产保险公司会破产,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当然,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成立、破产给予明确的制度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等给予严格的监管。

在我国,《保险法》(第87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保险业恢复以来,保险公司从1家发展到现在的100多家,其间经历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这次全球性金融危机,却没发生过一例破产事件。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保险监管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批设采取审慎的态度。例如,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须有2亿元人民币,其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股东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并对任职的公司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等。《保险法》还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的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以及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寿险被保险人利益不受公司非法侵害。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也始终处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之下。

当然,保险公司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个体,也会遇上经营困难,也会有破产的可能,不过“就算将来真有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也不会血本无归”,所以投保人大可不必惊慌。

即使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可为风险企也破产后提供债务偿还;同时根据相关办法,破产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将由其他保险公司接管,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破产不会导致保单失效,保单持有人不必过于担心。

但人们必须面对这么一个现实:保险公司破产后保单由其他公司“接盘”,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缩水,最高可导致个人保单持有者损失10%。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撤销,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责任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进行救济。

不同保单补偿金额不同。据了解,对于寿险个人投保人,补偿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对于非寿险合同,保单持有人损失为5万元以内的部分予以全额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损失超过5万元的部分,救助基金为超过部分的90%。

为了避免这可能发生的10%的损失,在投保前更要擦亮眼睛慎重选择保险公司,从源头避免利益无故受损。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公司要进行一定的信息分析,事前调查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