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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学会买保险(2)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构成要素,除此之外,还有有一些约定或者是附加条款,这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之外,就与该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的条款。当然,不同的保险其具体的条款内容也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投保人在投保签合同的时候加以小心了。

(第649节)保险合同关键看哪儿

在你都选择好后,业务人员就会提供给你一份保险合同,让你填写相关信息。别小看这分合同,它是你最终能否受到切实保障的依据。在签这份合同时,你一定要弄清楚一些关键性的东西,否则,很可能在受到损失后,你却没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1.条款的解释

填写保险合同时,你要仔细查看合同的每个条款,甚至是要带着研究的态度去一条条分析。业务人员的片面之词不足取信,你要随时提问,问清楚每条都对你有什么作用,是否适合你。不要相信业务人员的任何承诺,那些都不如条款上落实在纸面上的东西实际。不要怕麻烦,只要是心里觉得有疑问的地方都可以提出来,而回答这些问题也是业务人员职务范围内的事。

2.保障是否全面

在通读过一遍保险合同后,你要再想想,它提供的保障是否全面,如果不全面,你还需要投保些什么?如果别的保险公司有更全的保障,何不再多比较一下?思考得越全面越好,因为这样,当你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保险就越能为你出力。

3.明确保单金额

你到底要保多少钱,每年要出多少钱,应是你十分关注的事情。明确好保单的金额,计算好要投保的数字,你才能规划好自己保险方案,也能将其合理地安排到自己的理财计划当中。

4.是否有附加险

有的公司提供的险种除了主险之外还有附加险,这一点虽然细微,但你应当关注一下,能以较少的钱来弥补更多的风险,十分经济实惠。投保了主险之后,可能还会有些许疏漏,附加险就可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补充。

5.注意除外责任条款

除外责任条款,有的也叫“例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保那些情况,这条你应仔细琢磨一下。很多投保人在事后才发现,自己受的伤害属于除外责任,那保险跟没保险一样!而很多保险合同中,这条规定可能会有些模糊,不一定能展开其中的内容,因此,这条你一定要向业务人员问个清清楚楚才能签字。

填写保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为了你的利益能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请务必要仔细阅读,弄懂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含义!

(第650节)慎重签订保险合同

签订保险合同是参加保险中极为关键的一步,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对投保人而言,了解一些基本的保险法则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事宜,对于签订能够全面维护个人权益的保险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1.保险法律原则之一——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最基本原则。它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条件,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是获取补偿的前提。

(2)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除外风险所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度。

(3)保险赔偿款仅限于由保险事故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实际金额。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就取得被保险人对标的的合法权益或对(第三者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豁免了(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就等于自动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即使被保险人已得到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也有权予以追回。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权不能超过其支付的赔偿额,超过的部分仍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2.保险法律原则之二——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它特别强调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这是因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其承保的条件,主要依据投保人所作的说明。如果说明不真实或有遗漏,会影响到赔偿金额的多少,而且,也可能给某些企图骗取保险赔款的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否则,合同将没有法律效力。为确保这一原则的实现,保险合同上有保证、告知等规定。保证和告知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1)保证。保证是投保人就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某一事项所作的担保,如担保标的的某一状态的真实性,担保将来必为某一行为,或担保过去从未为某一行为。通常,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的,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未载入保险合同的保证,它一般是习惯形成的,社会公认被保险人应予保证的事项。如果在明示保证中未作相应的规定,默示保证同样具有效力。

保证,在法律上视为保险关系必须约定的重要事项,其存在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保证条款,若稍有不符之处,无论损失与否,或损失是否由违背保证的行为引起,保险公司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违约行为是出于被保险人的无意。

(2)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所提供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的说明,它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及费率的重要参考资料。告知不像保证那样正式载入保险单,它仅载入保险单的附件。

告知分为事实告知与非事实告知。事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就自己所知或应该知道的关于保险标的的过去、现在及将来的重要事实所作的说明。事实告知不实,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非事实告知是指投保人所作的希望或转述的说明,保险公司不得以非事实告知的不实为由解除合同。

告知属于投保人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质、特殊环境、风险增长等事项有告知义务;对于减少风险的事实、保险公司声明不必告知的事实以及保险公司按其业务性质应该知道或已经知道的事实,没有告知义务。一般情况下,告知都是通过保险公司书面印好的保单进行的,或者是口头询问。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违反告知义务不像违反保证条款,会使保险合同当然失效。它只是赋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至于是否实际解除,则由保险公司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3)弃权与禁止抗辩。最大诚意原则不仅约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而且对保险公司也有约束。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抗辩条款上。弃权是指保险公司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利。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公司由于自己表示的意思而丧失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的抗辩权。例如,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隐瞒行为并可以解除合同时,仍然继续接受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或明确表示对被保险人不予追究,那么,应看做保险公司放弃这一解约权。此后,保险公司无权以被保险人的这一违约行为为理由而解除合同。

3.保险法律原则之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损失的直接有效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实务中指导解决较复杂的风险因素引起的风险损失赔偿的原则。判断一起复杂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多少,取决于造成的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

如果损失是由并存的多种风险事故所引起的,只要其中不掺杂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责任。若其中掺杂一个或多个除外风险因素,则保险公司仅负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若损失难以分别估计,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对于几个具有因果关系的风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只要其中未介入除外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某一除外风险而引起这些损失时,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责任,因为引起损失的风险事故是除外风险的后果。反过来说,如果除外风险的发生是承保风险的后果,即使不是损失发生的最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对于无因果关系的几种风险事故引起的损失,仅需判断引起损失的直接有效的原因是否属除外风险。如果在承保风险发生时有一新的,并且属于除外风险的风险因素介入,而且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后者,保险公司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介入的新的风险因素是承保风险,而且损失的直接原因为后者,即使前面的所有风险都属除外风险,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法目的,自愿签订的(除强制保险外)符合法律规范的保险合同才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从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务中,一般是由投保人先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没有疑义、表示同意接受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后,即为成立。具体成立时间,随承诺时间不同而有差别。另外,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除正式交付保险单外,还要考虑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交纳保险费,二是在人寿险中。保险合同的完成,一般还必须具备一项重要条件,即被保险人取得身体符合承保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651节)从“四定”规划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因其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而受到大多数人的追捧。那么,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如何规划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种方法——从“四定”规划商业养老保险。所谓的“四定”是指定额、定期、定型和定式这四个“定”。下面将从这四个方面为大家一一讲解:

1.定额

定额就是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因此,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购买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2.定期

定期就是确定合理的缴费期限。商业养老保险有多种缴费方式,除一次性趸缴外,还有3年、5年、10年、20年等几种期缴方式。在经济困难时期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可适当缩短缴费期限,所需缴纳的保费总额将会减少一些。

3.定型

定型是指选择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有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比较多,主要有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和万能型等几种,大家只要在其中选择出适合自己的一款来购买就可以,不需要所有的都涉及。传统型养老保险的预定利率固定,且以年金产品居多。两全型保险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同时还有分红功能,对抵御通货膨胀有很好的作用。投连型保险不设保底收益,但保险公司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盈亏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万能型保险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险公司要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用等费用,适合长期投资,一般要在5年以上方可看到投资收益。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4.定式

定式就是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领取年龄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至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

(第652节)寿险期限并非越长越好

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人,认为办理寿险的时候选择的年限越长越划算。其实寿险的期限并非越长越好。为什么呢?理由有两个,一是没有实际保障的效果,二是保费过于昂贵。

对于固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来说,保障到70岁和保障到80岁相比,后者虽然可多保障10年,但考虑到通胀因素,相同保额的实际保障能力是急剧萎缩的。一名30岁的投保人,投保20万元保额,70岁和80岁发生事故赔付一样,但按照5%的通胀率计算,7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仅为2.8万元,而8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为1.7万元。可见,最后影响是已经微乎其微了,对实际保障能力无多大效果,无非是心理安慰。也就是说,办理寿险的时候如果选择的期限过于长远,其实际的保障效果是很难实现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期限如果设得过长,相应地也要付出更多的保费。

在同等情况下,期限越长保费越多。最直接的对比就是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一个可能只保30年,一个能保终身,但费用却相差3倍以上。如果你仔细算算,通过以上两点对比,保障期限越长,并不划算,相比这个额外的高昂保费花的并不值。既然这样,该如何选择寿险的期限呢?其实寿险的期限选择是有原则的。

要想选择合适的寿险期限,首先需要区分单一保障和综合保障。如果只需要单一保障,如疾病或死亡类,那么期限长点是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是需要同时达到多方面的保障,又当养老又保障疾病,那么在期限上就要多考虑其他因素,不一定要期限长。在某种程度上,这个选择是由保费预算决定的。其次可以考虑特殊目的匹配特定期限。很多情况下购买保险并非是为了寻常目的,而是因一些特定情况来寻求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例如,为了房贷而增加风险保障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买保险还有规避债务的目的。也有很多富人是采用终身寿险的方式来分配遗产,同时避税。这些都有特殊的保险目的,因此他们的期限选择也要有特定安排。

如果投保人有多个子女,怕将来分配遗产出问题,就可以采用购买终身寿险的方式,平时投资一小部分,身故之后可按照约定的比例自动分配保险金给子女,同时还能免税。由于投保人很可能在年轻时就开始投保,很难知道自己寿命如何,选择定期寿险也许并不划算,终身寿险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总之,并不是所有的寿险的期限是越长越好,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寿险的品种特征来决定保障的期限。

(第653节)保险受益人填写有技巧

我们在办理保险填写保单的时候,都要填写受益人,很多人都为了图省心或者认为法定的更加保险,于是就在受益人那栏写上了“法定”。这也就为以后理赔时埋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