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证金制度的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保证金制度十分明显的杠杆作用,这种制度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运作效率,投机者能够以较少的资金实现较大数量合约的交易。当市场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动时,能够获取较高收益。套期保值者则能够用少量资金规避较大的现货市场风险。但是,另一方面,保证金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强期货市场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会放大市场风险。当市场价格向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时,亏损也将被放大。例如大商所大豆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为5%,一天的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即涨跌停板为3%,也就是说一个涨跌停板对于投资者来说就是所投资保证金金额60%的盈亏。因此进行期货交易前制订严谨而充裕的投资计划和策略十分重要。二是追加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每日收盘后根据当日期货结算价进行结算。当客户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其所持有的期货合约(持仓)时,要求投资者及时补足保证金,当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时其持仓将被部分或全部强制平仓,直到达到规则规定的保证金水平。三是同一品种不同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水平不尽相同,一般从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开始逐步梯度增加保证金,交割月前一个月为10%,以后每五个交易日保证金增加5%。从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增加到30%,交割月(第五个交易日增加到50%。四是当市场某项合约持仓达到一定规模时梯度增加保证金,以及当市场某项合约价格同一方向连续变动两个停板时增加保证金。
证券市场实行全额交易制度,投资者购买证券必须交纳足额的资金。当然,在有些国家证券投资也是可以通过部分融资(透支)来进行的,但是,总体上讲,融资的比例是受到限制的。目前在我国,透支交易证券是一种违规作为。人们意识中,一般认为证券比期货交易的风险小。事实上,经过数理计算证明证券交易与期货交易的风险幅度几乎是接近的,即损失率为投入资金的100%。但是,比较而言,在单位时间内,期货市场的波动要股票市场的波动大得多。即期货市场一天的行情等于股票市场一年的行情。两者的区别在于投资效率。单位时间内风险同盈利是呈正比例的。因此,我们说,证券市场的资金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期货市场,是指证券投资的赢利(或损失)效率明显低于期货投资。
2.关于做空机制
期货市场具有双向交易机制,既可以在未来行情看涨时买进,又可以在对未来行情看跌时卖空,即所谓的做空机制。也就是说,当投资者认为未来期货价格会上扬,便可以买入期货合约,若判断正确,价格上涨以后在高价位卖出平仓即可获利;相反,当投资者认为未来价格会下跌,则可以卖出期货合约,若判断正确,价格下跌以后在低价位买入平仓即可获利。因此,若投资者对未来走势判断正确,通过期货价格上涨或是下跌都可以获利;反之,若投资者对未来走势判断失误,则无论期货价格是涨是跌都要亏损。可以说,期货市场的做空机制为上市商品合约相关涉及行业和企业提供了“全天候”管理现货经营风险即套期保值的场所。当然,这种双向交易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的双向投资工具。理论证明,双向交易机制下的多空双方“频繁”的价格撮合,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期货市场在充分竞争和公平合理条件下形成价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还没有做空机制,即投资者在不持有股票的情况下不可以进行卖出。即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上,现货股票做空机制的运用条件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在没有做空机制条件的证券市场上股票投资者只能在看涨时买进入市,在看跌时将所持有的股票卖掉或者只能持币观望。这种单向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使投资者在漫长的熊市中缺少投资机会。同时,单向交易机制下会造成股市中多空力量的不均衡,从而会形成大量资金的集中进退,加剧股市的波动。
3.关于交易制度
期货交易制度最显着的特点是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使期货交易在本质上区别于现货交易,也使期货交易具有了进入成本低、盈利(或风险)效率高、风险大的特征;其次是期货合约的期限性。期货交易的交易对象即是期货合约都具有不同的时间期限,不同的期货合约拥有不同的时间价值;市场流动性不一样,价格代表性以及影响其价格变化的因素也不一样。
此外,我国现存的期货交易制度还具备以下特征:
(1)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即对每笔交易当天进行清算。当保证金不足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是对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平仓至满足保证金规定要求为止。
(2)涨跌停板制度,指的是限制期货合约一个交易日内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3)持仓限制制度,将客户和会员的持仓量根据不同上市品种不同合约按照一定规则限制在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范围内。
(4)套期保值制度,指的是现货相关企业根据其参与现货市场交易情况,需要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提出申请并经过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者,将不受持仓限制制度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持仓达到规定数量时,需要向交易所书面提交报告。
(6)强制平仓制度,当出现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以及超出持仓限额所规定数量等情况时,要实施对所持有的期货合约进行强制平仓风险控制制度。
由于上述期货交易特点,一般期货市场都实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如当某个期货合约的市场持仓规模达到一定数量时,对该合约提高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当某合约价格三个交易日向同一方向连续涨停板或跌停板时,规则规定允许持仓不利一方且愿意平仓的对冲出局。
在证券市场上,股票交易是现货交易。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显着不同就是全额货款与货物的即时交换,股票现货交易一般不存在期限性问题、保证金制度、追加保证金制度、强制平仓制度和做空机制等。当然,证券交易有时候也会借鉴期货市场的涨跌停板制度。
4.关于交易对象
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期货合约。商品期货的合约对应的是合约所代表的标准化的商品。因此,商品期货交易的对象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上市品种多是易标准化、易储存运输的大宗商品;二是每个期货合约都有其固有的期限;三是上市合约价格与其所对应的现货市场价格一样,在一定市场因素影响下会产生相当幅度的变化,是现货市场价格变化的温度计,不是现货市场价格变化的发动机,并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向现货市场价格回归;四是由于期货合约所对应的上市商品拥有其自身价值,因此,无论合约价格围绕着供需关系如何变化,都不会使其接近或等于零。
以大商所大豆期货为例,影响上市品种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一是现货市场的供求关系,包括国际现货市场供需情况、国内现货市场供需情况、进口情况;二是大豆相关产业、农业、贸易、食品政策;三是大豆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大商所大豆价格变化与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价格变化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并多受其影响;四是大豆相关商品价格的影响。
证券市场股票交易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股权。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会因该公司自身经营、财务方面及市场环境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该公司资不抵债时,若不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的诸多因素,理论上其价格将接近或等于零。影响其股票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一是该企业自身情况如经营业绩、资产状况、发展战略等;二是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情况、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家监管政策的变化;三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四是国际股票市场相关情况的影响。
5.关于期限问题
期货市场的每个期货合约都具有其固定的期限。根据合约所剩时间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远期合约、近期合约、临近交割月合约和交割月合约等。一般远期合约交易为一年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远期合约将逐渐变成近期合约、临近交割月、交割月合约。期货合约的期限性,决定了期货合约远近月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欧美商品期货市场,一般三个月合约比较活跃;在亚洲商品期货市场,一般远期合约比较活跃。
在期货合约由远至近推移的过程中,随着期货合约到期日的临近,围绕该期货合约的相关市场要素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随着合约期限的临近,时间价格不断减少,投资者主动选择余地减少,也就是越来越接近于必须做出是平仓还是进行实物交割的选择;有时甚至不排除发生被动交割。
二是市场流动性变弱。由于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和持仓限制制度,一般远期合约交投活跃、流动性较好、大单量进出容易;近期合约交投逐渐清淡、流动性较差、大单量进出较难。这是因为投机资金追求较好的市场流动性而不断转向远期月份合约,近期合约流动性便越来越差。
三是价格代表性由广泛到逐渐区域化。由于我国铜、大豆等大宗商品进口渠道畅通,国际国内现货期货市场联系密切,因此远期合约价格基本反映世界范围内的供求关系,价格代表性广泛。但随着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受交割现货货物备货期限的制约,临近交割月的合约价格逐渐向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的现货市场价格回归,价格代表性逐渐区域化。
四是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发生变化,影响远期合约价格变化的因素可以更广泛、宏观和形象化;而影响临近交割月合约价格变化的因素则更区域化、微观和具体,影响价格的不确定因素减少。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后因保证金梯度增高而市场中逐步仅剩下等待进行实物交割的接货者和交货者,在交割月通过接货资金和注册仓单的匹配,最终实现交割月合约价格向交割仓库所在地现货价格的回归。可以说,期货合约的期限设定有助于增强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关联性,随着期货合约从远及近的变化,逐渐挤出期货价格中所谓的“泡沫”部分,有效释放市场风险,促进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的趋同。
证券市场中的股票代表着上市公司的股权,通常没有固定期限,随着公司的存在而长期存在。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应视为其股票交易的最终期限。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上,由于“退市”机制还处在建立过程中,因此上市公司的破产清算而导致其股票交易结束的,仍只占市场总体股票数目的很小比例。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上,企业股票退市早已成为一种市场机制,是整个证券市场“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关于交割制度
商品期货交易一般实行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是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桥梁和重要手段。它使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进行买卖的现货市场和可能承担未来实物交收买卖义务的期货市场最终成为一个单一的商品市场,是使期货市场价格在向交割月临近过程中向现货市场价格回归的重要保证,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商品期货市场的运行是以现货商品为基础的,而现货商品的生产流通体系也有其固有的特点,以农产品为例,自然条件决定了某种农产品的产地,并成为这种农产品比较固定的流通体系的起点,同时其种植、加工、储藏、运输等也都具有内在的特殊规律。因此,建立在现货市场基础上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就必须遵循现货供应市场的运行规律。也就是说,农产品期货的实物交割制度一定要符合现货市场流通的特点。
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了结其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一种是在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到期前,通过对冲进行与入市时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买卖交易,平仓了结所持有的持仓;另一种则是在所持有的期货合约到期时,以符合期货合约规定标准的现货商品的买入或卖出,了结未平仓合约。也就是通过实物交割方式了结期货交易。
证券市场没有实物交割问题。在股票交易无纸化的条件下,投资者将手中所持有的股票卖出是投资者结束交易的唯一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是一种更加虚拟化的资产,缺少其价格向其真实价值回归的有效机制。股票价格的真实性难以及时、有效地在现实市场中得到检验。
7.关于市场操纵
期货市场是难以操纵的。这是因为,一是期货市场的总持仓规模不是固定的。期货市场中交易的期货合约是以相应的现货商品为基础,并将其标准化了的合同。因此期货市场规模与相关现货市场规模存在一定关系,但不存在总量限制问题。随着市场参与者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所谓持仓集中程度或是持仓比例也都是相对的、变化的。由于期货市场的双向交易机制,多空双方的机会是同等的,市场是相对均衡的。因此,任何一方都难以仅仅凭借资金优势对期货市场价格进行长期操纵;二是期货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联系紧密。期货市场价格走势与其交易的标的物即相应的现货商品价格走势是密切相关的,并在交割月最终实现期货价格向现货价格的靠拢。
(第535节)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机制
期货保证金制度即买卖双方在交易期货合约以前必须在各自账户中存入担保现金的制度。其意义在于防止交易者到期违约,并作为票据清算所实行每日结算的基础。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前者一般由会员单位按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后者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时所需交纳的资金,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
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x保证金比率
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交易金额的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
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二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xk(k为常数,称维持保证金比率,在我国通常为0.75)
当保证金账面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时,交易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证金,使保证金账户的余额≥结算价x持仓量x保证金比率,否则在下一交易日,交易所或代理机构有权实施强行平仓。这部分需要新补充的保证金就称为追加保证金。